所谓「形而上学」,不管其进路是什么,目的都是要探讨真实的存有(在此可以称为本体或物自体)。康德所建构的「道德形而上学」,是要藉由人类普遍的道德经验,说明其所以可能的条件,再肯定某种本体的存在。康德为此写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等书。
所谓「实践理性」,是指理性在其实践上的(亦即道德上的)功能。它不再只是规定其对象,而是可以使对象成为实在(如:人的意志抉择可以产生行动)。简而言之,实践理性是「依据一原则或一格准而作的意志活动」。
道德要求行善避恶,但什么是善?世间所谓的善皆为相对而有条件的,如财富、才华、性格特质上的优点,但这些皆可用于恶的目的,而不是在其自身即为善的。唯一的、无条件的、在其自身可以称为善的,只有「善的意志」。所谓善的意志,是指「出于义务」而作的行动,而不是指「符合义务」而作的行动。前者由内而发,是理性给自己的命令,后者只是响应外在的要求。何谓出于义务?这是指出于尊敬道德律而行动。道德律来自理性,是普遍的,有如物理定律。
接着,要分辨原理(principle)与格准(maxim)。原理是奠基于实践理性之中的基本而客观的道德律。格准是主观的决意的规则,是行动者实际上所依据并决定其抉择的规则。由此可知,原理是普遍的,格准是个人的。如果个人决意之主观规则是出于对道德律的尊敬及服从,则此一格准所决定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因此道德的定言命令(直接而无上的要求)是:「我一定要如此意愿,让我的行为格准成为一个普遍的原理。」
譬如,我做生意奉行「童叟无欺」的格准。我的考虑如果是想本于诚信而获得效益,则没有道德价值可言。我的考虑如果是出于尊敬童叟无欺的普遍原理,那么我个人的格准与原理结合,我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了。
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理性会赋与人定言命令,所以人本身即是目的,不可被当成手段或工具。康德说:「你当如此行动,要把人性──无论在你自身的位格中或者其他人的位格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同时视之为目的而绝不仅仅视之为工具来使用。」譬如,我搭出租车时,不可把司机仅仅当成工具而同时也要把他当成一个人来尊重。由此可以推知,康德反对自杀,因为自杀是借着消灭自己(把自己当成手段)来解除某种痛苦,以致完全忘了自己也是应予尊重的目的。
由于理性为自己立法,所以道德意志不是他律,而是自律的。「你当如此行动,使你的意志透过其格准,同时把自己视为能普遍地立法。」在社会中,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是成员,也是元首。「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如此行动,宛如他们能透过其格准而成为目的王国的成员。」与目的王国相对的是自然王国(自然界)。康德的墓碑上写着:「在我头上是众星的天空,在我心中是道德的法则。」他对自然与自由所作的二分法是很明显的。
实践理性为了使道德行为成为可能,就必须肯定三个设准(有如先决条件):(一)人的自由。因为人透过理性而得到法则,并且认为自己只受此一法则所决定,像这样的自律就是自由的前提。若无自由,则无义务与责任,也无道德法则可言。(二)灵魂不死。由于道德行为的责任,必然涉及善恶报应,要求「德福一致」,亦即德行与幸福有一实践上必然的关联,并且还要求抵达圆满状态。如此一来,灵魂必须在人死后 继续存在,以满足此一要求。换言之,世间的善恶报应不可能圆满完成,所以必须假定灵魂不死。(三)上帝存在。「幸福是指有理性的存在者,能在世间使一切都依他的愿望与意志而发生。」只有全知与全能的上帝可以保证此一结果。上帝是「一个不同于自然界,但却是整个自然界的原因;此一原因是德福依其比例而关联的基础。」换言之,没有上帝的绝对公正,则谈不上真正的德福一致。
因此,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从人类普遍拥有的道德经验出发,探讨其所以可能之条件,亦即它的先验基础,结果肯定了三个设准:人的自由、灵魂不死、上帝存在。三大本体(自我、世界、上帝)之中有两项(自我与上帝)重新确立,如此响应了「我应该做什么?」也使人的道德价值提升到罕见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