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权结构一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

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和分散。以美国为例,单一投资主体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会太高,同时,除了一般投资主体之外,还有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众多投资主体。中国公司尤其是民营公司,还处在初级阶段,股权结构安排上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投资主体单一,一般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二、股权相对集中。中国大部分公司都有绝对的大股东,一般持有公司股权超过50%以上。

三、中国公司的股东们有股权“51%综合症”,他们普遍理解只要持有51%的股权,就是绝对的控股股东,并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其实,持有多少股权能控制公司这是一个相对概念。股权越分散,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往往越低。退一万步,即使是51%,也不是绝对控股,因为公司重大问题股东会进行表决权时,往往需求多数票即大于2/3的表决通过方有效。

四、中国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单个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往往都是“十”的整数倍,如30%、40%等。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股东人数较少,无需更加复杂、细致的股权分配数字;二是十的整数倍便于管理和计算;三是文化上的原因,我们的文化传统是重面子,如股权设计和谈判中,计算得过于零碎,给人斤斤计较的感觉。然而,整数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公司治理结构上,是无特殊意义的。

上述这些问题,中小股东的理解和做法,在实践中是不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

股权过分集中,必然形成一股独大和家长制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更容易出现企业行为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大股东容易忽视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国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利益长期被侵害,一个重要的根源在于此。

家长制的管理模式,是和现代公司治理所要求的科学、民主等基本价值相违背的。而股权的过分集中给家长制的公司管理模式提供了生存土壤。

股权的过分集中,大股东的一股独大,必然强化了大股东的地位。于是“老板”的地位不可撼动。“老板”文化已经不限于企业了,官场上下级称呼上级,大学里研究生称呼导师,均叫“老板”。这产生了另一个负面作用即是职业经理人的地位弱不禁风。职业经理人的脆弱地位直接影响了这个群体的成长与发展。而职业经理人全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社会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一。

股权结构中,更多以10整数倍分配股权,实际上人为的增加了公司股东表决时陷入僵局的可能性。实践中,经常出现两人出资成立公司各持50%的股权,这种安排实际上有一个前提,即该两名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上永远一致,一旦有分歧,公司即陷入僵局。当然,在股东人数较少,投资主体单一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是不可能充分进行制度安排的。

中国中小公司股东们往往担心,一旦股东人数多了,矛盾就会多了,难以合作。这其实依然是家长制而不是公司制的思维方式。公司制的规则是透明的,事先确定的,股东的合作关系是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以后会专文来阐述)确定的。股权是否分散,股东人数多少其实是无关紧要的,按规则办事即可。

公司股权结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只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常见问题作了些许评论,但愿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我们中小公司的股东能思考这一问题。

丁以茂、杨静

2012.12.13

说明:

①由于我个人的原因,博客中断了一年多,万分抱歉。后面会经常不定期的写,主要是写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

②本博文是在我的助手杨静小姐的初稿基础上简单修改而成,她会根据我的一些培训录音整理初稿交给我修改,以后雷同。为了方便大家交流,杨静小姐的联络方法如下:seraphje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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