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规 名 称 | 台湾民法典 | 【制定/修正日期】民国96 年5月 4 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国96 年5月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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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总则编全文152条;并自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华民国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债编全文604条;并自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中华民国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权编全文210条;并自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4.中华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亲属编全文171条、继承编全文88条;并自中华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5.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一月四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8、14、18、20、24、27、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条条文;并自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971、977、982、983、9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条条文暨第三章第五节节名;增订第9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03-1、1116-1、1176-1、1178-1条条文;并删除第992、1042、1043、1071条条文暨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1142、1143、1167条条文
7.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0195号令修正公布第942条条文
8.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8500231840号令修正公布第999-1、1055、1089条条文;增订第1055-1、1055-2、1069-1、1116-2条条文;并删除第1051条条文
9.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8700121300号令修正公布第983、1000、1002条条文;并删除第986、987、993、994条条文
10.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8800085140号令修正公布第159、160、162、164、165、174、177、178、184、186、187、191、192、195、196、213、217、227、229、244、247、248、250、281、292、293、312~315、318、327、330、331、334、358、365、374、389、397、406、408~410、412、416、425、426、440、449、458、459、464、469、473、474、481、490、495、502、503、507、513~521、523~527--、531、534、544、546、553~555、563、567、572、573、580、595、602、603、606~608、612、615、618、620、623、625、637、641、642、650、654、656、658、661、666、667、670~674、679、685~687、697、722、743、749条条文及第十六节节名;并增订第164-1、165-1~165-4、166-1、191-1~191-3、216-1、218-1、227-1、227-2、245-1、247-1、422-1、425-1、426-1、426-2、457-1、460-1、461-1、463-1、465-1、475-1、483-1、487-1、501-1、514-1~514-12、515-1、601-1、601-2、603-1、618-1、629-1、709-1~709-9、720-1、739-1、742-1、756-1~756-9条条文及第二章第八节之一、第十九节之一、第二十四节之一;并删除第219、228、407、465、475、522、604、605、636条条文
11.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8800084000号令修正公布第1067条条文
12.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8900011860号令修正公布第1094条条文
13.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8900106130号令修正公布第248条条文
14.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8090号令修正公布第1007、1008、1008-1、1010、1017、1018、1022、1023、1030-1、1031~1034、1038、1040、1041、1044、1046、1058条条文;增订第1003-1、1018-1、1020-1、1020-2、1030-2、1030-3、1030-4、1031-1条文条文;并删除第1006、1013~1016、1019~1021、102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条条文
15.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37751号令修正公布第 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8~930、932、933、936、937、939条条文;增订第 862-1、870-1、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条条文及第六章第一节节名、第二节节名、第三节节名;删除第935、938条条文;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16.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64111号令修正公布第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1070、1073~1083、1086、1090条条文;增订第988-1、1059-1、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89-1条条文;删除第1068条条文;除第982条之规定自公布后一年施行,其余修正之条文自公布尔日施行*修正草案总说明>>
【章节索引】
第1编 总则
第1章 法例 §1
第2章 人 第1节 自然人 §6
第2节 法人 第1款 通则 §25 第2款 社团 §45 第3款 财团 §59
第3章 物 §66
第4章 法律行为 第1节 通则 §71 第2节 行为能力 §75
第3节 意思表示 §86第4节 条件及期限 §99
第5节 代理 §103 第6节 无效及撤销 §111
第5章 期日及期间 §119
第6章 消灭时效 §125
第7章 权利之行使 §148
第2编 债
第1章 通则 第1节 债之发生 第1款 契约 §153第2款 代理权之授与§167
第3款 无因管理§172第4款 不当得利 §179
第5款 侵权行为 §184
第2 节 债之标的 §199
第3 节 债之效力 第1款 给付 §219 第2款 迟延 §229
第3款 保全 §242 第4款 契约 §245-1
第4 节 多数债务人 §271
第 5 节 债之转移 §294
第 6节 债之消灭 第1款 通则 §307 第2款 清偿 §309
第3款 提存 §326第4款 抵销 §334
第5款 免除 §343 第6款 混同 §344
第2章各种之债第1节 买卖 第1款 通则§345 第2款 效力 §348
第3款 买回§379 第4款 特种买卖§384
第2节 互易§398
第3节 交互计算§400
第4节 赠与§406
第5节 租赁§421
第6节 借贷 第1款 使用借贷 §464 第2款 消费借贷 §474
第7节 雇佣§482
第8节 承揽§490 第8节之1 旅游 §514-1
第9节 出版§515
第10节 委任 §528
第11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553
第12节 居间§565
第13节 行纪§576
第14节 寄托§589
第15节 仓库 §613
第16节 运送营业 第1款 通则 §622 第2款 物品运送 §624 第3款 旅客运送 §654
第17节 承揽运送§660
第18节 合伙§667
第19节 隐名合伙 §700
第19节之1 合会 §709-1
第20节 指示证券 §710
第21节 无记名证券§719
第22节 终身定期金§729
第23节 和解§736
第24节 保证§739
第24节之1 人事保证 §756-1
第3编 物权
第1章 通则 §757
第2章 所有权 第1节 通则§765第2节 不动产所有权§773
第3节 动产所有权§801 第4节 共有 §817
第3章 地上权§832
第4章 永佃权§842
第5章 地役权§851
第6章 抵押权§860
第7章 质权 第1节 动产质权 §884 第2节 权利质权§900
第8章 典权§911
第9章 留置权§928
第10章 占有§940
第4编 亲属
第1章 通则 §967
第2章 婚姻第1节 婚约 §972
第2节 结婚 §980
第3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
第4节 夫妻财产制第1款 通则 §1004
第2款 法定财产制 §1016
第3款 约定财产制 第1目 共同财产制§1031
第2目 统一财产制(删除) §1042
第3目 分别财产制§1044
第5节 离婚 §1049
第3章 父母子女 §1059
第4章 监护 第1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091 第2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110
第5章 扶养 §1114
第6章 家 §1122
第7章 亲属会议 §1129
第5编 继承
第1章 遗产继承人§1138
第2章 遗产之继承 第1节 效力 §1147 第2节 限定继承 §1154
第3节 遗产之分割 §1164第4节 继承之抛弃 §1174
第5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1177
第3章 遗嘱 第1节 通则 §1186第2节 方式 §1189
第3节 效力 §1199第4节 执行 §1209
第5节 撤回 §1219第6节 特留分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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