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停机保号费”原来是不正当收费?
在通信用户眼里一向“名正言顺”的停机保号费,原来竟是不正当收费?近日,有关“停机保号费该不该收取”的一桩官司,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今年年初,福建一消费者到当地电信运营商处给固定电话办理停机保号服务时,被运营商按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了共15元停机保号费.消费者觉得运营商不应该收取停机保号费,遂一纸诉状将运营商告到了当地法院.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根据信息产业部等部委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因此“运营商向原告收取停机保号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定返还原告停机保号费15元. 相互抵触的两个文件而事实情况是,在这个案例之前,我国各地的电信运营商已向用户收取了多年的停机保号费,并且随着地域、运营商的不同,停机保号费收取的情况也比较混乱,20元、15元、10元各自不等.为此,今年6月,信产部还出台了一份《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命令运营商将向用户收取的停机保号费一律降低到5元/号/月.
如此一来,这两个文件就“干起架”来了:《通知》在降低原来高收费的同时,也间接承认了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属于合法行为,但如果根据《办法》,停机保号费属于码号资源占用费,本来就无须消费者“埋单”,应该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就是运营商来承担费用——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到底合不合法?
“仅次于漫游费之后的又一大难题”
一直以来,我国电信领域被消费者关注最多的,是诸如单向收费、漫游费、资费过高等热门话题,而停机保号费由于服务人群的相对狭小,并不为人所熟知;有关停机保号费的系统性法规文件,了解者更是寥寥.
北京移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停机保号费”系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该人士认为,电信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履行了合法资费报备手续,收取该费用又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所以行为是完全合法、恰当的.
“所以福建这桩官司带出来的,是停机保号费本身在法律层面含糊和尴尬的地位,才会发生涉及了停机保号费的政策性文件,出现了'打架'的现实.”电信咨询师王斌告诉记者,关于停机保号费到底该不该收、能不能彻底取消的问题,在电信界争论已久,而且恐怕是仅次于漫游费之后的又一大难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停机保号费既然属于码号资源占用费,即使该收,由于码号资源的所有者是国家,那么收费主体也轮不到企业;更何况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给国家的码号资源占用费是每个月每个号码人民币1分钱,显然远远低于运营商向电信用户收取的高额停机保号费用,所以现在运营商收取停机保号费的行为,还是有被质疑的地方.”王斌补充.
法律缺失导致混乱局面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曾剑秋教授的观点却很明确:从全球范围来看,收取停机保号费是通行做法,所以不存在“违法”之说.
曾剑秋介绍,由于码号资源和山林、湖泊一样,属于有限资源,对于电信用户而言,如果占用了号码资源却又不用,实属浪费国家资源.从合同意义上讲,如果用户单方面要提出停机保号,那么运营商收取一定的停机保号费也在情理当中.“停机保号费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判决结果,并不能说明所有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法规、文件相互打架的混乱局面?”曾剑秋表示,这种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其实是我国在电信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他介绍,2000年我国出台了电信条例,但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同法律相比,它的效力等级较低;而作为电信行业基本法的电信法,历经了27年的“难产”,至今仍迟迟不出台.
“电信行业本身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还大量缺失,即使现有的法规、文件也存在许多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地方,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电信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曾剑秋说,2003年,英国就把停机保号的相关内容写入了通信法之中,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并尽快促进电信法的出台.
停机保号费能不能收?两家法院判决迥异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清风苑》2008年第6期《停机保号费,你交了吗?》一文报道了有关“停机保号费”该不该“收取”的一桩官司。2007年1月份,戴元龙与妻子叶榕霞到中国网通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分公司营业厅办理家用电话3个月时间的停机保号手续,结果被收去15元停机保号费,他查看了有关文件后,对电信运营商收取固话停机保号费的合法性提出了怀疑,遂于与妻子一起将网通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回收取的15元固定电话“停机保号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停机保号费15元。
文章中并发表了观点,我们俗称的电话号码,法律名词应为“电信网码号”,根据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颁发《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条第三款定义:“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从此规定看来,电信网码号是一种有限资源。就网通公司和其他电信公司规定的停机保号这项业务的现有收费方式和内容来看,收费是针对消费者占用了电信网码号,应当认定此项费用费用属于“码号资源占用费”,文章并指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本案的判决合法有据,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在既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的判决无可非议。
2008年6月份,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北团村5组沈道荣看到了这篇文章,联想到自己的相同遭遇,并详细查阅了有关文件、法律。找到很多媒体,如《解放日报》、《人民网》、《市场报》、《中国审判》、《法治论坛》、《中国维权网》、《法治杂谈》、《法律援助在线》……都认为固定电话停机保号费不能收,并进行了全面法律评析,消费者沈道荣立即找到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西团营业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返回违法收取的18个月90元固定电话“停机保号费”,未果,于将中国电信大丰分公司告到法院,并提供了《清风苑》这篇文章,江苏大丰市人民法院由李勇为审判长,刘锋、徐中宁为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于11月份进行开庭审理。于作出令原告意想不到的判决结果,停机保号费能收,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性质完全相同,法院裁判标准为何不同?哪家法院判决正确呢?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