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信息是“信息”的一个重要类别。人类体育活动的历史,同时也是体育信息产生、传递和发挥效用的历史。体育信息普遍存在于竞技体育中,存在于全民健身中,存在于体育高级活动中,甚至已经延伸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毫无疑问,体育信息肯定是与体育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体育,从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客观地反映了体育以及体育中各种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规律。
《体育科学词典》中曾经将体育信息定义为:“针对体育运动某种特定的需要及时传递的具有新内容或新知识的消息、资料”。[3]
定义首次明确地把体育信息的关键内涵和体育运动联系起来,明确地把体育信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显著标志树立为是否和体育运动有关,体现了体育信息的时效性,体现了体育行业对体育信息需求的迫切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体育发展的需要提出了重新定义体育信息的任务。随着对信息概念研究的逐渐深入,体育信息工作的实践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用今天的成果来讨论这个定义,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通过对“信息”基本属性的理解,我们可以注意到,作为定义,不能带有主观性,定义一般宜用中性语言描述。定义中不宜强调“及时传递”、“需要”、“新”等词。上述定义的体育信息虽然通俗易懂,但却在内涵上抛弃了信息的“客观性”这一基本属性,并且在外延上大大限制了体育信息的边界。
“及时传递”是人们对体育各种活动中应用信息技术的功能要求,不能用来限定体育信息的内涵,也就是说,是否及时传递,是人的问题,或者也可能是传递信息所使用的技术条件的水平问题,与传递的内容无关,更与体育信息的本质无关。同时我们应该了解,“及时传递”是所有行业对信息传递时效性的共同需求,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任何个体在需要信息时都是迫切的。
同样的道理,信息的基本属性告诉我们,体育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与某个个体是否需要无关。定义中不宜强调“需要”也是因为这个词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容易使“体育信息”的定义范围从一开始就有了局限,给人“需要的才是信息、需要时才是信息”的错误印象,容易形成体育信息管理和利用过程中的误区,可能误使体育中不同“角色”对体育运动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趋于片面性,不利于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信息是否“新”、是否“及时传递”、是否“需要”,是对信息的接收者而言的,是接受者判读消息后的结论。也不宜用来限定体育信息的外延,否则就排除了不同个体利用“信息”的合理性,排除了对“信息”的再利用以获取更丰富或更深层次“信息”的合法性。
按照对“信息”一词的理解,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体育信息的定义:体育信息不是有关体育的消息或资料本身,而是包含在各种消息(语言、文字、图形、图像、信号等)中的、能够反映体育活动内在的、本质的特征和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显性的或隐性的“内容”。因此,体育信息可以定义为:
反映体育中某事物内在的、本质的特征,反映该事物和他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所有词汇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