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 关于原则的名言

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

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 关于原则的名言

根据省委的安排,在全省人民奋力转型跨越发展,喜迎党的十八大之际,每一个党组都要上一次党课,书记亲自讲。党课讲什么呢?十八大的大盘子中央已经敲定,但我们还不知道。为了和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也和即将召开的十八大保持一致,我想只能讲党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党的基本原则首要的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我们党正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所以呢,我想就民主集中制问题谈点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科学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广大党员和党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高度一致。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说它是根本的组织制度,是说共产党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规范党内生活和处理党内关系的;说它是根本的领导制度,是说党的领导机关的产生,党的领导体系的确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都是通过民主集中制来实现的。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我党完全接受了这个原则。从历史上看,我党是非常重视民主集中制的。一大通过的党纲和四大以前的党章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927年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建国初期,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实行得比较好的。只是六十年代以后,个人崇拜现象逐步发展,直至发生“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严重践踏,使党的事业受到很大损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内生活逐步恢复到正确轨道上来。党的十二大、十三大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十四大总结历史经验,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写入了党章。十五大报告又重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所以从历史上看,我们党是非常重视民主集中制的。

民主集中制要求,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实行正确的集中。但按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分析,我们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得不够。对于充分发扬民主方面的意见,人们这几年来谈论得比较多了,认识得比较深刻了,民主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民主的范围明显扩大了,民主的程序明显严谨了,民主的作风明显好转了。下面,我想侧重谈谈实行正确的集中问题。这方面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人们在吸取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教训时,往往是从发扬民主不够这个角度去检讨总结的。我认为,发扬民主不够固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但根据我们多年来的实践,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甚至遭到破坏时,也常常是因为集中出了问题,没有实行正确的集中。可以说,这方面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教训更深刻。

怎么理解“正确的集中”?通常我们说:“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个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认真思考一下,却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由谁来集中统一?是由某个人,例如主要负责人呢,还是一个领导集体?在一个组织中,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而少数人中有主要负责人,那怎么集中呢?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其中又有主要负责人,那又怎么集中呢?二是怎么才能集中正确的意见?由谁来判断这个意见正确与否?如果所集中的意见(也就是作出决定)是不正确的,那怎么办呢?如何使这种错了的集中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呢?因此,简单笼统地把集中说成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是不够的、不完全的,也是很难操作的。所以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

二、正确的集中要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既然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实质内容是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那么,集中就只能建立在这种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基础上。所以说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实质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在党组织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出现两种甚至多种不同的意见,争论各方都认为自己正确,要求按自己的意志去办,这时就不能只把某个领导人的意志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去集中,去做出决定,而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集中,来决定。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是对集中一个切实的保证。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第一,一般地说来,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比较全面、比较客观的;少数人的意见相对比较片面,视角比较狭窄。第二,集中是为了服从,决定是为了行动。如果作出的决定只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多数人不服或者反对,那就无法统一行动,无法将决定付诸实施;即使勉强行动,效果也不会好,集中的意见实际上也就实行不了。第三,即使集中多数人的意见错了,多数人经过实践后认识到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相对容易纠正过来,因为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在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的,易于为多数人所接受,并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

在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三)党的领导机关由同级的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四)正确处理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六)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六条基本原则是党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为如何实行正确的集中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我的理解,这六条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全党服从中央是最高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是最基本的原则。

比如第二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的唯一依据,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正是少数选举人的意志服从多数选举人的意志的体现。我党近几年来反映强调的提拔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的做法,也是考虑到了多数群众的意见。

再看第五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中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见,集体领导的原则,同样贯穿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掌握党的各级领导权力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领导集体。哪一个领导者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其限度就在于个人权力必须服从党内多数人的意志。党委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个成员畅所欲言,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委书记只是党委会中平等的一员,表决时也只有一票的权利,并不拥有多于一票的权利。若有意见分歧,书记的意见属于少数时,书记也不能个人说了算,不能滥用权力不顾多数人的意见强行决定问题。一经党委集体作出决定,包括党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

以上这些都说明,正确的集中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这一最基本原则为精神实质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多次发生在重大决策上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的情况,以致党内个人专断现象滋长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践踏,给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建国后,我们党天天讲民主集中制,却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多次犯错误。这种情况在毛泽东晚年较为严重。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基本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随着毛泽东个人威望的增长,“他逐渐骄傲起来,逐渐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例如,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了关于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论断,毛泽东在1957年就贸然或断然推翻了。到了60年代,由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已经受到严重破坏,权力过度集中在毛泽东个人身上,终于酿成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面灾难性的大悲剧。虽然当时党内多数人对“文化大革命”是不理解、不赞成的,但在毛泽东自己认为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正确”的,所有不同意见均被说成“反对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反对正确路线”、“反党反社会主义”。林彪鼓吹的“毛主席的话就是最高指示”、“一句顶一万句”、“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种盲目服从的愚昧论,竟然荒唐地取代了民主集中制的党内政治生活秩序而成为当时的行动准则,这是那场给全党、全国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得以爆发并延续十年之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极其沉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三、正确的集中要靠制度来保证

既然正确的集中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权力又不可能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只能由少数人来掌握,那么正确的集中靠什么来保证呢?靠严格的制度来保证。

首先,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正确的集中提供民主基础。民主与集中之所以能够统一,是因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都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精神实质,所以它们能够有机地统一起来,互相结合成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有先有后的。先民主,后集中。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民主是基础。正确的集中,应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邓小平同志说:“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所以,各级党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都应当先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进行集中。

当然,在作出决策前,领导者可以先有一个考虑意见或方案。而这个考虑意见或方案在提交给大范围(如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可以在小范围内酝酿,(如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组织部长碰头会、征求意见会、常委会)或者做个预备决定。但这个决定也应当在小范围内经过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主基础上产生。党的各级领导都应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地发扬党内民主,特别是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切实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尊重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使广大党员敢讲真话,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其次,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和决策顺利贯彻执行,为正确的集中把好方向。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任务艰巨复杂。只有维护中央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具体到山西,还较落后,从全国看,尚属欠发展省份,经济发展的任务更为艰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抱怨情绪较多,意见较大,思想较难统一。越是这样,就越要强调和中央保持一致,和省委保持一致,维护中央的权威、省委的威信。只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和省委保持一致,集中才能把住方向,作出的决定才能付诸实施。

第三,健全各级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为正确集中和党委核心作用的发挥提供科学有效的机制。(一)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委集体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二)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委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四)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包括互相帮助,主动克服缺点和错误,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四,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严肃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纪律,保证正确集中得以顺利实现。(一)党内监督的主要视线应放在监督是否正确集中方面。只有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才能保证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各级领导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二)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特别注意防范在党员干部中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三)要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运用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监督民主集中制实行。(四)要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并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正确集中的顺利实现和党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实行正确的集中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实行正确的集中,必须防止和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一种是违反党内民主原则的错误倾向。它的主要表现是个人专断和家长作风。有这种作风的人,借口集中来否定民主,用所谓的集中来取代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把自己主管的地方和单位变成可以任意支配的领地和独立王国。在这个王国内,他们说一不二,权力不受限制,别人对他们都要唯命是从,俯首听命,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称王称霸。他们不能正确处理自己同其他领导成员的关系,习惯于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把组织当作个人的工具。他们也不能正确对待上级和下级,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服从,对下级颐指气使,甚至要下级干违反原则的事情,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了封建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还有些人粗暴侵犯党员民主权利,使党代表会和党员大会的权力得不到尊重。这种违反民主原则的错误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与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主观主义结合在一起,使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脱离广大党员和群众,阻碍着干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阻碍着党的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阻碍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步伐。因此,必须坚决反对这种错误倾向。

另一种是违反党内集中统一原则的错误倾向。这种错误倾向的主要表现是分散主义、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有这种作风的人借口发扬民主,否定集中。有的人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自由主义,自作主张,各行其是。有的人当个人意见未被采纳遭到否决后,就对组织的决定拒不执行,另搞一套。还有些党员,甚至个别党组织,对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于上级的决议和决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或者公开抵制,或者阳奉阴违,或者找种种借口唐塞,甚至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为了局部利益而不惜牺牲全局利益。在少数部门和地方,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决策得不到贯彻落实,有些事情,上面三令五申,下面我行我素。党内还有极少数人,把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原则混同于小资产阶级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追求不受限制的个人绝对自由,在重大思想理论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导致党内思想混乱。

上述两种错误倾向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认识根源。我国是一个封建主义历史很长的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方面有封建专制主义和小生产的家长制的影响,另一方面有小生产的自由散漫性的广泛影响。加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把市场原则混同党的原则,认为有钱就有一切,拿金钱作交易。封建专制主义和家长制的影响,使一部分党员干部滋长了个人专断、“一言堂”等错误倾向。小生产自由散漫性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滋长了党内政治上和组织上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错误倾向。但是,这些错误倾向与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原则,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毫无共同之处,是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这些思想和做法,如不认真加以纠正,必将严重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危害党的团结和生命。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两种错误倾向的严重危害,并对此展开坚决的斗争。只有全党避免和消除了这些倾向,党内生活才能走上正轨,党的机体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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