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隔一年半,复旦大学的调查报告终于出炉了,作为实名举报人,我们需要声明:这份调查报告我们是不认可的,是一份大事化小、袒护和包庇王正敏造假的报告,我们是坚决反对的!因为与事实真相还相距甚远!请求全社会对我们正义斗争的支持与声援!(红字是我们的反驳意见)
这里先转载下复旦大学网站上的公告地址:http://www.acad.fudan.edu.cn/s/94/t/313/e0/3d/info57405.htm
通告(2012年6A号)
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学术规范字(2012)6A号
一.事件经过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于2012年2月日收到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转来的实名举报,质疑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及其领导的听觉医学中心团队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王正敏本人的瑞士苏黎世大学博士学位造假、三本学术专著和专利涉嫌抄袭、院士申报材料中涉嫌多处造假、谎报,他和合作者已发表的论文存在一稿多投和一图多用、任意篡改实验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信并附有《新语丝》网站上的两篇化名文章《发现中科院院士王正敏犯有严重学术不端情况》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正敏的假博士学位》。(关于王正敏合作者的调查报告见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陈兵等涉嫌文章一稿两投等行为的调查报告”。)
2012年2月29日,我规范委员会指定两名委员负责调查,3月15日,致函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要求其在30天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给校学术规范委员会。
4月5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召开了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到委员15人,实到13人。会议内容:①向该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本案的事由和下一步工作计划;②确定调查组成员,即日起开始调查工作。规范委员会两名联系委员全程参加了会议。
2012年4月1日,规范委员会启动调查工作,对王正敏“博士学位”和“一稿两投”的问题进行查证。规范委员会于4月5日及4月6日,分别约谈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王正敏对相关问题作了说明。举报人又于4月6日和26日两次对举报内容进行了书面补充说明。
2012年4月16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应到委员10人(除应回避者外),实到会9人,1人请假。两位规范委员列席会议。4月26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就王正敏等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结果向我规范委员会递交了调查报告。
2013年4月23日举报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王正敏学术著作抄袭的问题。
2013年6月5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举报所称王正敏院士2005年申报院士时三本个人专著涉嫌抄袭国外名著一事进行专题讨论。并递交了调查报告。
二、调查情况和结果
(一) 关于王正敏的博士学位问题
举报人认为,“王正敏当年(1979)在瑞士苏黎世大学只是临床的专科培训,根本不是去读大学,其论文博士没有学历,它和博士是两个不同的学位概念。”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是:由苏黎世大学校长和医学院院长共同签名授予王正敏医学博士的德文证书复印件,以及由苏黎世大学医学院院长翻译的该证书英文复印件,在英文复印件上写明“发给医学博士学衔(issue the title of a doctor ofmedicine)”。另外,王正敏在苏黎世大学时的导师Ugo Fisch于2011年8月11日在其所写书籍《颅底显微外科》的中文版序中的话也是:“获苏黎世大学1982届博士学衔。”即英文原文是title of doctor 而非 degree of doctor。所以认为,王正敏以学衔冒充学位,属于学历造假。
王正敏则对举报人的指责予以反驳,他的理由是:“我在1980年6月至1982年6月,由国家派遣作为与瑞士国交换留学生到瑞士苏黎世大学附属苏黎世州立医院耳鼻喉科学习。两年中,我在该院耳鼻喉科主任Fisch教授指导下,从事实验研究,参与临床,修完学业课程,完成医学博士论文,通过论文答辩,而被授予苏黎世大学医学博士学位。”他提供了一些相关材料,包括:博士论文、苏黎世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生证、苏黎世大学研修留学生(读博)课程修读登记表、Fisch 建立的著名国际显微外科基金会“学报”、王正敏苏黎世大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13年4月3日为王正敏的学位证书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留服认瑞士[2013]00029号)。该认证书称:“王正敏1980年6月至1982年5月在瑞士苏黎世大学(Universitaet Zuerich)从事眼鼻咽喉科学专业研究,向大学提交学位论文,并通过考核与审查,于1982年5月获得该校颁发的医学(论文)博士学位证书”。“经核查,苏黎世大学系瑞士正规高等学校。王正敏所获博士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经查无误。”
规范委员会认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在国内应该具有权威性,因此王正敏的博士学位不存在造假行为。
(二) 关于王正敏作为合作者之一发表的论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问题
举报人认为,以下论文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问题:
1.中、英三组论文的一稿二投:包括:①以陈兵为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的《A Correlation Study of Endoneurial FluidPressure and Electroneurography of the FacialNerve》(ORL, 2005; 67: 113-118)与陈兵、王德辉、王正敏《面神经液压与面神经电图的相关性研究》(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2003;38:268-271);②《中耳加压治疗豚鼠内淋巴积水》(梁琴、迟放鲁,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2004;11:198-202)与《Effects of Hyperbaric Therapy on Function and Morphology ofGuinea Pig Cochlea with Endolymphatic Hydrops》(Fang-Lu Chi, Qin Liang, and Zheng-Min Wang. Otology& Neurotology. 2004; 25: 553–558),后一篇英文论文中有王正敏的署名。
而被举报人根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中华医学会的刊物也遵循此原则),将其归结为“以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是正当的”,即属于“重复发表”或“二次发表”,而非“一稿二投”。
但是中华医学会杂志社2007年“关于一稿二投和重复发表问题的处理原则”(以下简称《处理原则》)中,对二次发表规定了以下条件:(1)作者应事先征得两个刊物编辑部的同意,负责二次发表的刊物应得到首次发表文稿的复印件、单行本或原稿。(2)首次发表距二次发表的时间至少为1周(双方编辑部经协商者例外)。(3)二次发表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的读者群,往往以发表简化的版本为宜。(4)二次发表的内容应真实反映首次文稿的数据和解释。(5)应在二次发表文稿的文题页脚注中向读者、审稿人和文献收录机构说明该文已全部或部分发表过,并注明首次发表文稿的文献出处。
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上述三篇二次发表的论文,均没有满足该《处理原则》中的(1)、(5)二条,而且后文也没有引用前文。所以这种做法应该属于学术不规范。但上述重复发表之事,均发生在上述《处理原则》还未明确之时,故可不以违反《处理原则》论。然而他们“二次发表”在国外ORL和Otology & Neurotology杂志上的论文,显然是违背了两个国外刊物的投稿准则,即:“收到的稿件被明确的理解为它没有同时被其他任何出版物所考虑(接收)。”因此按国际学术界的惯例,后发表的三篇英文论文必须作撤稿处理。
2、多篇中文论文中存在学术违规问题
举报人所指的多篇中文论文,实际是以陈兵为第一作者、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的5篇论文:①《病理状态下面神经内压微创测量的实验研究》(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1998;5:235-238);②《面神经损伤后面神经内压的变化》(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 1998;33:338-340);③《面神经内压与面神经Wallerian 变性》(上海医科大学学报,2007;27:339-342);④《面神经液压与面神经电图的相关性研究》(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2003;38:268-271);⑤《面神经内压微创测量的实验研究》(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1999,13:273-275)。
经核查,其中论文①和②,从实验材料、方法、结果、讨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各环节上看,可以认定为同一篇论文(例如前一篇论文237页上的“附表”与后一篇论文339 页上的“表2”完全一样)“两篇文章相同程度达85%甚至90%以上”,可以认定其为一稿二投。
举报人称重复使用相同的图来发表论文是指:论文③中341页上的图1,是对论文④中270页上图1进行右下方截图后再顺时针旋转180度所得; 论文③中第341页的图2, 是对论文④第270页上图2的右上方截图后再顺时针旋转180度所得; 论文③、④中的图2,其实与发表在ORL杂志中的图片也是相同的,但是对文中图片的注释不同,即在ORL文中,对此图的注释为“面神经损伤后1周”,而在论文③、④中则注释为“面神经损伤后3天”,对同一张图片有两种不同的时间注释,前后矛盾,属于任意编纂实验结果。
被举报人陈兵的解释是:中文论文①、②和③三篇文章中尽管有关神经内压部分数据有交叉,但每一篇文章的研究角度并不相同,是同一实验在不同研究阶段的实验成果,并不存在“一稿多投”。而发表于2005年ORL杂志的文章,与中文论文③、④在图2的注释时间点上有出入,其可能的原因是在英文翻译过程或编辑校对过程中的工作失误,说明校对过程欠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并对其作改正,并不是任意编纂实验结果。
经规范委员会的对比后确认:中文论文①和②,确实如举报人所说的内容高度重复,可认定其为一稿二投。论文③、④和ORL论文中,有一图多用的学术不规范行为。中、英文论文中存在图片标注时间不符的问题,因其不涉及论文的核心问题,故认同被举报人所说的因工作粗心而造成的笔误。
(三) 关于抄袭国外专著的问题
举报人称,以下三本著作均存在“抄袭”的问题。
1.举报人称,王正敏的专著《耳显微外科》(1989年,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实际上是抄袭其导师U. Fisch于1980年出版的《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Technology(鼓室成形术和镫管切除术:技术手册》一书和U. Fisch、Douglas Mattox等合著于1988年出版的另一本专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颅底显微手术)》的内容,“书中仅图片一项就抄袭了100多幅。”此外,王还将该专著拆为14篇文章,在由自己担任主编的《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杂志上发表。2005年又把这些文章冒充成正式论文放入院士申报材料中。”
但王正敏称:该书的“许多章节,在介绍、评论和讨论手术和其他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 而事实上,他在文字叙述中的表述不能说明他对国外作者的工作以及图的来源作了明确的注释或引用。例如用这样的叙述:“Fisch于1980年报告TORP(Plastipore)102例术后一年气骨导差在0-10db占10.8%...。读者根据书中的原话是不可能认识到他书中的图1-25是采用了Fisch专著中的原图。而且王正敏的这本书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文献。
本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调查后确认: 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中,至少有58幅图同U.Fisch于1980年出版的专著《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Technology》中的图雷同; 王在该书中共有解剖图170幅,其中与Fisch两本英文版书中的图相同者为62幅,占王书图片的36%,其第一章中的全部58幅图,均来自Fisch的1980年书中的25幅图, 另外4幅与Fisch的1988年书中雷同,所有涉嫌抄袭的图片累计占据篇幅为26页,约占该书294页的9%: 王正敏在该书中所有重新描绘图,与原图相比仅线条形式略有差别; Fisch的原著版权页上写明:“(出版社)保留所有权利,包括出版、发行、销售以及翻译的权利。受本书版权所保护的所有工作在未得到出版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能被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或用任何绘图、电子、机械的方法复印、记录、磁带存储等”,而且该书还专门写明“58幅图是由Ivan Glitsch所作”。
2.举报人称,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1995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抄袭U.Fisch和D. E. Mattox的专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l(颅底显微手术)》。
经调查后确认: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也存在“参考绘图”现象,如第146页图5-40 A、B就分别和U. Fisch和D.E. Mattox上述专著第431页图6-13B和第430页图6-12、图6-13A雷同。该书有图182幅,未发现一张图直接注明其出处。全书未附有参考文献,不符合对他人著作的引用或注释的规范。
3.举报人称,王正敏所著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Microsurgery of the ear》(2004年,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抄袭U.Fisch、J. May、T.Linder于1994年出版的专著《Tympanoplasty, Mastoidectomy, and StapesSurgery》。
王正敏称其“在介绍、评论和讨论手术和其他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而对Fisch的工作以及图的来源不作明确的注释或引用。
经调查后确认:王正敏在该书中也同样存在上述“参考绘图”现象,如第123页,图9-9至9-13就分别和U. Fisch等所著专著第17页图9A-C、第18页图9D、9E雷同。该书的总论、第一篇到第六篇的末尾共列出354篇次参考文献,但其中没有一篇是Fisch的论文或著作。
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举报所称王正敏院士2005年申报院士时三本个人专著涉嫌抄袭国外名著一事进行专题讨论。会议经过投票一致认为“举报所及的王正敏院士的三本书籍不存在抄袭行为”,并认为“举报所及王正敏院士三本书籍中的部分源自国外专著的图片尽管相似,但都经过了重新绘制;三本书籍中在序言或正文章节的引言部分都提及国外专著的作者Fisch教授”。
2013年7月4日,眼耳鼻喉科医院11名耳鼻喉科医生联名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对王正敏院士的三本书引用部分Fisch作品图解的说明”,提出“经仔细查阅王正敏教授的《耳显微外科》(1988年出版)、《颅底外科学》(1994年出版)及《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04年出版), 发现在上述三本书的许多章节,在介绍、评沦和讨论手术和其它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明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除此之外,在其他章节的多个页面中也多次引用Fisch作品专有名称及相关图解(修改重绘),但为简明见不再重复注明Fisch的名字。”该“说明”还列表例举了王正敏上述三本书中“引用作品(含相关图解)的名称内容”、原作者名字和对应的页数。“说明”还提出:“这三本书中涉及的颞骨解剖图及手术图另有画师参考Fisch著作中部分耳手术解剖图重绘,不是直接拷贝。人体解剂及手术时所见的结构其实是类似或者是相同,所以画师绘之不可能有大的变动,故粗看似乎相同的,但线条及比例有所不同,其中还有所变动。”
应校学术委员会的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医学部于2013年7月5日举行了关于王正敏学术著作插图是否违反学术道德一事征求意见的专题会议。到会委员就学术规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对比,并查阅了原始书籍,经过讨论,达成以下共识:1. 关于王正敏的三本专著中,尤其是2004年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与U.Fisch教授英文原著插图高度相似或雷同的问题。医学部委员们认为,医学学科中的人体解剖及外科手术图解如以线条图描绘,除因畸形、变异等特殊情况外,在形态上均大同小异,绘图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线条的粗细,轮廓透视的大小等。在王正敏的三本专著中,尤其是2004年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中,其插图均根据原著进行了重画,这也是国内其他主要著作中被采用的通常做法,而且当年出版社也接受这一做法,并予以出版,因此不被认为为抄袭。2.关于王正敏著作的插图与FISCH教授英文原著的关系问题。鉴于FISCH教授是王正敏教授的导师,双方长期来保持着师生情谊,且 FISCH教授对王正敏教授在中国推动发展耳显微外科学深感满意。涉嫌被抄袭的FISCH教授本人还为2004年《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撰写了英文前言,在前言中FISCH教授明确写道 “The surgical procedures described in thebook are illustrated with care and in great detail facilitating thereader’s understanding and the selection of the adequate way tosolve difficult surgical problems.” (中译文:在本书中仔细并细心地用图解(根据英华大词典翻译)描述了手术过程,从而促进了读者了解并选用恰当的方法解决困难的外科手术问题)”,这表明U.Fisch教授认同并肯定王正敏教授的插图,未持异议。到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一致认为,对所举报的有关三本学术专著的插图内容:不属于抄袭。
2013年7月15日学校聘请三名校外专家对王正敏著作是否涉嫌抄袭进行鉴定。专家认为,举报信件中有一条涉嫌“文字抄袭”,内容为解剖学描述。王正敏的中文描述(约100字),与Ugo Fisch著作中的英文描述类似。这在解剖学阐述中是有可能存在的,且不涉及创新观点、新技术、新发现的抄袭。王正敏《耳显微外科》(1989年)、《颅底外科学》(1994年)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04年)三本著作中的附图与Ugo Fisch 著作中的附图相似,涉嫌抄袭,但与图片相关的正文未被举报有抄袭现象。亦即没有涉及对Fisch的学术观点、理论或手术技术的抄袭。根据Fisch为《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04年)所写的序言,可以理解为Fisch对该书引用他的附图是知情并表示赞赏的。在上述三本著作中,未能逐图标注原图出处和参考文献,说明作者王正敏教授和相关出版社在出版规范上还不够规范,应予指出。但不能认为这属于学术剽窃。
学术规范委员会认为:按国际上公认的学术规范和版权原则,在论著中采用他人著作的原图,应取得原作者书面同意书以及原出版社的书面许可,并在相应的图注和参考文献中说明其出处。但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1989年出版)一书,采取对国外原著图片重新描画的做法,使用了大量插图,且未直接注明出处,但该书的出版是在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之前,对其作学术不规范的认定,则必须考虑当时的历史情况(反驳:历史的具体情况请看网页:http://www.taihainet.com/news/media/cmzlk/2006-07-06/14019.html,此文明确告知,在1986年的时候,我们国家颁布了一个《民法通则》,在这个《民法通则》里首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可以享有著作权。后来到了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实施。所以想用所谓《著作权法》在1990年颁布为由为王正敏减轻罪责是徒劳的)。而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1995年出版)和王正敏著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04年出版)中,均发现对国外原著图片重新描画,且未一一对其直接注明出处的现象,今天看来这种做法在学术规范上是不妥的。
至于王正敏将《耳显微外科》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写成知识性的介绍或讲座式文章,发表在《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上,符合该杂志的要求或规定,在学术上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调查结论
1、关于博士学位问题
王正敏提供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最终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故举报人质疑王伪造学历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反驳:王正敏没有获得苏黎世大学的博士学位,这是有铁证的——他的老师Fisch教授已经给我证明,我们去年7月就已要求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去函苏黎世大学,取得官方证据,但复旦大学不予采纳。同时,王正敏一直设法弄到我国教育部的官方证明,但开始时由于不符合教育部学位认证的基本条件被拒,后来他通过何种关系于今年四月方才弄到这份我国教育部的证明(值得追查!),对此我们不予认可,唯有瑞士苏黎世大学的官方证明才能说明一切!)
2、关于论文投稿问题
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所发表的几篇中文论文中,有些论文内容高度重复,另有几篇论文中曾使用相同的内容或图表,属于重复发表,但王正敏本人均称其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论文的合作者。(反驳:王正敏说“毫不知情”,想抵赖,复旦大学就允许了!?)但王正敏在事后申报科学院院士过程中,又将上述某些论文列入申报材料之中而未对其作任何说明,这种做法在学术态度上也不是实事求是的。(反驳:“不是实事求是”,太轻了吧,分明就是欺骗吗。)
3、关于书籍中的引用问题
按国--际上公认的学术规范和版权原则,在作品中采用他人著作的原图,应取得原作者书面同意书以及原出版社的书面许可,并在相应的图注和参考文献中说明其出处。但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著的《王正敏显微外科学》三本著作中,在未取得国外著作版权的同意下,对其原著图片采取重新描画的做法,使用了大量插图,且未注明出处,这种做法尽管不属于学术剽窃(反驳:这句关键的结论与前面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合逻辑,是学校包庇袒护王正敏的最好明证!),但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学术规范。至于举报信中所提及的“文字抄袭”,因其内容为解剖学描述,不属于抄袭。
四、处理意见的建议
1. 所有有王正敏署名、涉及内容重复发表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列在个人简历和各种申报材料中;因发表这些论文而获得的科研奖励应予以收回。(反驳:难道由此获得的各种奖励、荣誉,特别是骗取的中科院院士称号不应该收回吗?)
2. 王正敏必须就《耳显微外科》、《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中,未经标注采用英文原著中图片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反驳:这样严重的系列的剽窃造假行为,复旦大学只轻描淡写地用学术不规范一笔带过,看来中国的学术界可以以此扬名世界了。),向原作者做出书面道歉。今后对这些书籍的重印或再版,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目前所制定的学术规范。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应将本调查报告通知上述著作的出版社。(反驳:王正敏本人剽窃造假,不仅在学术上属于严重违规,更已属于违法,他应该向上述三本书的出版社,更应包括被抄袭的国外著名出版社进行道歉,接受相应的处罚)
3. 王正敏应当就在院士申报论文材料中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向中国科学院做出说明。(反驳:王正敏在院士申报材料中竟然有65篇文章属于欺诈,学校却不予公开表态,在此处却用这样的语句来为他遮掩,这能够让群众满意吗?此其一。其二,所谓“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为欺骗,这样严重的欺骗,已看过事实的院士们用“史无前例”来形容,可复旦大学却可以这样的敷衍上级组织,敷衍公众,我们根本无法理解。其三,难道这样一起严重的学术欺诈案,一起早已引发舆论和民众关注的社会公众事件,能够允许王正敏或者复旦大学与中科院进行私了吗?王正敏本人必须就此事件公开向社会公众和各级组织作出公开的说明,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共同监督)
4. 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医院领导应该督促被举报人落实以上处理意见的建议,并且将本报告向全院医师和研究生通报,进行一次端正学风、遵守学术规范的教育。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