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的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体现在行政法典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行政法尚未确立其基本原则。国务院于二〇〇四年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个文件虽然连行政法规也算不上,但仍属于由中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广义法律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文件被执行。这个纲要的第三条第5小条,规定了“依法行政的要本要求”,共有6项,被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引 用为当前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行政法学家马怀德教授,在其主编的2010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中,其第一章第三节就专门设立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就出自《纲要》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马怀德教授指出:“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的理论阐述······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国家司法考试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认证法律职业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唯一通道,面对这样的考试,在这样的辅导教材中,传递的理论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行政主体,掌握了它,可以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行政执法权,管理好社会公共事务;作为行政相对人,掌握了它,能够有效地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非上述六个概念的字面意思所能表达。下面,就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含,做一下阐述。

一、关于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灵魂,是行政法的根基,也是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红绿灯。因为,一切行政主体,上至中央政府,下至乡政府,皆因法律的授权而取得主体资格,皆因法律的授权而为具体行政行为,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因此给予行政相对人造成权益损失的,该行政主体应当负赔偿责任。

合法行政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优先原则,第二是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的法律优先原则,就是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为具体行政行为,谁能成为行政主体、谁可为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皆有法律规定,行政主体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的特征

所谓的法律保留,就是法律未做规定的事项,行政主体不得去做。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使用国家公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但对于哪些事项,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加以管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上述的法律优先原则。而对于法律未做规定的事项,行政主体不得动用国家公权力去进行管理。

简而言之,行政主体所做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未做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去做。合法行政原则,就是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就是“法律已有规定者不可违,法律未做规定者不可为。”

二、关于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含: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使用国家公权力处理社会事物,对待相同事件做相同处理,对待相似事件做相似处理,公平公正对待行政相对人。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原则,指行政主体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能考虑与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因素,不能考虑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例如,对随地吐痰的人进行罚款,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处理这个问题,所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个地方是否允许吐痰,行政相对人吐没吐痰,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这是相关因素,做处罚决定时必须予以考虑;而例如这个人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个人长的是否漂亮,穿着是否得体,等等,这些都是与事处罚行为无关的因素,不得做为处罚与否、轻重与否的因素来考虑。

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中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实践中也体现社会管理人性化、和谐社会的要求。比例原则的含义有两层,第一层,具体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手段要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符,具体行政行为所选成的损失不得超过所要达到的目的;第二层,如果存在多种手段可以达到行为目的,应该采取损失程度最小的手段。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有三个实质要求,分别是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政务公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主体进行政管理,其实施依据、原因、结果等等信息应当全部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决定,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利益的,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有两项内容,第一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禁止不作为或完全不作为;第二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得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否则构成行政违法。

五、诚实守信原则。

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第二是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信息真实,就指政府公开的信息要全面、准确、真实。要做到真实,就要做到全面,还要做到准确,否则都会构成不真实,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撒谎,是对一个人的基本要求。而我们的政府官员,显而易见,已经习惯于对社会撒谎了。甚至一些对于他们来说不需要撒谎的地方,都禁不住要去撒谎。这是习惯性撒谎。面对一些重要事件,他们做出处理的过程中,首先选择的是掩盖真相,用极其拙劣、愚蠢的方法去掩盖事实。东北的松花江,就是一个官员撒谎的多事之江。原黑龙江省长张左已,不就是向哈尔滨市人民掩盖自来水被污染的事实而丢了乌纱帽了么?他甚至还在媒体面前闹了一杯水,潇洒地喝下去,然后告诉千万市民,你们放心喝。但是,欲盖弥彰,终于盖不住了,下台了事。还有吉林石化爆炸案,大量化学品涌入松花江,而他们竟宣布无毒、无害、请饮用!先是吉林市王副市长出来宣告,顶不住了,原国家环保总局解局长也出来以“专家”的身份宣告,还是没顶住,丑闻被曝光之日,王副市长羞愧难当,跳楼自杀,解局长、解专家引咎辞职。这就是我们的行政法,为何把对一个公民的最基本要求,亮出来,作为对政府的最高要求了。这并不能全部归责于王副市长、张省长、解局长们,这是制度性撒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真的需要改革呀!

保护信赖利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他们对公共信息的了解掌握,绝大部分只能靠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所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应当有合理信赖,如因这种合理信赖而造成他们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补偿。例如,因政策改变而失去矿山承包经营权,国家应予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相符,相统一。第一,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法律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遇到阻碍,也必须使用相应的、适当的手段,确保行政效率。第二,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总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即不得不当不使用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致使行政管理行为效率低下或不能完成;也不得不当使用执法手段,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损失,面对两种不当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依法都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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