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拟上市公司应该避免主要业务同业竞争,有同业竞争的公司是不允许上市发行股票的。因此,有同业竞争的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比如:可以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或者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与此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应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为避免与拟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分别向拟上市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有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二是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设立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三是应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同业竞争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原则上是要求禁止同业竞争的。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一个条件就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同业竞争解决方式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于二股东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这样的同业竞争是否对企业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个人认为应该从下面几点考虑:
1、投行的从业人员都清楚,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是两个极其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关联交易在放开30%的比例之后,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解释其必要性和公允性;不过对于同业竞争,仍旧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忌惮的“雷区”,尤其是在首次公开发行方面。因此,务必在思想上重视起来。
2、虽然首发管理办法强调的是“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但在现实过程中,二股东,特别是持股比例较大的二股东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势必会成为证监会关注的重点。试想一下,若楼主提到的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第一大股东不能完全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二股东的决议往往会有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上市后股权比例遭稀释,中小散户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情况下,二股东的投票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才通过的决议的时候具有关键意义。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首发管理办法只是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券商往往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需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对于诸如华夏银行,万科增发,中粮地产配股等有同业竞争现象存在但仍然通过首发或再融资的案例对于中小企业上市不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毕竟在中国这样的讲关系的社会中,这样的大型国企融资或许往往取决的并不是企业自身的质地。
4、目前处理同业竞争的方式有很多,上上策就是通过收购重组或放弃相关业务等方式进行彻底的解决。但现实情况在往往会存在二股东(特别是二股东为外资股东,他们在国外拥有该比较成熟的市场、渠道、经验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业务和市场。此时投行业务人员想出了诸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发行人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从产品差异、产能、市场供求等方面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5、虽然目前有诸如晋亿实业、汉钟精机等通过划分市场,划分区域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过会的案例,也有诸如中泰化学通过从产品品质、产量、技术等方面去解释与竞争方是一种同业但不竞争的关系而过会的案例;但也有诸如金利科技、沪电股份运用上述方法但被否的案例(金利科技、沪电股份二次上会成功)。故运用上述方法只能作为一个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思路。
6、目前尚不知该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过对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有一点就是重在沟通,包括控股股东和二股东的沟通,包括申报材料后与证监会的沟通和解释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因此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这是采取的较多,效果最好的一种。
(2)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人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变卖给其他公司、企业,这主要是适用于这部分资产并不优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在实践中采用的较少。
(3)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托管给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在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
在采取以上方式后,为了保证公司上市申请能够顺利地得到通过,证券商与律师往往帮助企业制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以承诺函的形式来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对于承诺函,由于比较简单,便只作一范例,而不在文书制作要点和格式中介绍。
2.文书制作要点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点:
(1)双方当事人。要注意对双方当事人作一明确的界定。
(2)双方保证现在(即拟上市时)不发生同业竞争。
(3)双方保证以后(即上市以后)也不发生同业竞争。
(4)违约责任。
(5)争议处理。
(6)合同变更。主要指一方要从事另一方已从事的业务时,双方应协商变更本协议,但也要保证不存在同业竞争。
(7)附则。即生效的确定。
(二)格式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市签署
甲方:××集团公司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等)
鉴于:
1.××集团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持有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乙方是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甲方作为独家发起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其不良后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甲方包括……
1.2乙方包括……
2.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现在公司上市时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以后也不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4.双方协商处理避免同业竞争事宜。
5.双方协商乙方今后从事新业务与甲方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事宜。
6.违约责任
7.附则
7.1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集团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做过投行的人都知道,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是两个极其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关联交易在放开30%的比例之后需要重点关注和解释其公允性,这似乎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为监管层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从表面转变为更看重实质,并且有些放松的迹象。不过对于同业竞争,仍旧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忌惮的“雷区”,尤其是在首发方面。以下案例的学习,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对该问题的启迪,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在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上,至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和规则。
一、再融资方面的解决之道
1、银座股份:主要通过以下方面来解释同业竞争:经营商品种类差异、产品价格定位差异、目标客户群差异;同时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出具《关于对银座零售店业态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函,并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承诺函。对于通过解释实在没法解决的同业竞争,银座股份还想出了通过股权托管的方式来实现。
2、万科股份:主张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华润股份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为16.30%,华润股份不构成对公司的控制;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虽然华润股份与万科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但这种竞争是市场化的公平竞争,不构成法律法规界定的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3、中粮地产:中粮地产主要从事住宅地产业务,而中粮集团自身亦有部分住宅地产业务,中粮地产阐述了住宅地产项目如下行业特征:1)住宅地产项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城市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2)不同导向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不存在竞争。3)不同销售阶段的住宅地产项目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竞争。同时中粮集团做出了较为完备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潞安环能:发行人面对众多煤矿的同业竞争问题给出的解释是:开采煤种差异、产品品质差异、产品销售网络差异等,同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ST双马:解释途径主要有: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四川水泥业务的销售区域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控制;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业务、组织等方面相互独立;重庆运营中心管理的各企业与本公司在主要原燃料供应方面不存在竞争。基于销售半径、业务独立性、市场空间等方面的因素,公司认为四川双马与拉法基瑞安其他运营中心管理的企业之间同业但不竞争。
【稍微总结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同业竞争的解释是一个伤神费力但是又很难有一个明确结论的事情,所谓的解释无非就是给证监会绕圈圈,等大家都晕了,或许证监会也就没有否你的心思了。2、以上公司都具有强大的背景,万科中粮更不必说,因而所谓的同业竞争解决之道是否真正能有功效或许关键不在方法而在关系。3、小兵一直认为,就同业竞争问题,再融资的审核较之首发是要宽松一些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以上的案例可以给我们些许启迪,但是万没有照葫芦画瓢的根基。4、根据法律规定,发行人自然有解释自己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权力,但是“同业不竞争”的概念同样是投行人员的创新,至少在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从而这样的解释就有自己本来心里就没底只能听天由命的感觉。】
二、首发方面的解决之道
1、成功案例:晋亿实业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台湾及欧洲为主。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协议: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内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②解释A:2004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09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由此可见,三家企业各自可发展的空间非常广阔。因此,公司在欧洲等地区销售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形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③解释B:从实际控制人设立3家企业的历程看,美洲高强度紧固件市场是晋禾企业的固有市场,而欧洲市场则是晋纬控股的固有市场,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均先于晋亿实业分别进入美洲、欧洲市场。但在美洲市场,晋亿实业目前销售以低碳钢生产的普通紧固件,晋禾企业只销售以中碳钢、合金钢生产的高强度螺栓产品。在欧洲等市场,在客户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的现有客户不同,或品种规格晋纬控股、晋禾企业不生产,或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决定放弃的业务三种情况下,晋亿实业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可销售螺栓、螺母。2005年、2006年1-6月公司在欧洲市场的销售收入仅分别占总销售额的3.99%、1.2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很小。
【晋亿实业虽然在同业竞争解决方面做出了表率,但是个例的成功同样不能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来参考甚至照搬,最典型的例子就是08年被否的昆山金利。】
2、失败例子
1)昆山金利:与晋亿实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思路如出一辙,无非也就是通过市场分割的方式来解释“同业不竞争”,不过由于市场分割协议安排不彻底、不完整,且市场分割协议的安排在现实情况中对申请人未来开拓国际市场存在不利影响,从而没有得到证监会的认可。并且该案例还成为证监会典型的反面教材,在最近的一次保代培训中明确指出,通过市场划分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不会被认可。
2)沪士电子:沪士电子与间接控股股东楠梓电子在手机板产品存在同业竞争。2005年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1.8亿元和4.6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1.39%和20.26%。2006年1~6月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手机板的销售额分别为7342万元和2.3亿元,占各自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7.24%和19.01%。为避免同业竞争,双方以协议形式对市场进行了明确划分:在中国大陆市场,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而楠梓电子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销售;在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未进行销售的区域,沪士电子具有优先权,境外市场中楠梓电子尚未销售的区域双方以客户进行区分。鉴于现阶段沪士电子手机板产品全部在中国大陆销售,招股书认为沪士电子与楠梓电子并未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沪士电子被否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并不是单纯一个同业竞争解决不利的问题,不过至少可以再次证明市场分割的方式无法帮助解决同业竞争。
三、简单总结
1、同业竞争可以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隐蔽且顺畅的利益转移通道,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以致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无穷的,因此不管审核理念有怎样的改变,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监管层从来没有丝毫放松。
2、尽管在同业竞问题的解决思路上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每个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个例根本不能代表基本原则,研究这些案例只能帮助我们更好学习而决不能不能照搬照抄。
3、解释因产品本质差异、销售网络差异、消费对象定位不同等原因而“同业不竞争”的,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一个思路;至于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的解决思路,有过尝试但是往往以失败而告终。
4、对于同业竞争的解决,上上策就是通过收购重组和放弃相关业务等方式进行彻底的解决,以免对项目引起不必要的伤害。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0-2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黄伟通知,为进一步避免其控股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新湖集团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除新湖中宝、哈高科外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现在未以,且在其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2)新湖中宝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哈高科将不再新增住宅地产项目,在现有的住宅地产项目完成开发及销售后,哈高科将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3)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在本公司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利用自身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业务发展符合避免同业竞争之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新湖中宝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黄伟承诺
1)本人作为新湖中宝及哈高科的实际控制人,除新湖中宝及哈高科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现在未以,且在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和哈高科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2)新湖中宝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哈高科将不再新增住宅地产项目,在现有的住宅地产项目完成开发及销售后,哈高科将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3)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在本公司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利用自身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业务发展符合避免同业竞争之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新湖中宝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0日
(一)股权转让
这里所谈的股权转让是指发行人为了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产质量,进一步理顺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突出主营业务,并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要对控股及参股的公司进行清理,转让部分控股或参股的股权。
案例4-5:海陆重工(002255)上市前进行股权转让案例参考《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
1.公司基本情况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陆重工002255),前身为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007年3月按原公司账面净资产为基础,以1∶0.762折股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8300万元。2008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是节能环保设备的专业生产企业,公司产品余热锅炉广泛用于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造纸、电力等行业,在国内工业余热锅炉领域一直保持市场占有率第一名,同时产品出口欧美、非洲。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苏州百强民营企业。
图4-1股权转让前的控制关系
2.股权转让的原因
上市前海陆重工控股参股9家公司,图4-1仅列出6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一是这些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额达1067.3万元;二是这些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程度低,转让其股权可以突出公司在余热锅炉、压力容器方面主营业务的优势与特点;三是这些公司的盈利能力比较低,2006年6家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7328.96万元,利润-39.00万元,股权转让后对公司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图4-2股权转让后的控制关系
3.股权转让程序
(1)股权转让方海陆重工与受让方江海机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确定股权定价,定价依据为会计师事务所以某一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其中一个子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出让股权的价款。例如:海陆重工向江海机械转让其持有的张家港海陆模压有限公司32%的股权,定价依据为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所以2006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模压公司进行的审计,海陆重工出让股权转让价款为157.1万元(其他5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与此相同)。
(3)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
(二)股权收购
这里所谈的股权收购是指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消除大额关联交易、优化企业资源、整合产业链、清理上市障碍,在同一个控股股东或者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下,发行人对关联企业进行股权收购,使其与发行人成为母子公司关系。
案例4-6:九阳股份(002242)上市前通过股权收购整合资产案例参考《山东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
1.公司基本情况
九阳股份的前身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公司从事厨房小家电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豆浆机、料理机、榨汁机、电磁炉、紫砂煲、电压力煲、开水煲等,豆浆机市场占有率超过80%,行业排名第一位;料理机、榨汁机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行业排名第一位;电磁炉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10%,行业排名第二位。
2008年5月山东九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6 700万股,发行价22.5元,募集资金15亿元。
改制重组中山东九阳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上海力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收购控股股东的两个子公司:杭州鸿阳和苏州鸿瑞。
2.股权收购的原因
杭州鸿阳全名为杭州鸿阳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该公司主要从事商用食品加工机、家用电器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股权收购前,杭州鸿阳与山东九阳业务相同,存在同业竞争;且杭州鸿阳未单独设立销售部门,其产品绝大部分通过山东九阳销售,关联交易数额巨大,均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山东九阳收购控股股东上海力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鸿阳的股权后,消除了杭州鸿阳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也解决了二者之间合并报表之外关联交易的问题。
苏州鸿瑞全名苏州鸿瑞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该公司主要从事研发、装配食品加工机与家用电器,销售山东九阳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按照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统一规划,苏州鸿瑞主要产品为紫砂煲等产品,与发行人产品存在相同的地方,如不进行收购,则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为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壮大上市公司业务,山东九阳董事会决议收购苏州鸿瑞75%的股权。
图4-3股权收购前的控制关系
图4-4股权收购后的控制关系
3.股权收购的程序
以收购杭州鸿阳为例:
(1)2007年4月30日,杭州鸿阳出具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美元调整至665万美元,即不再认缴原先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
(2)确定收购价格。山东九阳与上海力鸿同意杭州鸿阳74%的股权按照经审计的截至2007年5月31日的账面净值46 734487.06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7年6月18日山东九阳与上海力鸿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山东九阳和杭州鸿阳分别出具董事会决议,同日杭州鸿阳另一个股东Comelink出具了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股权转让后,杭州鸿阳股权结构为Comelink占26%的股权,山东九阳占74%的股权。
(4)2007年6月19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了杭经开商[2007]1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阳家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向杭州鸿阳换发了商外资浙府资杭字[2004]039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了杭州鸿阳的此次股权变更。
(5)2007年12月1日,杭州鸿阳出具董事会决议,决定以股东同比例增资的方式将杭州鸿阳的注册资本由665万美元增加到1200万美元。同日,杭州鸿阳就此次增资分别制订了《合同修正案》、《章程修正案》。
(6)2007年12月10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了杭经开商[2007]319号《关于同意杭州鸿阳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变更的批复》。2007年12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杭州鸿阳换发了商外资浙府资杭字[2004]039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了杭州鸿阳的此次增资。
(三)企业合并
这里所谈的企业合并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整合企业业务、合并财务报表,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通过增资的方式合并某公司。
案例4-7:恒邦股份(002237)上市前合并案例参考《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
1.公司基本情况
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威海恒邦)成立于2005年1月,成立时恒邦集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恒邦物资有限公司以货币1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威海恒邦按照营业范围包括黄金、白银、工业硫酸、盐酸等,目前只从事化肥、硫酸的生产与销售。
2.公司增资并控股的原因
经过两年的建设,威海恒邦于2007年1月投产经营,主要产品为磷铵和硫酸。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带来的同业竞争,同时解决威海恒邦后续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问题,恒邦股份(002237)对威海恒邦进行合并。
3.合并程序
2007年发行人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威海恒邦股东会审议批准,恒邦股份对威海恒邦进行增资5000万元,同时,恒邦集团也单方面增资3 000万元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增资完成后,威海恒邦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其中:恒邦股份占注册资本的55.56%,恒邦集团占注册资本的43.33%,威海物资占注册资本的1.11%。恒邦股份与威海恒邦均由恒邦集团控制,本次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后,恒邦股份又与恒邦集团和恒邦物资签署《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恒邦集团、恒邦物资分别持有威海恒邦的43.33%和1.11%的股权,威海恒邦成为恒邦股份100%控股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