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 河南南阳邓州市驾校

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2011年7月5日,在南阳市唐河县,公开审理了杨金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过八天的审理,本案涉及六个罪名,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凭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理发现,表现上看是一部杨金德的犯罪史,但实际上是南阳公安、法院、行政三部门的重大问题史,司法、就查明的问题反映出来了南阳司法、行政多个部门执法的不严肃性,而正是这些司法部门的不严肃性,导致了众多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这是我们国家当前面临一个社会问题,要想有和谐的社会生活,必须彻底治理司法不公,现将本案的聚众案件情况作一下简介

一、杨金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

1、2010年9月27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执行法官(名字暂时不公布)因为一起执行案件从南阳奥奔公司(总经理杨金德)中国银行帐户划走了一部分钱(经开庭知道是8.6万元),但是二位法官在执行时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生效,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依据才可以,否则执行划款就是违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送达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划走了奥奔公司的钱,引起奥奔公司的不满,于是员工找到银行,银行说这是法院的事,你们去找法院吧,银行同时通知了两位执行法官,二位执行法官告诉银行让奥奔公司去法院找两位法官解释。

2、晚上7点左右,奥奔公司的员工来到法院,去了十几个员工,在法院门前二十五米的人民路的人行道上打了几个横幅(南阳基本的上访方式),中途还有员工放了鞭炮,并一直要求让法官出来解释(两位执行法官要求员工来法院解释,但一直拒绝出面),这期间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公司的员工抓了两个进去(法院的执行法警在法庭以外的范围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之后更加引起员工的愤怒,有的员工买了农药要在法院门口自杀,仍无人来解释。

约晚上9点以后,这时现场来了一位院长(名字暂时不公布),据被告人当庭供述,此院长酒后来到现场(用执行局的证人话说说,这是院长是回单位办公,晚上九点酒后办公可笑不?)自己在门口站不稳倒在地上,这时卧龙区法院的干警们齐刷刷拿着早已经准备好的催泪瓦斯、警棒对奥奔公司的员工进行殴打、抓捕(十几名被告的当庭供述),被非法拘禁在法院达十几小时。看一下,下面这张照片就是司法警察同志们正在叫嚣

以下这位是当时被打得头破血流的刘正伟同志

二、该案因上访而被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

1、当天晚上奥奔公司的员工组织人员,抬着被打伤的员工进京,去北京信访局、中纪委上方,后来南阳市的政法系统,比较关注这个案子,有指示让认真查明案件真实,本来领导的意思是让查查这个事到底是谁错了,有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卧龙区法院与公安为了舞弊(合理的怀疑)自己对被执行人进行违法抓捕的行为,也为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二位执行法官也可能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自己的错误),就把一起连治安管理案件都算不上的小事情,发展壮大成一起刑事案件。

2、根据法庭调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当时法院是否正常上班就成了本案的焦点,本案的侦查机关从张衡路派出所调查了一份证据,证据名称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本案确定卧龙法院当时是否上班时间的主要证据就是这个登记表,但经过法庭质证,可证明该证据系张衡路派出所涉嫌作假,证明内容不真实,侦查机关立案后,可能发现证据不足,于是就想通过“造势”来作为一种社会的影响(合理怀疑,理由如下面第三点),于是就在南阳吧里匿名发了一篇名为《奥奔老板真黑恶不择手段霸地产》帖子。

3、《奥奔老板真黑恶不择手段霸地产》的由来。

该帖子的内容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出奇的一致,第一篇是强迫交易罪,第二篇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这个帖子里面所涉及的问题几乎都是当时作为保密资料(侦查卷)里的秘密信息,能公布这一秘密的只有本案的侦查机关,最不应该的就是在这个贴子内容故意参杂一些虚假信息,比如“杨金德以每人200元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这词是公安惯用词语)有恶棍五六十人(现场只有员工十余人,不知另外的恶棍是法警?还是围观群众),携带凶器(公安审讯的专用词汇)”另外,该帖子还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卧龙区法院划拨款项的金额(8.6万元),这个信息也是本人在法庭调查中看到的,在之前根本不清楚,而清楚这一事实的也只有两个部门,一个是本案的侦查机关,一个是卧龙区法院,这个贴子的由来,也就让正常人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其来源不言而喻。

三、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证据出示,辩护人认为奥奔公司的员工到法院找陈红占、渠涛二位法官了解被执行情况,并无不妥,也并非无理取闹。其次,奥奔公司员工到达法院时法院已经下班,未影响法院正常工作,也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辩护人认为杨金德及其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意见如下:

辩护意见(一)2010年927事件的根本起因是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导致(3个理由)。

1、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奥奔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中违规划款,是本案的起因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陈红占、渠涛二位执行法官,在没有向奥奔公司送达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用未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从中国银行划走了奥奔公司存款8.6万元,根据公诉人出示本罪的所有证据,并未发现该执行裁定书的送达文书,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裁定书未送达给奥奔公司,未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常识,如此明显的违法执行,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但我相信到今天为止渠涛和陈红占两位同志仍未发现他们的错误所在,这恰恰说明了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辩护人后来想了想,如果9.27事件不发生,那将来也必然会发生6.27,8.27案件,因为卧龙区法院的这种不严肃的司法态度决定了这一切,辩护人认为这是927事件中,卧龙区法院的第一大错。

2、奥奔公司员工去法院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执行文书,不具有闹事的主观故意,但针对奥奔公司员工的合理要求,卧龙区法院未给予及时解释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

奥奔员工向银行了解被执行情况时,被银行告知去法院找陈、渠二位法官解决此事,根据陈红占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下午银行工作人员曾数次向陈、渠二人通告被执行人的异议,陈红占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通知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并在法院一直等到下班后,开车离开了法院。再根据渠涛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当天下午银行同样数次向其告知奥奔公司的执行异议,他同样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有什么疑问,到卧龙区法院说,这两位执行法官的证言证明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二位法官邀请而去,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二位法院说明执行的依据和相关法律手续,这一事实即有陈、渠二人的证言,又有除杨金德之外十余名被告人口供相印证,事情到这儿,本来可以很好的解决,但遗憾的是,陈、渠两位法官并未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即使在十余名员工到达法院长达数小时后,仍未见到、听到二位法官的解释,陈、渠二人出尔反尔的执法态度,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是卧龙法院的第二大错

3、卧龙区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卧龙区法院法警违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对张路路、温桂洋进行违法抓捕,根据被告人乔新洋、杜书记、张正飞等人供述,及吕付浩、马军证实2010年9月27日司法警察对奥奔员工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引起了奥奔公司员工情绪的失控,而这一切并不属于事先安排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这与有组织有意图的聚众扰乱行为不同,违法对奥奔员工进行抓捕是卧龙区法院造成事态崩发的第三大错误。

正是由于卧龙区人民法院的上述三大原因,造成事态失控,卧龙区法院对于927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能充分考虑这一被害人过错情节,同时希望法庭在对本案依法判决时,应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对卧龙区法院的违纪行为向相关纪检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辩护意见(二)、奥奔公司的员工并未影响卧龙区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没有证据证明奥奔员工有堵大门的行为

根据本案17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可以证明两点:第一,打横幅的位置是在法院门前三十米远人民路的人行道上。第二,本案的十七位被告人有六位被告人看到人民法院的大门是开着的,有车辆自由进出,由此两点可以证明本案的十七名被告人并未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认定奥奔公司员工18点15分到达现场的时间系张衡路派出所与卧区法院故意造假。

去法院的工作时间成了本案的焦点,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到达法院的时间点,其主要证据是卧龙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这些证人与本案执行部门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效力较弱。根据渠涛证言以及所有被告人供述,还有南阳市公安局的接警记录(这里说的是南阳市警令部,而不是张衡路派出所)都证明公司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晚上七点以后,这一事实可以确定。

本案公诉书第9页认定奥奔员工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8时许,侦查机关也注意到这一重要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凭证言证明,于是侦查机关收集了一份由张衡路派出所出具的“授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该“登记表”证明奥奔员工到达现场时间是18:15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信度较大,但辩护人经与其它证据相对照后,认为该证据系伪造,根据“登记表”显示奥奔员工18时许就开始泼洒农药,这与庭审中查明在晚上9点左右泼洒农药事实不相符,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卧龙区法院出具的证明,都能证明泼洒农药的时间是在9月27日晚21时许,而张衡路派出所在晚上7点的报案内容就记载了晚上9点发生的事情,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假证,这让辩护人可以确信张衡路派出所与卧龙区法院在共同作假,卧龙区法院为了舞弊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张衡路派出所进行了不光彩的合作,目的在于在舞弊卧龙区法院的“错误执行”,这让辩护人联想到涉黑案的第三个要件“保护伞”,辩护人认为在卧龙区法院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后面,同样有一把保护伞?他们通过作假报案记录,通过罗列虚假案情操纵网络评论,辩护认为这个“袒护、舞弊”卧龙区法院的保护伞是不是也应该打掉!

辩护意见(三)、奥奔公司员工到法院讨说法的行为并未给法院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本案的证据卷,辩护人没有看到奥奔公司员工打砸行为,也没有看到关于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估报告,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卧龙区人民法院受到了什么样的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辩护意见,可以看出9.27事件,是卧龙区法院一味的“隐瞒、舞弊”自己的执行错误造成的。奥奔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陈、渠二位法官的要求而去,到现场后并未堵塞大门,没有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没有给卧龙区法院造成严重损失,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征,所以辩护人认为杨金德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奥奔公司的员工在维权时人数较多,并且有打横幅、放鞭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虽有违反《信访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但这仅是违法并非犯罪,刑事处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有其严格的定罪原则和定罪程序,就查明的事实来看,奥奔公司员工的维权行为有违规不妥之处,但与犯罪相去甚远,每个事情都有其本质的原因,本案是因为卧龙区法院执行错误,引发927事件,由于处理不当造成奥奔公司员工进京上访,上访事件影响到政法系统的领导责任,这才有了今天的庭审。

把927事件做成刑事案件(不管是聚众还是涉黑),即可以让卧龙区法院把自己执行错误舞弊在看守所,又可以杜绝上访事件的继续发生,一举两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此案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环境,让辩护人深感不安,国家的公权力为了某些人的意图变成了他们个人的“私有武器”,辩护人称这种行为是“公权力的私有化”,正如本案被告人杨金德所当庭高呼的一样,这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我们本案的公、检、法还有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成了这种公权力私有化的刀俎肉。辩护人恳请我们的审判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杨金德无罪。

·2011-7-13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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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月10月1日晚从深圳龙华金地梅陇镇站乘座西部公交公司的K384车至香莲立交下车,车到香蜜北时本人就从座位上起来,走到公交车的后门,当车行至香莲立交时,本人叫司机停车,因司机没按规定走辅道,车已在快车道上,司机把车停下来,走到后门就打我一拳,嘴里边骂,你妈B刚才我问有没有人下车你没听到啊,我说我没听到,能停一下,我下车吗,司机说给老子在前面:天安数码下,我当时想,你车上有监控,明天找你领导,本人就走到车前面,司机说它本人叫李庚,河南南阳人,电话13713821600,车牌粤BC7401,打你又怎么样,你打电话报警啊,叫我们领导来啊,陪你玩到底,晚上本人就打了运政投诉电话,我把刚才情况和她说了一遍,我说我只要K384车上的监控录相晚上7点57分的,不要给我说车上没开监控,和说监控坏了,后本人又打西部公交的投诉电话,我把刚才的事又说了一遍,,我说我只要K384车上的监控录相晚上7点57分的,不要给我说车上没开监控,和说监控坏了,后我报警,香蜜湖派出所给予立案,我不想警察最后给我的答付是车上没有监控,今天西部公交清湖车队的人给我电话,说李庚它没打人,车上没有监控,监控只是用来看后面的乘客下车用的,平时不开,我要的就是这样的结果吗,如果当时我和他打起来,第一:会说我扰乱社会治安,第二:会说只听说乘客打司机的,我们司机素质都很高不会和乘客先动手。河南人惹谁了------惹我了/

·2011-10-18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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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浩中你会不会说人话?真怀疑你爸妈杂把你做出来拉估计天黑做出来里,真没做成/偷工减料拉,真得把你回回炉重做,先不说杨金德案是不是冤案,把人折磨成那样,,那他妈就不是人能干出来里,折磨过杨金德的人我祝你门一家全死断子绝孙,我也不是他亲戚朋友,只是南洋小市民看不下去,不相信杨金德受过折磨的,你可以回家给你爸妈玩3P乱伦拉

·2011-10-18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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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相信谁

·2011-10-171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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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阳人,我也说两句,杨金德在南阳的确是黑社会,不相信可以到南阳实地问问,无恶不作,很猖狂,估计这个狗屁律师拿杨金德家人的钱了,律师界的败类,可悲。

·2011-10-17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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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该杀

·2011-10-16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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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不一定为实。更相信崔号中。深度怀疑炒作的律师、记者,目的何在。
如果杨金德真的不是黑社会,那么其所说的公安部门问题就太大了,足以引起全中国人员的抗议了。

·2011-10-15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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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案子,,因为并不了解案件的实际真相,所以,只能是不敢轻易下结论。
看了崔号中的言论,感觉当时信用社买房子时已经告知杨金德了,但法院判决中并没有说杨金德对这个事的态度,而且这个房子公告了半年,是什么原因也没有说。崔号中以350万元中标后,信用社是否征求了杨金德的意见,杨金德是否愿意以这个价购买,都不清楚。所以也就看不出杨金德是否有理了。
杨律师认为法院执行违法,感觉你结论下的有些轻率。法院执行是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这里不提行政执行)。而法院在执行时一般应向被执行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不是必须发执行通知书,或者也可以先扣划,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杨律师说“二位法官在执行时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生效,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执行依据才可以,否则执行划款就是违法执行。”这个判决书已经作出一年了,如果不生效崔号中也不可能申请执行,所以你说的执行时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生效不知是什么意思。
本案是法院在银行查询时直接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现在的执行环境这么恶劣,被执行人千方百计的逃避执行,执行条件稍纵即逝。
这个案子为什么弄这么大,个中原因我们可无从知道。
真的希望这个社会多些公正。

·2011-10-152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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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这般公检法,其父一定是希特勒,其母就是那些疯狗

·2011-10-152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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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各有目的什么正不正义

·2011-10-151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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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9ask网友(游客)在2011-10-1515:40:00发表的评论:
真相,老百姓求真相!相信,问问老百姓相信谁?如果说律师的话和一段视频更激起千层浪,能在全国引起公愤,能获取国人的支持和同情。那么,我想问,为什么老百姓愿意相信律师,愿意相信刑讯逼供,因为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因为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老百姓心门中已经是一团腐肉!!回到30年前,有谁相信国家机关如此惨绝人寰?现在跳出来让说败坏了你的形象?看看网上广为流传的歌谣?流氓干公安,土匪当城管!你们还有什么形象可言?公信力的尽失,现在还想高喊口号让人民相信你,你们应该反省下,为什么人民宁愿相信一个罪犯也不愿意相信你们!!至于网上那个公安发的帖子更是可笑,居然拿来做定罪的呈堂证供,那么如今网上为杨金德伸冤的铺天盖地的帖子和报纸报导能不能作为无罪的辩护呢?如果不能,那法院采信的双重标准更会大失民心,变成一个欲盖弥彰的笑谈

·

·2011-10-15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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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真相,老百姓求真相!相信,问问老百姓相信谁?如果说律师的话和一段视频更激起千层浪,能在全国引起公愤,能获取国人的支持和同情。那么,我想问,为什么老百姓愿意相信律师,愿意相信刑讯逼供,因为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因为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老百姓心门中已经是一团腐肉!!回到30年前,有谁相信国家机关如此惨绝人寰?现在跳出来让说败坏了你的形象?看看网上广为流传的歌谣?流氓干公安,土匪当城管!你们还有什么形象可言?公信力的尽失,现在还想高喊口号让人民相信你,你们应该反省下,为什么人民宁愿相信一个罪犯也不愿意相信你们!!至于网上那个公安发的帖子更是可笑,居然拿来做定罪的呈堂证供,那么如今网上为杨金德伸冤的铺天盖地的帖子和报纸报导能不能作为无罪的辩护呢?如果不能,那法院采信的双重标准更会大失民心,变成一个欲盖弥彰的笑谈

·2011-10-15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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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我代表武汉人民支持你!河南不太平啊!

·2011-10-15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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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2011-10-14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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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就怕流氓有文化!流氓驴屎,法律败类!

·2011-10-14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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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崔号中诉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原告崔号中,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化雷,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德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春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崔号中诉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号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化雷,被告奥奔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春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号中诉称,原告崔号中于2008年1月8日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原属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牛路分社(以下简称伏牛路分社)的一处房地产,并于2008年6月25日与伏牛路分社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及共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该房地产是位于312国道与仲景北路交叉口西100米左右路南、南阳晚报社东隔墙的一栋五层楼及楼前场地和后院,原由被告奥奔公司租赁使用,原租赁合同已于2008年12月1日到期。因被告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将伏牛路分社诉至法院,现在该案已经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一终字第136号终审判决,驳回了奥奔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和伏牛路分社曾与2008年12月1日(即被告的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向被告公证送达了《搬迁腾房通知书》。在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奥奔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再次向被告公证送达了搬迁腾房通知,但被告迟迟不予搬迁,仍在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地产。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的房地产,并赔偿原告在此期间的损失(具体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租金计算,从2008年12月2日计算至房地产实际交付之日)。

被告奥奔公司辩称,中院判决违法,信用社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该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45条应提前通知的规定,拍卖程序违反拍卖法第2条规定,原告与信用社串通在诉讼中办的过户。物权转让违反物权法106条规定,故被告仍请求优先购买权,不应搬迁。租赁费用已于2008年10月12日将2009年租赁费提存于市智圣公证处。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3日,被告奥奔公司同伏牛路分社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奥奔公司租赁伏牛路分社位于南阳市312国道与仲景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房地产一处,租期五年,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租金第一年25000元,第二年到第五年每年三万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伏牛路分社不得出售,两年后若出售房屋,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奥奔公司,奥奔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协议签订后奥奔公司依约缴纳租金并使用该房。2007年6月5日至2008年元月8日伏牛路分社对上述房产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并按照双方约定向奥奔公司送达优先购买告知书,望奥奔公司参与竞买。2008年元月8日上午10时在郑州市嵩山南路11号附2号二层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原告崔号中以350万元竞拍成功。2008年6月25日,崔号中与伏牛路分社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房管局为崔号中发放了宛市房权证字第7103679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2008年10月21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崔号中发放了宛开土国用(2008)字第001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奥奔公司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犯,将伏牛路分社诉至法院,现在该案已经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伏牛路分社已完全履行了在拍卖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的义务,并未侵犯奥奔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奥奔公司已充分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崔号中在拍卖成交后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物权已发生了转移,并得到公示,故崔号中依法取得争议之房产的所有权,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其与伏牛路分社、宛城区信用联社的房产转让行为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奥奔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 河南南阳邓州市驾校
另查明,原告崔号中取得上述房地产后于2008年12月1日和伏牛路分社工作人员通过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向被告奥奔公司公证送达了《搬迁腾房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与宛城区信用联社白河信用社伏牛路分社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08年12月1日已到期,现通知你公司在三日内搬迁腾房完毕,并按租房协议约定向通知人交付房屋。送达后奥奔公司并未按通知要求搬出,2009年4月14日崔号中再次通过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向奥奔公司公证送达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一、请贵公司立即搬迁,交付属于本人的房地产。二、2008年12月2日至搬出之日起的租金,请贵公司立即派人与本人协商具体价格,并交付本人。三、若贵公司无视此前及本次通知,法律后果自负。该通知公证送达后奥奔公司不予搬迁。奥奔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将租赁费三万元提存于南阳市智圣公证处。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所举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崔号中依法取得争议之房产的所有权,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其对该房产依法享有物权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现被告奥奔公司在与伏牛路分社租赁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该房产,又未与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被告现占有、使用该房产无法律依据,占有、使用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侵权,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奥奔公司应停止侵权,腾出该房屋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每月按原租赁协议约定为2500元(从2008年12月2日计算至搬出之日),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公平原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关于中院判决违法,信用社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辩称,本院认为中院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存于公证处的三万元租赁费,因被告与伏牛路分社的租赁协议已于2008年12月1日到期,到期后被告也未与原告签订新的租赁协议,故被告提存的三万元应由被告自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崔号中所有的房地产(该房产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7103679号)中搬出。

二、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崔号中经济损失每月2500元(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被告搬出之日止),若逾期履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南阳市奥奔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宏

审判员吴张弘

审判员张丰景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芳芳

·2011-10-14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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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

·2011-10-14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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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如果律师没有道德的话,也挺可怕的

·2011-10-132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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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什么律师,给钱就替谁说话。视频中杨金德说话有力,体态肥胖,不是自残的吧?

·2011-10-132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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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如果权力是评判公正的唯一标准,那么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奴隶

·2011-10-132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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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为啥贵,是谁在收费,是平头老百姓吗,到底真情是啥,到底谁在忽悠全国老百姓,不是说证据吗,都拿出来展示给全国老百姓呀,别动不动就怀疑司法公正性,任何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人肯定会付出代价的。

·2011-10-13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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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学者也好,律师也好,希望你们的初衷都是好的,你们抨击中国的体制,法律的不公等等,我都无可非议,中国的国情、法律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那也不是你们几个sb比比就能解决的,不是正在健全吗,关于杨金德一案,作为律师,受人钱财,替人消灾我也无可非议,我不知道你这个视频开篇什么时候弄得,应该是刚介入公诉阶段吧,现在你怎么不去问问朱大律师,还这样说吗。无可非议的话我不想说太多,仅就你无罪辩护提出几点观点,仅代表个人,别TM一张嘴就整个政法队伍,作为专业人员,说话别不把风,说点有根据的,我就纠结你的胡言乱语。
1、杨金德聚众冲击一案,其后来的升级,是有学者也好,律师也好,希望你们的初衷都是好的,你们抨击中国的体制,法律的不公等等,我都无可非议,中国的国情、法律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那也不是你们几个sb比比就能解决的,不是正在健全吗,关于杨金德一案,作为律师,受人钱财,替人消灾我也无可非议,我不知道你这个视频开篇什么时候弄得,应该是刚介入公诉阶段吧,现在你怎么不去问问朱大律师,还这样说吗。无可非议的话我不想说太多,仅就你无罪辩护提出几点观点,仅代表个人,别TM一张嘴就整个政法队伍,作为专业人员,说话别不把风,说点有根据的,我就纠结你的胡言乱语。
1、杨金德聚众冲击一案,其后来的升级,是有组织、预谋的购买除草剂农药,指使员工佯装喝农药,以此威胁法院放人,判了20多人,难道从证据角度比不上你的妄语?其次你所言上班时间,下班了杨金德指使员工去闹什么,闲着没事干啊,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你所言无损失,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威严、公信力等等,政治影响不是损失吗?从你的言论我发现律师信口开河对大众的误导多么严重,你对南阳的政法队伍形象之影响,你负的起责任吗,你良心于安吗……
2、崔号中事件确有其事,你了解过吗,杨金德在南阳市控制竞标进行不正当竞标,导致流标两次,后委托郑州拍卖行拍卖方得成功,你说杨金德有势力吗,你傻啊!崔号中也是民营企业,350万中标,杨金德只愿出260万,拍卖结束后杨金德使用各种泼皮手段威胁崔号中以260万将房产回卖,你们不知道优先购买权怎么解释吗,言论是自由的,我想还是经过调查才好,你们只言片语,知道什么呀。
3、杨金德有保护伞吗,你看看杨金德公司的车辆车牌号就知道了,公司的面包车有几辆加上他坐骑奥迪,你们查查有多少车牌尾号为888的,车号比车贵,你能解释吗,还有更多,关于保护伞,不愿深入说,只是让你们简单知道所辩护的人是什么样的人
4、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你们口口声声说其大小便失禁,你们有科学依据吗,仅凭其露着污渍之脚、眼部贴个布条、盖个棉被不动就对全国人民说起瘫痪,你们拿全国人民当什么了。
杨金德其人到看守所后就不穿衣服,不让人替其理发、洗漱之类,白天绝食,晚上偷吃,开庭的时候为穿衣服,几个人都按不住,你有何鉴定什么的能够证明其瘫痪啊,从基层医院到上级医院检查多少次了,你们做过调查了吗。我所说的都是有证言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你们拿什么来糊弄国人,我本不想说,也轮不到我说,我只是不想听你们瞎说、乱说,你们这样做攻击不是南阳市某个人,而是整个政法队伍,南阳政法队伍的形象,你们这样做太无耻了。
关于案件实体我不想说太多,都是学的一套东西,关键还是凭证据,不是你杨大飞比比就能怎么了,要说就说点有根据地,说点能让政法兄弟佩服的,再看到你瞎比、乱比,没说的,直接开骂,不信骂不改你。

·2011-10-13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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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以下引用大众(游客)在2011-10-1220:48:00发表的评论:
地方政府确实要站出来好好的梳理一下杨的案件了。。。。。错了纠正,没什么丢人的,关键是要取信于民呀!!!

·

·2011-10-13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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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地方政府确实要站出来好好的梳理一下杨的案件了。。。。。错了纠正,没什么丢人的,关键是要取信于民呀!!!

·2011-10-122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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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不知道事实都在那瞎评论鄙视啊

·2011-10-121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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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以下引用9ask网友(游客)在2011-10-1121:46:00发表的评论:
以下引用冲锋号在2011-10-113:00:00发表的评论:
我叫崔号中,卧龙区法院执行奥奔公司的民事案件,我就是该案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我实在看不下去了,网上、微博上都在干啥啊!
一、请问刘虎记者、杨大飞律师,你们现在大肆炒作杨金德涉黑案件,目的是干啥?2007年以来,我三天两头往法院跑,目的是想要回我的房产,但法院一直推拖不执行。
二、做为我自己的房产,以杨金德为首的奥奔公司,长期霸占不给我,也不付房租。我打官司一直打到省高院,结果是赢了官司,收不回房产。杨金德的公司至今还在霸占着不给,到底是咋回事儿?请记者、律师大人们告诉我,如何解决?
三、2007年,在省拍卖会上,我以360万元从信用社手里竞买的房产,杨金德在春节期间纠集数十人手持砍刀、汽油瓶到家里威胁我,强迫以260万元转卖给他们。期间,杨金德还组织人员夜里往我家仍花圈、羊头、泼血水等,吓得我们连夜搬家,年都没过成。我向公安部门报了案,没人管。据说杨在南阳高层有保护伞,压住不让管,长期给拖着。据说,杨金德霸占村民组里土地,冲击派出所,殴打运管所执法人员,都是由保护伞护着。
四、我一直强烈要求法院将我的房产收回,并要房租。卧龙区法院在银行扣划8万多元房租费后,立即通知奥奔公司领手续。奥奔公司一听说划了他们账上的钱就开始组织围攻、冲击银行和法院。现在房租给我了,但我的房产至今还在杨金德老婆手里,霸着不给。请问,记者、律师大人们,我该怎么办啊?!
五、杨金德以奥奔公司为依托,藏污纳垢,收罗劳改释放人员,充当打手,欺压百姓,为非作歹,无恶不作。自以为有钱,有保护伞撑腰,敢于胡作非为。官司打到中院,他纠集上百人围攻中院,官司打到省高院,他带上百人围攻省高院。在执行中,法院人员去发手续,他竞指使人扎警车轮胎,派“光头帮”围攻,雇佣上年岁的老头老婆站到大门口辱骂、阻挠执法人员。为了达到其霸占我的房产的目的,杨金德无不用其极。
杨金德强买强卖,无理霸占我的房产长期不还,请问刘虎、杨大飞二位大人,他不是黑社会是啥?
杨XX炒作要卖身救兄,而你们几个记者、律师这么无中生有的炒作到底是为了什么?你们真以为自己是无冕之王,法律的化身,你们能代表公正、正义吗?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啊!
各级打黑机关,这些记者和律师现在和“卖身救兄”的杨家妹子沆瀣一气,在“金钱和美女”的利诱下,为黑社会头子张目,招幡纳魂,明目张胆!你们为啥不打击?


·

律师你们以为杨金德真是什么好人吗?你们到老百姓中区问问吧。
法院调查受害当事人,当事人不敢作证,害怕报复。杨金德家人通过中间人花钱让当初的受害人不要出来作证。
这就使所谓的冤案受害者吗?
南阳很多老百姓都为政府这次的判决叫好,你们律师应该去听听老百姓的声音

·2011-10-121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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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那个号称叫崔号中说杨金德在南阳高层有保护伞,我觉得特别可笑,特别经不起推敲。。。
有保护伞的杨金德会被当地的公安、法院整成这个样子?鬼才相信。

·2011-10-12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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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真他妈的气蛋,叫政府去死吧,希望暴乱、反动政府,老百姓水深火热,政府喝茶聊天。。。。。。

·2011-10-121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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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请问崔号中,你们作为第三方,强夺奥本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把奥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房产强抢到手,是为什么?奥本公司请了多少人同你们商谈都不行,是为什么?
    什么是你的房产?什么叫长期霸占?什么叫不付房租?是你的房产吗?
    你们丧尽天良、污蔑陷害奥本公司,把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搞垮,你们徇私枉法、罗织罪名,把奥本公司经理十几人抓进去,刑讯逼供,还有比你们更黑的吗?
    什么是“收罗劳改释放人员”?十天的法庭审理,那一条证据证明奥本公司员工是劳改释放人员?你们为一己私利,造谣生事,污蔑良善百姓,还有比你们更黑的吗?你们是彻头彻尾的黑社会!世上总有公理在,你们难逃世间公理的讨伐。

回复报告

·2011-10-121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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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崔号中”有这个当事人吗?也查查这事,如果不属实,对他人肉搜索,让他遗臭万年!

·2011-10-121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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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加油律师。。。一顶要还他个清白还要把那些坏蛋全部抓起来

·2011-10-12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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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说杨金德是黑社会我看南阳的公检法才是真正的黑社会南阳政府扮演什么角色是保护伞还是就是黑老大对这些败类这些违法犯罪份子必须一追到底给予严厉制裁绝不姑息

·2011-10-12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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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一起小案件揭发了一起大黑暗,敢于出面反击,不管成败,都是大英雄。

·2011-10-12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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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火狐上有bug,页面不居中..

·2011-10-1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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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呵呵,我在这些评论里看到了四个情况,很有趣:
第一,就是杨律师,我看到有人说你收钱,我认为你敢于站出来打这么个对公的官司,不要说拿钱,就是这份心境我也佩服。
第二,就是反对的声音,我看到这些反对的声音有些龌龊,不是律师拿了钱就是有人卖身救兄,这些话说出来太明显。
第三,就是那个受害者,我有些疑问,就是关于那些反对的声音的,如果他真是黑社会的话,他会被人干成这样吗?那个干他的,不害怕报复呀?他要是搞不死他,不被他搞死呀?要不还算黑社会吗?
第四,这个事情不知情的人没法明确分辨谁对谁错,但是我比较支持上面有位说的,不管对错,把犯人干成这样就是不对。我相信他自己不会把自己玩成这样。
结论:唯一的办法就是,既然双方都不服气,那就别斗嘴,既然有理就等着真相呗。可别让杨金德死,他要是死了,这个事就更清楚了。所以要烧烧高香。把这个案子就交给杨律师查查清楚,清自清浊自浊。别激动。要是哪一方感觉害怕查出来出事,尽早,自己招了,省的万劫不复。嗨,其实也没必要紧张,所有的都不要紧张,包括正方反方,这么多人关注着结果呢,相信能水落石出的。

·2011-10-1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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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中央领导看到了吗?不清除这些司法败类,国将不国.

·2011-10-11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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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以下引用冲锋号在2011-10-113:00:00发表的评论:
我叫崔号中,卧龙区法院执行奥奔公司的民事案件,我就是该案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我实在看不下去了,网上、微博上都在干啥啊!
一、请问刘虎记者、杨大飞律师,你们现在大肆炒作杨金德涉黑案件,目的是干啥?2007年以来,我三天两头往法院跑,目的是想要回我的房产,但法院一直推拖不执行。
二、做为我自己的房产,以杨金德为首的奥奔公司,长期霸占不给我,也不付房租。我打官司一直打到省高院,结果是赢了官司,收不回房产。杨金德的公司至今还在霸占着不给,到底是咋回事儿?请记者、律师大人们告诉我,如何解决?
三、2007年,在省拍卖会上,我以360万元从信用社手里竞买的房产,杨金德在春节期间纠集数十人手持砍刀、汽油瓶到家里威胁我,强迫以260万元转卖给他们。期间,杨金德还组织人员夜里往我家仍花圈、羊头、泼血水等,吓得我们连夜搬家,年都没过成。我向公安部门报了案,没人管。据说杨在南阳高层有保护伞,压住不让管,长期给拖着。据说,杨金德霸占村民组里土地,冲击派出所,殴打运管所执法人员,都是由保护伞护着。
四、我一直强烈要求法院将我的房产收回,并要房租。卧龙区法院在银行扣划8万多元房租费后,立即通知奥奔公司领手续。奥奔公司一听说划了他们账上的钱就开始组织围攻、冲击银行和法院。现在房租给我了,但我的房产至今还在杨金德老婆手里,霸着不给。请问,记者、 律师大人们,我该怎么办啊?!
五、杨金德以奥奔公司为依托,藏污纳垢,收罗劳改释放人员,充当打手,欺压百姓,为非作歹,无恶不作。自以为有钱,有保护伞撑腰,敢于胡作非为。官司打到中院,他纠集上百人围攻中院,官司打到省高院,他带上百人围攻省高院。在执行中,法院人员去发手续,他竞指使人扎警车轮胎,派“光头帮”围攻,雇佣上年岁的老头老婆站到大门口辱骂、阻挠执法人员。为了达到其霸占我的房产的目的,杨金德无不用其极。
杨金德强买强卖,无理霸占我的房产长期不还,请问刘虎、杨大飞二位大人,他不是黑社会是啥?
杨XX炒作要卖身救兄,而你们几个记者、律师这么无中生有的炒作到底是为了什么?你们真以为自己是无冕之王,法律的化身,你们能代表公正、正义吗?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啊!
各级打黑机关,这些记者和律师现在和“卖身救兄”的杨家妹子沆瀣一气,在“金钱和美女”的利诱下,为黑社会头子张目,招幡纳魂,明目张胆!你们为啥不打击?

·

·2011-10-112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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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那个崔号中就是南阳卧龙法院的走狗。

·2011-10-112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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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害怕

·2011-10-11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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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实时报道:鏖战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待续)

·让人忍无可忍,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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