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案判决书 陈良宇案件

陈良宇案判决书
被告人陈良宇,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原系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曾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2007年7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良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23日立案侦查。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07年10月2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告知了陈良宇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讯问了陈良宇,听取了陈良宇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经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于2008年1月24日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良宇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88年至2006年,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锦盈发展有限公司、申花俱乐部、上海互感器厂、上海新黄浦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有关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391492.68元。
1.1988年至1999年,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香港锦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崧才的请托,为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作经营上海闽江大酒店和获得闽江大酒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以及在香港锦盈发展有限公司延长合资经营北京昆仑饭店期限等事宜上提供了帮助。为此,陈良宇于1996年12月至2002年5月,先后五次收受杨崧才给予的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1994年11月至1999年12月,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董事长郁知非的请托,为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获得黄浦区人民政府财政支持人民币4238万元提供了帮助。为此,陈良宇接受郁知非关于其子陈维力挂名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并领取“薪酬”的安排。自1996年10月至1999年12月,陈维力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先后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获取“薪酬”共计人民币136560元。
1998年6月,应被告人陈良宇要求,郁知非安排申花俱乐部财务人员为陈维力办理了一张内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长城信用卡,后陈维力 将此事告知陈良宇,并将此卡用于个人消费。
3.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1996年12月,通过其妻黄毅玲接受上海互感器厂厂长、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总经理邱长清的请托,为上海互感器厂免交人民币252890元住宅建设配套费和310平方米公建配套房提供了帮助。为此,陈良宇接受邱长清关于黄毅玲的人事档案放在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而不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的安排。自1995年9月至2006年9月,黄毅玲先后从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领取“薪酬”共计人民币446419.36元。2006年5月,黄毅玲还接受邱长清提供的赴北欧旅游费用人民币6万元,并告知陈良宇,陈良宇表示同意。
4.1998年初,被告人陈良宇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公司解决其开发的“外滩京城”楼盘闲置问题及提高该楼盘知名度提供了帮助。1998年3月,陈良宇向上海新黄浦公司董事长吴明烈提出,由上海新黄浦公司提供一套条件较好的住房,与其父陈更华承租多年的住房进行调换。后陈良宇选定上海新黄浦公司拟购买的上海市卢湾区顺昌路10号经纬公寓18层B座商品房,且明知该房屋价格高于其父原住房价格。1998年6月,吴明烈安排上海新黄浦公司下属公司出资人民币1459710元购买了该商品房,为陈更华办理了产权登记,将陈更华原住房调换给上海新黄浦公司下属公司承租。陈更华原住房产权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00500元,扣除陈更华对新房按房改名义已交付的费用,折算陈更华原住房按房改政策应当交付的费用,其调换房屋获取差价为人民币946825.32元。
2003年下半年,吴明烈因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黄浦公司能够给其带来利益,为促成收购,通过陈维力向被告人陈良宇提出请托,陈良宇为之提供了帮助。2005年上半年,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述收购。2006年春节期间,经吴明烈安排被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的上海新黄浦公司出资供黄毅玲和陈维力等陈良宇家人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旅游,黄毅玲将此事告知了陈良宇,陈良宇表示同意。上海新黄浦公司为陈良宇家人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56131.50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规定,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土地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企业股权被低价转让、其亲属违规获取土地使用权、巨额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2002年初,时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市长的被告人陈良宇在接受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荣坤的宴请时,承诺为张荣坤收购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国有股权提供帮助。此后,陈良宇要求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步林积极配合张荣坤收购上述国有股权的工作,并强调“审批程序要简单、审批进度要加快、让投资者有利可图”。2002年3月14日,在上述国有股权未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已经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陈良宇,违反《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中关于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规定,未听取主管副市长意见,也未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就擅自决定将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股权转让给张荣坤实际控制的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2年4月至12月,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三次向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实际支付人民币10.15亿元后,取得了价值为人民币13.356亿元的国有股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
2.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良宇之弟陈良军准备在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开发土地。2002年8、9月间,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书记薛全荣向时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陈良宇报告了此事,陈良宇明知陈良军不具备开发土地的资质,没有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徇私情,违规同意薛全荣办理。此后,薛全荣指示有关人员违规为陈良军批地提供帮助。在陈良军尚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前,2003年7、8月间,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薛全荣帮助陈良军违规批地的问题进行调查。已经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在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向其汇报调查结果时,明知调查所做举报失实的结论有误,仍予以认可,致使陈良军违法、违规开发土地的问题未被及时制止。2003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征用537亩建设用地,后获得批准,征用的537亩土地中占用了183亩耕地。有关部门从该537亩土地中,为陈良军新设立的上海境逸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了354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部分土地系违规享受上海市旧区改造政策,被免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共计人民币34414443元。2003年底至2004年11月,陈良军以转让上海境逸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元。
3.2004年下半年,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王政向在该公司下属公司工作的陈维力提出,请其帮助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陈维力就此两次请秦裕(时任被告人陈良宇秘书)联系,秦裕遂将此事向时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做了汇报。陈良宇明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却两次指示秦裕就此事与上海市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联系。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祝均一违反规定,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名义,与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将社会保险基金人民币10亿元提供给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该款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购企业股权,使得巨额社会保险基金处于重大风险之中。在有关部门对上海市社保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一事进行调查后,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将人民币10亿元归还上海市社保局。
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良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使亲属收受、为亲属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陈良宇具有悔罪表现,退交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违反规定,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土地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有企业股权被低价转让、其亲属违规获取土地使用权、巨额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陈良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对陈良宇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陈良宇滥用职权导致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低价收购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给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6亿元,为挽回损失,在案查封、冻结的紫金公司所有的房产和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发还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追缴的受贿款人民币、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2391492.68元上缴国库。
三、在案查封、冻结的财产发还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良宇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陈良宇,汉族,1946年10月生,浙江宁波人,1980年4月入党,1963年8月参加工作,解放军后勤工陈良宇程学院建筑系结构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1963.08-1968.08 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系结构专业学习  1968.08-1970.09 解放军6716部队当兵锻炼  1970.09-1983.03上海彭浦机器厂工人、设计员、基建科副科长(其间:1979.02-1980.01同济大学工程结构系进修)  1983.03-1984.03 上海彭浦机器厂副厂长、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公司党委副书记  (1982.09-1983.04市机电一局党校干部轮训班学习)  1984.03-1985.01 上海电器公司党委书记  1985.01-1987.02 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局长  1987.02-1992.10上海市黄浦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1992.01-1992.09英国伯明翰大学公共政策学院学习)  1992.10-1992.12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1992.12-1996.10 上海市委副书记  1996.10-2001.12 上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1.12-2002.02 上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02-2002.10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0-2002.11 上海市委书记、市长  2002.11-2003.2.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市长  2003.2- 2006.9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陈良宇坦承:放松了自我教育 生活作风不够检点2012年03月15日 09:59来源:中华文摘 作者:张凡上世纪的最后一页,被载入“腐败史”的最高官员是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陈希同因牵连“无锡非法集资案”而被追究,在中央纪委查处陈希同案中,副市长王宝森及陈的儿子、秘书等皆被查处。
千禧年之后的第一个10年中,陈良宇因引领了大陆新的“腐败模式”,而被载入中共反腐“史册”。
陈良宇“教育片”中现身说法
2007年7月底,陈良宇的“身影”曾短暂出现在上海市。作为反腐典型教材,陈良宇在中央纪委最新录制的反腐倡廉教育片中现身说法。
片中,陈良宇出现的影像并不多,但其坦言自己在亲属、下属的管理教育上存在问题,并承认自己生活作风不够检点。
一年前的同一时刻,上海市党政官员集体学习的教育片是《党在我心中》。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上海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讲“党课”的镜头被放在片头。他要求党员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要珍惜共产党员这个称号、荣誉和责任,讲话不时被掌声打断。
时隔一年,陈良宇在镜头中出现时,再次说到“先进性教育”,但这次他低着头说自己放松了自我教育。
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腐败初始于1987年
1987年,陈良宇便开始以权谋私,在项目审批、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计260余万元。
中央纪委最新公布的陈良宇罪名是“利用职权玩弄女性,搞权色交易”。
在这之前,中央纪委初核报告只列出陈良宇的4大罪状,即“涉及上海社保基金遭违规挪用”、“为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知情人士透露,从1991年开始,陈良宇就先后与两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还与多名女子发生过性关系。
3个月的较量
中央纪委在《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中提到,陈案从发现到最后决定查处,在3个月内完成,效率惊人。
回望2006年,其时的陈良宇仍意气风发。官方公布的名单中,常委之后的政治局委员中陈良宇按姓氏笔画排名第9。
上海依旧平静,但政坛的变化正悄然进行。2006年7月5日,中央纪委将所获线索向中南海作了汇报。
2006年7月6日,跟随陈良宇11年的秘书秦裕,由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位调任宝山区委副书记。上海前首富周正毅在此前后也突然暴露行踪。中央纪委调查组随即派人前往,令周正毅协助调查。随后,上海滩的另一名富豪张荣坤同时进入中央纪委调查组视野。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经济工作会议。陈良宇在上海分会场发言,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上海的这一表态异乎寻常地引起关注,当地官员称陈良宇此前讲话很少使用上述字眼。
张荣坤很快吐口,社保案由此突破缺口。
2006年8月24日,宝山区区长秦裕被专案组带走调查。
2006年8月29日,陈良宇飞往北京参加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亲自主持。《明报》报道,会上,陈良宇主动为上海的腐败作检查,并表示愿辞去上海市委书记一职,但未获中央同意。
2006年9月1日,上海新黄浦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吴明烈被“双规”。至此,上海社保基金案已先后导致6名官员和1名巨富落马,这些人都与陈良宇关系密切。
陈良宇仍一如既往地出现在各个公开场合,但其内心的焦灼亦表现在言语中,一些官员目睹了陈良宇比以往更大声地呵斥部下的情景。
9月24日,陈良宇再度前往北京循例参加政治局会议,随即被“双规”。
是否判死刑成为悬疑
1997年,与陈良宇同属“党和国家领导人”级别的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被开除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陈希同领刑之时,陈良宇刚刚就任上海市委副书记、上海市常务副市长,上海正在成为中国经济的龙头。但10年后,他站在了陈希同原来站过的位置上。
陈良宇会等来怎样的判决?
据《亚洲时报》援引分析人士的话说,新华社通稿中,陈良宇涉案金额“巨大”前并无“特别”二字。按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受贿罪”当能成立,但可能不至于判处死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郑筱萸案中亦并非单以受贿额判决其死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才是其被判死刑的重要原因。中央纪委的决定中亦指“陈良宇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是以陈良宇的判决仍存一定悬疑。
据北京检方人士透露,陈良宇可能还会在北京接受审判,惯例将是由负责“高官审判”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不过,审判可能会延续到2008年。
一损俱损的“陈氏家族”
陈良宇案发后,有美国媒体曾说,陈良宇之子陈维力外逃美国。而香港《大公报》称,陈维力是在约会女友时被捕的。据此前消息人士透露,陈良宇曾挪用公款给家人,包括从上海社保基金中挪用1.25亿美元给儿子。
陈维力在中国体育界可算得上是名人。1992年,陈良宇作为后备干部前往英国伯明翰学习,随后将儿子一同带去留学。
在陈良宇的扶持下,1993年6月,申花集团成立。同年12月,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成立,隶属申花集团。这是中国职业足球的第一个俱乐部,陈维力在该俱乐部任副总经理。
在申花历练之后,在上海市众官员的努力下,陈维力一度前往亚足联,成为这一机构中为数不多的中国人。但陈维力其后萌发经商念头,其所入职的华闻控股公司后来入主新黄浦集团,在上海社保案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有传媒报道称,陈良宇之弟陈某曾在周正毅的公司担任董事。陈某曾被曝与周正毅一起染指上海市静安区热门地块“东八块”,并谋获前“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50亿元非法贷款。
陈良宇的妻子黄毅玲是陈良宇的中学同学。在陈良宇任上海高层领导后,黄毅玲极少公开露面。有段时间,黄毅玲常与一位前任领导的夫人联袂出席慈善晚会。
陈良宇的父亲陈更华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文革”中被迫交出家中一间住房。“文革”后,陈更华为要回这间住房四处奔走,但未有结果。
陈良宇官升上海市委副书记期间,授意吴明烈为其父解决住房。吴明烈立马买了一套139平方米的住房给陈的父亲。
在陈良宇被“双规”后,黄毅玲被请去协助调查。在陈落马后,陈氏家族一蹶不振。
陈良宇此前在一本宣示上海成就的书中表示,要“阔步走进新世纪”。现在看来,前几步他走得相当成功。但他再无机会“阔步”——在自己设定的“华山天险一条路”上,陈良宇一脚踏空,就此刷新中共官员腐败史的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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