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检法的人员及律师多次请教并辩论过,我仍然认为此称谓在实际应用中之概念含糊不清。
所谓嫌疑就是涉嫌、怀疑的意思,还没有确凿的证据,只是怀疑。被指控人或被告人在没有犯罪证据之前均属于嫌疑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证据已经确凿,如抢劫犯、杀人犯、绑匪等,被当场抓获,还说是“嫌疑犯”,难道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吗?有的被当场击毙,仍被称为嫌疑犯,真真滑天下之大稽。
明白人解释说:在未经过法院判决之前都不得认定为犯罪。那只不过就是个法律程序和量刑的问题吗?
检察机关公诉时是按嫌疑人起诉的吗?你没有证据只是怀疑就起诉人家吗?如果你已经有了罪证还怀疑什么呢?总得自圆其说吧?如果法院判定无罪,那么公诉人就一定存在过失,为什么把一个无罪的人公诉了呢?至少在政绩上应该给予考虑吧?
当然,有很多案件案发后一时确定不了罪犯,虽然罪犯只有一个人,但被怀疑的可能有10个人,在没有证据“确诊”之前,这10个人都可列为犯罪嫌疑人,一旦铁证如山就应该以罪犯看待,应该称“待判犯”或其他什么“犯”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