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见证、确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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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依法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重新开展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审判的控告、申诉自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
整理案卷引用证据要多次处处重复,表达事情只要有一次相关提及足以;不重复论述提及有人就会假作不知相关清楚的案情,重复书写观感难免有所乏味。
申请重新审判的控告、申诉自诉状:
首先我需要向有关部门介绍自己实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姓名喻炎强1971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文化:初中,农民,住嵊州市剡湖街道漩泽村181号,我是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寄信去直接反映、控告、举报我使用权土地为什么要被私自无声填埋侵占与地方基层官员地方性土地开发发展结果不良不法贪污腐败等的实名举报人;简称实名举报人,是地方基层问题单纯的自我学术研究者。
一、我首先要控告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故意要陷害打击报复迫害我实名举报人诬告为盗窃犯罪与诬告相配合的地方基层行政行为代表国家与个人意愿要向我犯罪的行为案件。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不但监督失职,而且还要带头渎职犯罪;审判长傅海鑫与公诉人曹卿龙没有为我为民为公担负起自己职责应有的法律责任与职责义务,没有按照相应的国家法律规定把我的案子移交给省级以上的同类单位来受理,是追随着嵊州市人民法院故意要待我不公正开庭特意要共同陷害犯罪的事实延伸与共同犯罪。
我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不规范开展审判程序工作,不负责任的犯罪理由有不完全统计的下列几点。
1、在公开审判的过程当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当事人设置文字陷阱。
法庭询问:“某月某日你去盗窃的时候……”;
人民法院在审判正在进行的过程之中,不应当要向当事人要用上审判已经生效之后的结论定性定义字,这是不用审判就要按压当事人莫须有罪名的犯罪方式,这样一来不管当事人作出什么样的回应,不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都可以因此视成为当事人在法律还没有生效之前就已经向公众与法庭等认罪;
而公众特别是非专业人员在看、听到书写的相关文字意义记录时也容易造成认为当事人在审判进行的过程当中,自己已经向法庭承认了犯罪。
定性定义字缺少的是当事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