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第五十八条 安全阀校验周期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经使用经验证明和检验单位确认可以延长校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其校验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TSG 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十 七条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3年:
1、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2、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得少于2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5%;
3、安全阀内件的材料耐介质腐蚀;
4、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
5、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
6、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及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质。
(二)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可以延长3年;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三)满足本条(1)款中1、3、4、5和(二)款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
1、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20%(但不得少于4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和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0%;
2、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程度低度以及低度以下的气体介质,工作温度不大于200℃。
(四)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