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误读之十二:
公共交通包含包机、专列等交通工具
黄恢月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旅游法》,对于旅行社民事责任的承担都做出了相应划分,减轻了旅行社部分责任,其中对于公共交通的免责即为--一例。有些旅行社想当然地认为,旅行社的包机、专列也属于公共交通。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1、何谓公共交通。所谓公共交通,是向不特定人群开放的交通工具,只要有剩余交通票,不特定的人都可以购买该交通票,比如正常航班、高铁等交通工具,只要乘客凭借身份证明,都可以向民航、铁路售票处购买所需的机票或者火车票,对于购买交通客票的乘客,没有特别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公共交通。
2、为什么包机、专列不属于公共交通。旅行社的包机或者专列,是旅行社事先通过约定,向民航、铁路等部门整体购买该交通工具的承运权,然后由旅行社再次向旅游者销售。假如不通过向旅行社报名参团旅游,普通公众是无法购买到这些客票,也不能乘坐这些交通工具。因此,旅行社的包机、专列等不属于公共交通范畴之内。
3、《旅游法》关于公共交通免责的规定。第71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比如旅游者托运的行李丢失或者损坏,赔偿主体在公共交通部门,比如民航,发现损害后,导游领队协助办理赔偿申请等,然后经常向交通部门询问赔偿情况。这样的操作模式,这在司法解释和《旅游法》出台前,是不可想象的,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压力和风险。
4、公共交通造成旅游者时间延误的处理。旅游者参团旅游非常讲究时效性,时间延误就意味着旅游服务项目的减少或者压缩,直接损害旅游者的权益。由于公共交通的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延误,应当如恶化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说,在此情况下,旅行社不可以被追究违约责任,只需要向旅游者退还双卫发生的费用。比如航班延误,导致北京长城杯取消,旅行社只需要退还景区门票、市内交通、导游服务费等费用,不要再赔偿。
5、旅行社包机、专列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此项规定,假如包机、专列出现违约,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把旅游者运送到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旅游者而言,航空公司、铁路等属于旅游合同的第三人,第三人违约,要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如包机、专列的延误,旅行社不仅要向旅游者退还景点的相关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还必须为延误的时间承担责任,然后可以向包机、专列所在公司追偿。
同时,与公共交通相比,旅行社组织包机、专列旅游,就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包机、专列往往不属于正常的航班和火车,而是有点类似于临时加班机和加班火车,和追偿航班、火车相比,包机、专列出发时间随时调整是常态,火车专列的停靠点也是经常调整,旅行社缺乏对于包机、专列强有力的控制力。这样的状况,对于旅游者而言打乱了旅游计划,无法游览预订的景点;而对于旅行社而言,往往是措手不及,随之而来的就是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