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汉族,男, 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8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15号。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8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2012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鲁艺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8月5日做出(2013)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2012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鲁艺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济南市历城区鲁艺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