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目的
TO MAKE BUSINESS MATTERS MORE PREDICTABLE。
合同的基本要素:
AGREEMENT:一方提出有效(valid)一方必须对此表示接受;
CONSIDERATION:双方之间必须有一个协商(bargaining)的过程并直接导致双方的利益交换;
LEGALITY:合同必须基于合法(lawful)的目的;
CAPACITY: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adults of sound mind)。
合同的其他重要要素:
CONSENT: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或强迫(trick or force)另一方来达到目的;
WRITTEN CONTRACTS:某些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才具有强制性(enforceable);
THIRD-PARTY INTERESTS:某些合同会影响到除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PERFORMANCE AND DISCHARGE:如果一方完全履行(fullyaccomplish)了合同的载明事项,其义务因此而消除(discharge);
REMEDIES:法庭会对因对方违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一方给予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合同的类型
双边和单边合同(BILATERAL AND UNILATERALCONTRACTS):在双边合同中,合同双方均作出了承诺(例如,你承诺帮我修剪草坪,我承诺支付你10美元,这种协议即为BILATERAL);在单边合同中,一方作出承诺,另一方只有在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后才视为接受(我承诺,如果你帮我修剪了草坪我就支付你10美元,此即为UNILATERAL)。
EXPRESS AND IMPLIED CONTRACTS:在expresscontracts中,双方对协议的全部关键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说明(explicitly state);在impliedcontracts中,双方的言辞和行为表明了双方达成协议的意愿(intended anagreement)(我走进一个理发店,坐在一个座位上,然后一个理发师过来给我理了发,此即为impliedcontract)。
EXECUTORY AND EXECUTED CONTRACTS:当一方或多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时,该合同称为executorycontracts;当所有合同当事人均已完全履行了合同,该合同称为executed contracts。
VALID, UNENFORCEABLE, VOIDABLE, AND VOID AGREEMENTS:validcontracts指满足所有法律要求的合同;unenforceableagreements是指双方有达成协议的意愿但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合同;voidablecontracts指一方基于法律可以单方面终止的合同(例如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voidagreement指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条款违法或某一方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例如精神病人)。
REMEDIES CREATED BY JUDICIAL ACTIVISM(司法行动原则下的司法救济)
PROMISSORYESTOPPEL(允诺禁反言原则):被告向原告作出某项承诺,原告的行为依赖于这项承诺,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因此只有强制执行该允诺才能避免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并不存在一个形式上的合同)。(ESTOPPEL:prevented from lying)
QUASI-CONTRACT(准合同):原告已经给予了被告一定的利益,原告可以合理的预期这种利益会从被告得到回报并且为被告所知晓,如果被告未能对原告所给予的这种利益予以补偿便构成了被告的不当得利(unjustlyenriched),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法庭也会根据QUACI-CONTRACT的原则判定被告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补偿。例如,有一天早上我正准备出门,看到一辆卡车停在我门前,上面下来三个工人,搬下涂料开始粉刷我的房子。我看着他们工作,觉得很有趣,然后就开车去上班了。等我下班回来,他们已经粉刷完毕,然后很自豪的问我:“嘿!觉得我们的活干得怎么样,史密斯先生?”我说:“嗯,的确很漂亮,我非常喜欢!只不过,史密斯先生住在对面,这里住的是ROADY先生!”在这个例子中,虽然我和粉刷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粉刷合同,但是我的确从对方的行为中获得了收益。虽然这是源于对方的错误,但是当我一开始看到他们进行粉刷的时候我并没有及时的纠正这个错误。如果我不对我所收到的这种收益进行补偿,便构成了我的不当得利。因此按照准合同原则,我需要支付对方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在该例中,对方所应当收取的合理补偿(damageawarded)称为QUANTUM MERUIT,即as much as he deserved。
合同法的来源
除了以往的判例外,美国合同法的另外两个重要来源是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和RESTATEMENTOF CONTRACTS。
协议(AGREEMENT)
OFFER(要约)
要约是通过某种行为或表述提出明确的条件,允许对方通过签订一项合同来接受这些条件。要约有两个因素:发要约者是否有意愿进行交易(intendto make a bargain),要约条款是否明确(definite)。对于“是否有意愿”这个因素,法庭的判断依据是,一个客观的、理性的人是否认可这是一种意愿。例如,我的手表经常坏,我无法忍受,便对别人说,我打算用1分钱卖掉我的手表。这时如果你真的掏出1分钱来要这只手表,法庭不会认为我发出的要约是有效的,因为一个理性客观的人一般不会认为我的这个交易意愿是正常的。而如果你多问了一句:“你真的要用1分钱卖掉你的手表吗?”如果我说是,这种情形下,我的交易意愿就是明确的,是法庭可以认可的。
以下statements并非有效的要约:INVITATION TO BARGAIN,LETTER OFINTENT,ADVERTISEMENTS。
要约的终止(termination of offers):REVOCATION, REJECTION(还盘),COUNTEROFFER, EXPIRATION(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时间内答复), DESTRUCTION OF THESUBJECT MATTER(标的物毁损)。
ACCEPTANCE(接受)
对于双边合同,要约接受方必须作出一定承诺来体现接受要约的表示;对于单边合同,要约接受者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performance)来表示接受。
在COMMONLAW中,对原OFFER所提出的任何新的TERMS都视为对原OFFER的REJECTION。而在UCC中,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一项商品的销售,最关键的因素是双方是否相信他们已经签订了合同;或者所提出的新的TERMS为对方所接受),这样的OFFER仍然有效。
对价(CONSIDERATION)
CONSIDERATION是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CONSIDERATION指双方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协商(bargaining)的过程。体现bargaining过程的可以是一个新的承诺或一个行动,或不进行某种行为的承诺(FOREBEARANCE:放弃能够合法进行某项行为的权利)。
MUTUALITY OF OBLIGATIONS
ILLUSORYPROMISE:如果一方的承诺是conditional,则该合同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性。例如,我承诺:我会向你购买任何我想要的(desired)煤。该承诺即为conditionalprom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