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方是十余位员工,另一方是公司。虽案件比较简单,事实也没有争议,最终双方之间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问题,考虑到在计算赔偿金和补偿金的时候经常需要计算月平均工资,笔者在此简单的介绍一下该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一般来讲,劳动者的工资可能包括以下几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加班费、各种补贴、工龄工资、奖金、提成等等。但是实发工资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个人缴纳的部分等。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时候,经常引发双方的争议。
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应该依照劳动者每月可得的货币性收入为计算标准,包括上述所有费用,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代缴纳的社保费用。因为像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实际上是存到劳动者的个人账户上,用人单位只是代为缴纳,因此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收入。 个人所得税也是用人单位代为缴纳部分。因此,上述费用均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