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12万申报政策解读 年收入12万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个人应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纳税人需要进行自行申报?

  答:1.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论其所得日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2.自行纳税申报是对代扣代缴方式的补充。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进一步提升了税法的执行力。
  3.对今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打下一定的基础。开展年所得12万元个人自行申报工作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二、年所得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所得包含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所得:⑴工资、薪金所得;⑵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⑷劳务报酬所得;⑸稿酬所得;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⑻财产租赁所得;⑼财产转让所得;⑽偶然所得;⑾其他所得。

  三、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范围中?
  答:在计算“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

  四、如何计算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答: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减除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所得(上述问答三所列免税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五、计算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时能否减除费用扣除额?

  答:计算年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时不能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每月1600元),及附加费用扣除额(每月3200元)。
例如: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含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同时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0000元。
  该纳税人年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130000元。

  六、如何计算年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答:年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年所得中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某纳税人参加客座电视节目取得收入40000元,出版书籍获得稿费30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获得60000元,出租房屋获得租金20000元。
该纳税人年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为40000元,稿酬所得为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60000元,财产租赁所得为20000元。

  七、如何计算年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

  答:年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纳税人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90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0100元及其他税费49500元。
  该纳税人年所得中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为:收入900000元-原值700000元-其他税费49500元=1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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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纳税人转让无法提供原值的个人住房,如何计算年所得额?

  答:转让无法提供原值的个人房屋,用转让住房收入额乘以5%计算年所得。
例如:某纳税人转让一套无法提供房屋原值的住房,其转让收入额为2600000,其年所得中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为:收入2600000元×5%=130000元。

  九、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答: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当进行申报,并单独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的股票转让所得栏目中填报。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在深市、沪市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规定仍免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纳税人在上交所转让甲股票盈利200000元,转让乙股票亏损30000元。
  该纳税人年所得中股票转让所得为:甲股票盈利200000元-乙股票亏损30000元=170000元。

  十、如何计算年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答:年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某纳税人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福利彩票中奖100000元,储蓄存款利息20000元。
  该纳税人年所得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股息3000元+储蓄存款利息20000元=23000元。
  该纳税人年所得中偶然所得为:福利彩票中奖100000元。

  十一、如何计算年所得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答:年所得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十二、如何计算年所得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答:年所得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 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十三、能否举例说明纳税人全部年所得计算过程?

  答:2007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0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
  具体计算过程是:
  年所得153000元=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0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减除。

  十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自己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十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可以选择采用如下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和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具体请按照《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办理
  由于网上申报不受申报时间、地点的限制,相对其他申报方式更为方便、快捷,所以建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网址是:  http://gszxsb.tax861.gov.cn。

  十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能否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扣缴单位财务人员代为办理申报。
  在申报期内纳税人如果认为代理人代理申报的信息不完整,可以自行采用网上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对不完整的信息进行补充申报。

  十七、2007年度申报表与2006年度申报表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对200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的部分项目内容进行了修订,新申报表将于2008年1月1日起使用,用于2007年度自行申报。
  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修改项目
  纳税人基本信息中“抵华日期”修订为“在华天数”,申报内容中“应补(退)税额”分解为“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两栏。
  2. 新增项目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加了“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和纳税人“职务”。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单独列出。在申报内容中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和“备注”三栏。
  3. 删除项目
  删除了“经常居住地”项目。

  十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尽事宜,请直接登录北京地税局网站(www.tax861.gov.cn)查阅、下载相关政策规定、申报流程、申报表等,也可以拨打12366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以上引自http://gszxsb.tax861.gov.cn/gszxsb/zcfg/zcj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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