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坠伤的司法鉴定 伤残司法鉴定程序

浅论高坠案的法医学规范鉴定

     庄洪胜供稿

河南周口警察杀人伪装高坠案轰动全国,另外还有南江县徐岳高坠案、四川省南部县龚××高坠死亡案、證人谢佩银被問話蹊蹺墜亡疑遭刑訊逼供后拋尸、韩国人谭静高坠案等。以上的这些高坠案件发生后,经过检验鉴定的少则二至三次,多的可达五至六次以上。多次的检验一是造成技术资源的浪费,二是造成群众对法医技术的不信任,更重要的是导致受害人一方或双方不停的上访,间接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及对政府的不满。为了减少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有必要对高坠伤的检验鉴定进行规范。

河南周口警察杀人伪装高坠案,公诉人引用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鉴定认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具有高坠伤的损伤特征,同时亦存在非高坠伤所致的损伤。不排除李胜利系被动坠地死亡之可能。专家从坠地距离、坠地时的姿势和死者的颅脑损伤的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存在有被动坠地因素。”

下面介绍坠落伤(死)检验鉴定的一般常识: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这种损伤在司法实践中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典型的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多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可无损伤。高坠时,由于重心的作用头部可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物证检验及毒物分析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根据高处落下的状态可分为跌落和坠落两种情况:

高坠伤的司法鉴定 伤残司法鉴定程序

一是跌落。是指从台阶、山崖上、陡坡斜面上滚落下来,跌落时在达到最终落点之前,身体在途中多次同存在的物体碰撞。

二是坠落。是指从高处落下,一般在降落途中不与任何物体相碰,呈直线状落到地面上。还有的降落途中与障碍物体相碰撞,身体可出现旋转不呈直线坠落,此种情况损伤复杂。

坠落损伤的严重程度与坠落的高度、坠落者的体重、人体着地的姿势、坠落的空间有无物体阻隔及地面软硬状况等有密切关系。人体离地面越高,坠落的势能越大,着地时所受到的损伤就越严重。如果身体坠落在松软的沙土上或者水中,可大大地减少撞击所造成的伤害。

一、现场调查

调查的目的主要是搞清楚案情性质。对于被限制自由的人发生不明原因的坠落的案件更应当调查案件性质,是自杀、他杀、意外性失足、主动性坠落、被动性坠落、生前坠落还是死后抛尸等。在现场调查中一定要广泛听取不同人群的意见,包括受害人的亲属、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及主动来反应情况的人等。

二、现场勘验

(一)坠落起点的现场勘查:

自杀者一般多从房屋高层的窗口、悬崖、塔顶等处往下跳,此种情况属于典型抛线形坠落,伤者或尸体出现在离楼基部一定距离的地方。如果房屋高层的窗口十分狭小,坠落者无法实施跳跃式,只能采取沿墙壁滑下,此时的伤者或尸体可以在楼基部。在起点处要注意寻找死者遗留物品等。有时死者移动凳子、椅子来登上窗口,在窗框上可以发现死者的鞋印或脚印。爬上窗台或栏杆向下跳时,可能会碰落挂在上面的衣物,或蹭擦剥落的油漆、污垢、尘土等,或遗留有死者鞋底上的附着物,死者的手印或挂落的衣服纤维等物,应仔细寻找,作为分析死亡方式的重要依据。

(二)坠落空间的现场勘查:

应注意观察坠落经过的空间可能碰撞到的障碍物或突出物,以及障碍物或突出物形状与坚实程度,例如墙外的烟筒、平台、电线架、树林、墙外的钉子等有无破损、有无撞击时形成的痕迹,有无毛发组织、衣物碎片等物体附着。坠落时如果先接触障碍物后再落地,可使人体下坠所产生的势能减小,损伤减轻。有时,突出物可造成附加损伤。如果突出物具有弹性,可以减缓人体坠落的速度,从而减轻损伤。从高楼跳下时,如果撞破防雨棚、草垜等也可相对减轻损伤。相反地,如果坠落过程中撞于坚硬的障碍物上,则可能造成严重的损伤。

(三)坠落终点的现场勘查:

地面状况直接影响损伤的程度和形态。勘查现场时,应先查明尸体是否移动过。如果是原始现场,则应记录、拍照后再移动尸体。注意观察并描述地面的性状,有无人体撞击所形成的痕迹、血迹分布形态、脑浆崩射形态,死者的衣着和所携带物品撒落位置以及尸体的抛出距离等。还应注意着地点与坠落起点的关系,要测量坠落的高度和坠落的角度,自杀跳楼者坠落的角度有大有小,而他杀高坠坠落的角度一般较小。

另外还要注意现场周围搜索。现场周围的搜索范围宜大不宜小,尤其是野外现场。

三、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的关键在于认定坠落的性质,是自杀还是他杀或者是意外事故。对怀疑为坠落伤亡的尸体,应着重注意尸体上的损伤是否为坠落时一次撞击所形成,有无生前损伤,并明确致死原因。坠落命案性质的确定,应该从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勘查与搜索、尸体检验等几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因此,对每一坠落伤(死)案件,均应结合现场勘查和案情调查,方可作出结论。

在检验尸体之前,必须详细了解尸体的原始位置和原始姿势,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等,头脚的朝向,尸体周围血迹的分布。并要拍照固定。高坠尸体的检验主要是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死亡原因;其次是死者着地的部位;第三是尸体有无除高坠以外的生前损伤及其他对死者生前行为有影响的因素;最后是高坠死亡案件的核心问题即死亡性质。

尸体检验要认真全面,高坠命案体内损伤是高坠的人体与接触物碰撞,暴力在体内传播造成的,故其损伤特点是体表损伤轻微,体内损伤严重以及远隔部位间接损伤。根据其损伤特点,确定高坠之前有无加害手段。

(一)坠落伤的特点

1、损伤广泛、严重而多样。外表可有不同形状,不同程度的擦伤、挫伤、挫裂创;内部可有内脏破裂(特别是脾脏及肝脏)以及不同类型骨折。往往体表损伤较轻,而内部损伤严重。由于坠落人体与地面撞击后所产生的反作用力很大,故可以在人体远离接触地面部位发生损伤。

也有高坠者没有肝脾破裂的,笔者曾检验一例为16岁的少年,从17米高处坠下,发生骨盆右髂脊粉碎性骨折,右肩峰粉碎性骨折,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9根肋骨骨折,右侧颅骨骨折等损伤,肝脾没有破裂。分析原因为在坠落到地面时骨盆先着地,在瞬间右肩第二次着地,右胸着地等,这一次的坠力衰减,所以肝脾没有破裂,再加上是16岁的青少年,肝脾较为柔软等原因,不出现破裂也是可以解释的。

2、损伤多在体表一侧,体表损伤与体内损伤都可因一次巨大暴力形成。躯体的多种类损伤及其作用力方向应能用一次外力形成解释。如有其他工具所形成的损伤应考虑有无他杀的可能。如果尸体上的分佈较乱,此种情况的可以勘查现场,查明在坠落途中有无障碍物损伤。

3、损伤的部位和严重程度受坠落高度、地面性质及人体着地时姿势影响。如头部着地,常有颅骨骨折,有时颈椎有压缩性骨折和颅底骨折。如果是双足着地,双侧跟骨发生对称性骨折及膝部嵌入性骨折,有时脊椎及肋骨结合处及第一、二肋骨近胸处有骨折。如臀部着地,体表损伤可能轻微而内部常有骨盆骨折,颅底枕骨大孔周围出现环状骨折,肋骨近椎骨处骨折,以及脊椎骨骨折。如胸廓着地,胸廓部有广泛、多发性肋骨骨折。手掌先着地者,上肢常发生骨折,可伴有掌关节脱白。

4、由于人体重心结构,一般情况是头部先着地时,可出现头皮挫裂和颅骨骨折,或严重颅底骨折。脑组织挫伤及溢出。或表现出因颅底骨折而有口鼻、外耳道的血性液流出。手掌先着地者,上肢常发生骨折。

5、高坠自杀案件的尸体表面损伤虽然广泛复杂,但现场均能形成。采用其他方法自杀未死后,再高坠自杀的案件,尸体表面除了现场可能形成的损伤外,还有自杀所形成的损伤。意外多次高坠后死亡的尸体表面的损伤多,损伤种类多以及重复性损伤为特点,但能在所有的现场形成。电击死亡案,责任者为逃避责任,可能移尸于悬崖下,伪装高坠死亡。高坠的木头砸死人,可以形成高坠的假象。有的人被他人勒颈窒息后从高处抛下,伪装成高坠死亡。石块打击头部致死,从窗户抛下,伪装跳楼自杀。

(二)尸体衣着检查。

衣物上痕迹的检查对于判断坠落死者的坠落方式有一定意义。从高处坠落时,产生巨大的冲力,附可造成人体损伤外,还可造成衣裤鞋帽的撕裂及皮带的断裂。女性的胸罩或月经带可发生断裂。衣服上有浸染的血迹,但不会有喷溅血滴。

检查死者衣着时必须按照由外及里的顺序进行,注意衣着有无破损,破损的部位、数量、大小及形态特征;钮扣有无脱落及断线残端的部位、范围等,并拍照固定。衣着是否有异常改变,衣着穿着顺序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就要考虑是他人所为还是匆忙穿错或者精神不正常穿错等。衣着有无不正常的缺失,例如外面穿西装,里面没有穿内衣、内裤,没有短裤等,要调查研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衣着破损情况在现场能否形成,高坠尸体所着衣裤常常会沿着衣缝迸裂,当然还会有擦破、钩破、刺破等。假如现场不能形成这种破损,则要考虑衣着的破损是在扭打撕拉过程中形成,还是其他状态下所形成的。

衣着上的附着物与现场是否相符:人体坠落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时,衣着上就会粘有地面或物体上的东西,比如泥土、沥清、油垢、石灰、青草、枯黄的树叶等,甚至出现特殊的印痕。检查时应注意衣服、鞋袜上的灰尘、泥土、柏油等蹭擦痕迹的部位及形态,这对于判断高坠的起点及着地部位均很有价值。如果衣着上的附着物与现场相符的,也只能认为现场可以形成这种附着物,而不能认为就是这里形成的。假如衣着上的附着物与现场不相符的,就要考虑是否有移尸的可能,考虑附着物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正常生活情况下能否形成这些附着物。

检查尸体时还应注意衣服上血迹的分布,血迹的量及分布状况依损伤的程度及部位而。坠落死亡的尸体上的血迹常在上身较多。

(三)尸体损伤检查

1、坠落尸体的损伤特征:坠落损伤属钝力损伤,但由于形成条件不同,故有其自身的特点。

(1)体表损伤相对较轻,或不明显,内部损伤重(主动脉断裂常发生在根部或主动脉弓与降主动脉交界处);

(2)损伤常较广泛,多发生复合性骨折、内部器官破裂;

(3)多处损伤为一次性暴力所形成,空中障碍物所致损伤除外;

(4)损伤分布有一定的特征,如身体的某一侧、头顶或腰器部损伤。

(5)四肢长骨骨折处或肝脾破裂出血较少,容易被怀疑为死后形成。

2、尸体表面检查:

(1)尸体现象检查:尸斑的分布和尸僵形态与现场的尸体体位是否相符:尸体是仰卧的,尸斑不可能在腹侧,反之亦然,否则就可能是移尸。尸僵的形态以及尸僵形成的特殊印痕应该与现场相吻合。

(2)头部检查:多见有明显的损伤,损伤程度可由表皮擦伤直至全颅崩裂。擦伤及挫裂创多见于额部及颌面部。头颅受撞击处常常形成明显的血肿,血肿与着地的部位有关,以枕部最多见,颞顶部次之,多位于帽沿水平。骨折有时为复合性粉碎性骨折。坠落时下肢着地者,由于外力通过脊柱传递,可引起颅底骨折。应注意与钝器打击所致的骨折区别。常见从耳、鼻、口腔等处流出血液和脑脊液。坠落尸体有时可发现眼结膜不同程度的出血,轻的呈点状,重的可形成结膜下血肿,严重者可发生结膜及角膜破裂。所以要对球睑结膜有无出血、出血的范围、数量及大小等要作详细检查并拍照。

(3)颈部检查:坠落尸体常可见有颈部损伤。多为颈部皮下及深层肌肉内出血、气管或甲状软骨旁软组织出血。易被误认为是扼颈所致的损伤,但仔细检查表皮并无扼颈痕迹。坠落时如果头部碰撞于突出的台阶上,颈部过度后伸,可形成颈前横行裂创或颈椎骨的。检查时要对颈部皮肤有无损伤以及损伤的位置及形态特征要作具体描述和拍照。

(4)胸部检查:胸部皮下出血多集中在胸骨与锁骨附近。以多发性肋骨骨折较为多见,有时可见双侧肋骨骨折,或者发生锁骨骨折、胸骨骨折。胸部皮肤挫裂创较为少见,少数坠落尸体可见皮下气肿。

(5)背部检查:背部可见擦伤及血肿,擦伤多集中于肩胛附近。有时可见脊柱骨折,多为腰椎骨折。也可发生肩胛骨骨折。

(6)腹部检查:由于腹部较为柔软,损伤相对较少。有时仅见皮肤轻微擦伤。当坠落高度较大时,在腹部可形成挫裂创。腹部损伤的特点是体表损伤轻,而内部器官损伤却可能较重。

(7)四肢检查:其损伤也轻重不一,从擦伤、挫伤、血肿、挫裂创、开放性骨折或闭合性骨折不等。肢体骨折多为粉碎性骨折,而且多为下肢骨折,骨折断端刺破软组织时则形成开放性损伤。坠落尸体上常可见有典型的下肢假关节形成,骨折处出血较少,容易误认为是死后形成。检查时要对双前臂、双手掌及手指的损伤位置、损伤特征及大小数量也应认真检查拍照,同时仔细检查指甲缝中有无异物、指甲有无折断等,若有应及时提取送检。对臀部和双下肢的损伤情况,特别是双下肢有无骨折、骨折部位、严重程度等应详细检验记录。

3、尸体解剖检验

(1)头颈部解剖:可见头皮下出血,颅骨骨折及硬脑膜下出血也较为多见,最常见的是颅底骨折。颅底骨折大多呈放射状,也可为粉碎性骨折,所以在剖验时要特别留意颅底有无骨折及其骨折类型、特征;如果头部没有撞击在突出物上,则较少发生凹陷性骨折。枕部着地时可引起眶板的对冲性骨折,脑挫伤(冲击伤和对冲伤)也较为常见,颅骨严重骨折者可见脑组织溢出。

坠落尸体的颜面部损伤主要是上下颌骨骨折,眼、口腔损伤出血。严重者可发生下颌骨下颌支、下颌骨体部、腭骨骨折,颈椎也可发生骨折。解剖时应注意观察颈部肌群、甲状腺等有无出血,肌群出血的部位、范围和严重程度,甲状软骨和舌骨有无骨折,以及骨折的部位和方式;

(2)胸部解剖:高处坠落容易发生多根肋骨骨折,骨折常常发生在近脊柱及近胸骨处,可发生胸膜下、肺及肺门破裂出血。肺表面也可有大小不等的片状出血,多见于下叶或各叶的后段。在吸气状态时坠落者,由于肺泡内压急剧上升,可造成肺膜下气泡形成,肺泡和部分小支气管破裂,发生气胸或血气胸。

坠落尸体常常可见有心脏破裂及大血管断裂。心脏破裂多发生在左心室,或左右心房间隔部位。主动脉断裂多发生在根部,或主动脉弓与降主动脉交界处。可为完全横断,也可仅为内膜横断。心内膜、心外膜也可见有点状出血或斑块状出血,心肌断裂或心脏全层破裂。

解剖时应观察心、肺、大血管有无断裂,心、肺表面有无出血点,出血点的具体位置、形态特征。

(3)腹部解剖:高处坠落时,在坠地的瞬间巨大暴力的震荡作用,可使一些实质性器官破裂,裂纹方向与力的作用方向一致。这时如果心脏跳动迅速停止,虽然肝、脾发生了破裂,但仍然较少出血。如果胃内充盈有食物或液体,则可见幽门部粘膜下出血,饱满的胃比空虚的胃更容易发生破裂。

人从高处坠落着地的瞬间,腹腔内器官可因惯性作用而继续运动,因而使固定各器官的韧带和系膜发生撕裂、出血,以大网膜、小肠系膜、胃脂肪囊出血,脾门或肾蒂撕裂、出血较为多见。

坠落尸体还常可见椎体压缩性或粉碎性骨折,以腰1、2椎体最为多见,其次是胸11、12,腰大肌可出现断裂或出血,也可见腹后壁血肿。

对肝脏、脾蒂和肾蒂周围有无损伤及出血也应认真检查记录;对胃肠及其系膜有无出血、损伤,特别是胃肠内容物的消化排空情况应详细检查。还应认真检查观察脊柱两侧肌群有无出血,脊柱有无骨折等。

对四肢损伤有疑问时应进行局部剖验。

对颈部、心脏、肺脏、肝脏、脾脏和肾脏等处检查到的重要阳性和阴性征象均应拍照固定。在全面的尸表检验及系统的尸体剖验完毕后,死者的死亡原因一般即已明确。

四、案情分析

(一)分析判断生前或死后高坠

死后高坠损伤,多数是他杀,新鲜的尸体,从尸表的表皮剥脱、创口等生活反应情况,不难鉴别。但对高度腐败的尸体,从尸表损伤的生活反应较难鉴别。生前高坠还是死后高坠,主要从骨折断端出血情况和脏器破裂出血量的多少来鉴定,一般骨折断端出血明显的,脏器破裂出血量多的,通常是生前高坠,反之,一般是死后抛尸。

(二)判断案件性质

1、尸体与楼层的距离:跳楼自杀者,身体往下坠落时,既有向下坠落的力量,也有向外冲的力量,而意外坠落、不备之机被人推落或者杀人抛尸时则往往仅有往下的力量,而向外冲的力量很小或没有,因而同样高度坠落时,自杀者的坠落终点与坠落起点的投影距离比其它几种情况要大,有人根据大量的实际案例观察、统计后发现,自杀跳楼者的尸体着地点距楼房墙基的距离与坠落高度之比值一般大于1/7,意外坠落、他杀抛尸者的比值一般均小于1/7。

2、现场遗留物的分布:自杀者一般多从自己居住的楼上跳下,例如卧室、走廊或阳台,也有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山崖等处。在坠落起点处要注意发现有无死者遗留物品。为了爬上较高的窗台或栏杆,常移动凳子、椅子等什物,有时可发现死者的脚印或鞋印。在爬上窗台或栏杆时,可能碰落挂在上面的物品,或擦蹭剥脱的油漆、污垢、尘土等,也可能留下死者的手印或挂落死者的衣服的纤维。意外坠落的下落点,可以在楼梯、双层床上层、码头、船舱甲板、山崖、施工的脚手架及其它高处作业处。意外坠落的下坠点有时可以见到支持物断裂,山石滑脱或足擦蹭等痕迹。他杀坠落在现场上可发现他人的脚迹、手印等。

3、损伤特征:跳楼自杀者多为足位坠落,坠落伤严重,且有广泛性的损伤,都为一次性外力所形成,损伤方向一致,衣着损坏符合高处坠落所致规律。他杀抛尸尸体所形成的坠落伤较自杀者为轻,损伤难以用一次性外力所形成解释,尸斑的部位与尸体的位置不相符合,衣着破损不符合高处坠落所致,可发现其它原因。外伤死后抛尸者可在坠落空间的树叶等物体上发现血迹。意外事故坠落死者的尸体损伤特征和自杀坠落相似。

(三)注意事项。

1、损伤是否能在现场形成。高坠命案的尸体损伤是在高坠过程中碰撞形成,有的只有表皮剥脱,甚至只有皮下出血,但也有擦伤、皮肤和肌肉出血、挫裂创、类刺创、类割创。自杀或者意外事故的尸表损伤,现场均能形成。尸表上的损伤现场不能形成的,而且自己的行为又不能形成的,就可能是他杀案件或者死后移尸的案件。

2、尸表上附着物与现场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的,要调查研究它是怎样形成的,什么状态下形成的,手掌的抓物、握物是否与现场相符,指甲缝里有无他人的皮肤组织、血迹等。

3、高坠自杀案件的尸体表面损伤虽然广泛复杂,但现场均能形成。采用其他方法自杀未死后,再高坠自杀的案件,尸体表面除了现场可能形成的损伤外,还有自杀所形成的损伤。意外多次高坠后死亡的尸体表面的损伤多,损伤种类多以及重复性损伤为特点,但能在所有的现场形成。意外电击死亡案,责任者为逃避责任,可能移尸于悬崖下,伪装高坠死亡。高坠的木头砸死人,可以形成高坠的假象。有的人被他人勒颈窒息后从高处抛下,伪装成高坠死亡。石块打击头部致死,从窗户抛下,伪装跳楼自杀。

4、要认真细致地检查每一处伤痕的具体特征,然后综合分析,全面系统地比较,按照上述高坠伤的四大特征,区分出哪些是高坠形成的损伤,哪些是高坠不能形成的损伤。因为生前的高坠损伤,还有四种可能的性质,即是意外、自杀、他杀推下或致昏后又抛下去的。所以注意发现那些不具备高坠四大特征的伤,即非高坠伤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没有非高坠伤,也要注意检查有无其他加害致昏或强制手段,例如中毒昏迷后又抛下,或捆绑强行带到现场推下,还是引诱到悬崖峭壁或楼边,冷不防推下,还是死者自己自杀跳下或栽下,还是现场具有发生意外的客观条件等等,这些都需要在认真勘验现场及尸体的基础上,认真地进行分析、计算,从高坠的起点、环境、高坠起点周围的状态、有否移尸工具痕迹及拖拉痕迹、有无挣扎搏斗痕迹,起点有否死者的足迹、手抓痕迹等,尸体的坠落点在哪里,起点至落点中间的坠落线有几种可能性,哪种可能性最大,是垂直下落,还是弧线下落,落线中间有否障碍物,是什么性状,起点、坠落线、落点的性状能否形成尸体上的损伤等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正确地判断死因及案件性质。

5、高坠死亡案件的定性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仅仅依赖调查或某一刑事技术的检验结果来确定高坠死亡案件的性质是极其片面和危险的。只有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细致地现场勘验,系统全面的尸体检查,并结合常见毒物的化验结果,才能准确定性。有的高坠案件经过多次复核勘验,死亡性质也难以明确,主要是因为首次现场勘验不彻底,记录不完备;尸体检验粗糙,不系统、不全面,该拍照的没有拍照,例如眼球睑结膜及心肺表面存在出血的情况,手足等体表损伤,检验人只作了简要的记录或详细描述,却没有拍照,复核检验时由于尸体已经腐败或霉变,给鉴定及案件的定性工作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讨论:

一、在对高坠性案件的检验鉴定公共行业有这方面的标准,例如《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解剖尸体规则》、《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等。多数基层法医并没有按照所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把有充分有证明作用的损伤没有检验出来,有的检验发现了也并没有认真的记录,有的记录了也没有在分析中认真对待。还有一些是受到某种外界因素的干扰避重就轻故意不作为,也有少数的法医技术上不过硬无法认定,多数法医是怕造成错案承担责任出具了一个不负责任含糊其词的意见等。

二、有些法医只重视尸体而轻视现场的意识,认为法医只管尸体,而现场是勘查人员的事。笔者对于这种观点不能认同,特别是比较复杂的高坠性案件没有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及痕迹检验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对现场勘查时法医要和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一同进行,一般不要轻信现场勘查人员的汇报。在第一次尸体检验及现场检查后,并不代表检验的结束,而要是根据尸体上的损伤特征进行反复的勘验现场,通过现场现解释尸体上的损伤分佈及特征。

三、有的高坠性案件经过多次或多家鉴定仍然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鉴定结论,其中一个原因是首次法医的检验对尸体破坏较为严重,把有重要证据的组织器官全部取走,给后来的复检法医无法再行检验。在这里要提醒首次检验的法医要注意这个问题,要对有重要器官的损伤加以保护,不能再度损伤,需要提取的可以提取少部分,要留有足够组织器官作为复检时用。更为严重的是首次检验的法医将取走的组织器官(含病理片及蜡块)保管不好造成毁坏或丢失。另外对尸体的保管也是十分重要,有很多在复检时尸体已经是高度腐败,有价值的损伤特征已经消失,对复检造成困难。

四、现场录像及尸体检验的录像不全也是导致多次检验鉴定的原因之一。首次检验的机关一定要进行详细全面的录像,对现场及尸体上的细微特征都要记录在案。一是为了防止尸体的变质失去检验条件,二是复验机关对原始现场及尸体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三是尸体火化或土葬后无法复验,再一个也可供首次检验的法医反复的研究尸体及现场等。这类案件一旦立案在法庭上也需要这方面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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