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和党支部的组成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一般有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三种形式。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的人数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不足五十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对党员不足一百人的或五十人的部分单位,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一百人或五十人,但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的组成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七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七名的,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 以三至七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
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一般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三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会,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附:十八大党章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