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根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而在医疗保险上,根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很显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只须缴纳工伤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发[2003]1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是:
(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五)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就业。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暂无。
各地社保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对此暂无非常详细具体的条款。
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2003年1月1日施行):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应按本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时,列明其中 包括的社会保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