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通咨询电话:
王某为某村村民,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一块五分宅基 地,与非本村村民张某协商,由张某负责出资,盖好后双方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若发生政府拆迁等动因,拆迁补偿款由双方平分。张某拟让我起草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该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效力是本案关键问题。
该协议如果按照上述约定内容起草,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张某和王某的建房协议属于变相非法转让宅基地,该份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而合作建房协议是不是必然导致无效,也不尽然。
如果张某和王某在协议中约定产权共有,拆迁补偿款平分势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张某向王某出资建房,享有居住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则不违反合同的强制性规范依据,应属有效合同,但农村的宅基地合作建房,风险大,问题多,仍然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