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里的公开指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群众可以旁听庭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之案件的庭审过程应当不公开,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里的国家秘密包含了国家机关的秘密、政党的秘密以及军队的秘密。
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个质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这里的规定与《民诉法》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一个交叉点。就是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时,法院应该进行公开审理。但到了质证环节,同样需要不公开进行。也就是说旁听的群众在质证环节时需要离开法庭,不得进行旁听。
另外,《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5条规定了关于文书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最后,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