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听公司CFO的读书会的时候,听到了一个词,叫“毒丸”,后来一直很好奇也觉得很神奇,当然当时因为只有雪灾,还没有金融海啸,所以对这个事情,也不是很上心
今天在百度上查了下,才知道原来是这样的
摘录如下:
企业并购研究——反并购的经济手段
1. 毒丸计划
毒丸(PoisonPill)计划又称股权摊薄反并购策略,是一种提高并购企业并购成本,造成目标企业的并购吸引力急速降低的反收购措施。毒丸计划在平时不会生效,只有当企业面临被并购的威胁时,毒丸计划才启动。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毒丸措施:负债毒丸计划、优先股权毒丸计划和人员毒丸计划。
负债毒丸计划是指,目标企业在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并购的吸引力。负债毒丸计划主要通过企业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的“毒药条款”来实现。依据该条款,在企业遭到并购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负债毒丸计划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企业股票或合并后的新企业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并购资金量和并购成本;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上述价格向企业售卖手中持股来换取现金,或者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或偿还贷款,可耗竭企业现金,恶化企业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并购者在接收目标企业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并购者自身。鉴于并购后面临的财务问题,并购者往往止步。
优先股权毒丸计划是一种购股权计划,这种购股权通常发行给老股东,并且只有在某种事件发生时才能行使。优先股权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最低股票溢价是200%。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即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并购者或者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
人员毒丸计划是指企业的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企业被以不公平价格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一人在并购后被降职或解聘时,则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这一策略不仅保护了目标企业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使并购企业慎重考虑并购后更换管理层对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企业的管理层阵容越强大、越精干,实施这一策略的效果将越明显。当目标企业管理层的价值对并购方无足轻重时,人员毒丸计划也就作用有限。
毒丸计划在美国非常盛行,这与美国的法律环境有关。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决承认了毒丸计划的合法性。根据美国普通公司法的规定,美国公司只要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明确授权,即享有各种类别股份的发行权而无须其他审批。但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却没有这样的土壤,因为在英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采用毒丸计划作为反并购手段不合法。
2.降落伞计划
降落伞计划是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更换费用实现的。由于目标企业被并购后,随之而来的经常是管理层更换和公司裁员。针对员工对上述问题的担忧,人们设计了降落伞反并购计划。降落伞计划具体包括三种形式:金降落伞(GoldenParachute)、灰色降落伞(Penson Parachute)和锡降落伞(Tin Parachute)。
(1)金降落伞。金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企业签订合同,一旦目标企业被并购,其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则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上述人员的收益根据他们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不同。这种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退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2)灰色降落伞。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中级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目标企业承诺,如果该企业被并购,中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3)锡降落伞。锡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的普通员工在企业被并购后一段时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道理与金降落伞同出一辙。
3.员工持股计划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美国许多企业都鼓励内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敌意并购发生时,如果员工持股比例相对较大,则可控制一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高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4.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在企业受到并购威胁时购回发行在外的股份,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并购企业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同时则可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股份回购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是企业将可利用的现金分配给股东,以此换回股东手中的股票;第二种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用募集的款项购回自己的股票。股份一旦被回购,流通在外的股份数量减少,在回购不影响公司收益的前提下,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就会上升,股票价格必然上涨。股份回购的实施,必须考虑各国公司法是否允许。
5.帕克曼防御
帕克曼防御是指目标企业在遭到并购袭击时,不是被动地防守,而是以攻为守,它或者反过来提出还盘而并购并购者,或者以出让本企业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让部分股权为条件,策动与目标企业关系密切的友好企业出面收购并购方股份,以达围魏救赵的效果。帕克曼防御必须有几个条件:(1)袭击者本身应是一家公众企业,否则谈不上收集袭击者本身股份的问题;(2)袭击者本身有懈可击,存在被并购的可能性;(3)目标企业需要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否则帕克曼防御的运用风险很大。帕克曼防御的特点是以攻为守,使攻守双方角色颠倒,致对方于被动局面。从反收购效果来看,帕克曼防御能使反并购方进退自如:进可并购袭击者,使袭击者迫于自卫放弃原先的袭击企图,退可因本企业拥有并购者(袭击者)的股权,即便目标企业被并购也能分享并购成功带来的好处。
6.资产重估
在现行的财务会计中,资产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来估价。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使得资产的历史成本往往低于其实际价值。当目标企业收到并购出价以后,可对其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把结果编入资产负债表,提高了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显示并购企业的出价对目标企业定价过低。
7.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是指关联企业或关系友好企业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当其中一方受到收购威胁时,另一方施以援手。相互持股可以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从而降低被收购的机会。不过,相互持股需要占用双方企业大量资金,实质上是相互出资。
8.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票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股票,原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就会下降,股权就会被稀释。当公司受到并购威胁时,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就会削弱。因此,一些公司为了即能筹集到必要的资金,又能防范被其他公司收购,就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票。这种股票的股息比普通股票的股息要高,但其表决权很低或者没有。发行限制表决权股票是一种有效的反并购对策。由于目标公司集中了投票权,就可以阻止敌意并购者通过收购发行在外的股票而控制公司。
9.董事轮换制
董事轮换制(Staggered BoardElection)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更换三分之一(或其他比例)的董事,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由于这种反并购方法阻止了并购者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目标公司。美国现在有70%以上的上市公司采用了董事轮换制。这种制度旨在阻止敌意并购方在一次股东选举中就夺取被并购方的董事会控制权。一般来说,敌意并购者至少要经历两次董事会选举,才能赢得多数席位来控制董事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第二次股东会议召开前,恶意并购者不是迫使目标公司达成友好协议,就是放弃并购企图。总的来看,董事轮换制是一种对股价影响较小而又非常有力的反并购策略。
10.绝对多数条款
绝对多数条款(Super-majorityProvision),也称超级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合并需要获得绝对多数的股东投赞成票。同时,这一反并购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超级多数条款一般规定目标公司被并购必须取得2/3或80%以上的投票权,有时甚至高达90%以上。这样,敌意并购者如果要获得具有绝对多数条款公司的控制权,通常需要持有目标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并购成本和难度。
11.白衣骑士
白衣骑士是指目标企业遭遇敌意并购时,主动寻找第三方即所谓的“白衣骑士”以更高的价格来对付敌意并购,造成第三方与敌意并购者竞价并购目标企业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敌意并购者要么提高并购价格,要么放弃并购。一般来说,如果敌意并购者的出价不是很高,目标企业被“白衣骑士”拯救的机会就大。如果敌意并购者提出的出价很高,那么“白衣骑士”的成本也会相应提高,目标企业获救的机会就小。
12.焦土战术
焦土战术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反并购策略。主要包括出售“皇冠上的珍珠”和虚胖战术。
企业最有价值的部分最具并购吸引力(如专利、商标、某项业务或某个子公司等),通常被誉为“皇冠上的珍珠”。这些“皇冠上的珍珠”非常容易诱发其他企业的并购企图。针对这种情况,目标企业可以将“皇冠上的珍珠”出售或者抵押,从而降低敌意并购者的并购兴趣。
虚胖战术的做法有多种,或者是购置大量与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的资产,令目标企业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下降;或者是大量增加目标企业负债,恶化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或者是故意投资一些长时间才能见效的项目,使目标企业在短期内资产收益率大减。由于虚胖战术会导致目标企业严重的负债问题,敌意并购者不得不放弃并购。
13.甩掉包袱
目标企业如果存在一些严重亏损或前景暗淡的业务部门会造成股价的长期低迷、股东的不满和管理层的分裂,从而会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目标。要想扭转这种情况的最好方法就是将这些业务部门出售,从而甩掉包袱,重新树立公司的形象。
14.死亡换股
死亡换股是指目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特种股票或者两者的组合,用来交换流通在外的本公司的普通股票。其主要作用是减少普通股票的流通数量,提高股票价格,增加敌意并购者的并购成本。但是,死亡换股也是一把双刃剑。即使目标公司的股价上升,由于股票流通数量减少,敌意并购者的最后出价可能不变。此外,死亡换股引起目标公司负债比例提高,债务包袱严重,即使目标公司的总市值不变,权益价值的比重也会降低,而其股价不见得一定会因股票流通数量的减少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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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并购的法律手段与策略
反并购措施仅针对那些恶意并购与不当的敌意并购。如果并购本身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地位和长远发展,则管理层实施反并购便违背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是被禁止的。
公司并购是市场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它有优胜劣汰,加速资源优化配置的强大功能,但也有风险高、投机性强制负面表现,一旦操作失当,便会两败俱伤。尤其是专门以投机方式猎取目标公司并进行“剔肉”式的恶意并购,总是以坑害中小股东为结局,丧失了公平与公正,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的基础要件,为多数国家的法律所不容。
怎样构筑反并购的“防火墙”?一般来说,目标企业可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去保护本企业免受恶意并购与不当敌意并购之侵害,维护股东利益。
首先看看有哪些法律手段可以利用。
第一,援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各国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之一。如果某一行业的经营本来已高度集中,继续并购当然会加剧集中程度,这样的并购极易触犯反垄断法。目标企业可以进行周密调查,抓住并购的违法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即可击败并购方的企图。
第二,援引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如果是上市公司的并购或被并购,即会涉及到上述法规。这些法律一般对证券交易及公司并购的程度、强制性义务有规定,比如持股量、强制披露与报告、强制收购要约等均有规定,收购方一旦在强制性义务方面有疏忽,很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而导致收购失败。
第三,利用诉讼阻止并购进程,争取到宝贵的时间,然后再用经济手段消除 并购威胁。这种诉讼的目的不在于一定赢得诉讼,而是利用诉讼获得宝贵的喘息之机,并组织有效的反击。
经济手段可用作反并购措施。如友好企业交叉持股和求救于“白马骑士”等,上述这些办法大多为业内所知。
笔者在这里介绍的是在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颇“另类”的反并购策略:
其一,负向重组。负向重组即对企业进行重组后使企业价值降低甚至失去发展前景,不再具有被并购的吸引力。负向重组包括“毒丸计划”和“焦土战术”。毒丸计划是目标公司为防止敌意收购,让公司背负高额债务,这些债务的利率也相当高。一旦目标公司被购并,并购方立即陷入大规模清偿债务的困境,犹如吞食了“毒丸”。毒丸策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笼以来,已被设计得五花八门,有“负债毒丸”、“权利毒丸”、“管理层毒丸”等。
“焦土战术”是除掉企业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企业最有价值的部分最具并购吸引力(如专利、商标、关键人才、某项业务或某个子公司等),将其出售,目标公司便失去了并购吸引力。但这样做的结果也会使目标公司本身失去了价值,变成“焦土”。这一策略被称为“摘除皇冠上的珍珠”。还有一种战术是,在遭遇敌意并购而无力反击时,购置大量闲置资产,故意恶化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使目标企业变成“焦土”,如果收购完成则两败俱伤。
其二,降落伞计划。包括金降落伞计划:目标企业与高层管理人员为防止敌意并购而订阅的雇用合同,内容一般是若本公司被并购而高层管理人员被解职时,公司必须立即无条件支付巨额解职费或退休金、股权收入或额外津贴;银降落伞计划:对中层管理人员提供的比金降落伞稍差的同类保障;锡降落伞计划:对企业职工提供的比银降落伞又差一等的同类保障。降落伞计划的实施将会使目标企业面临巨额现金支付,足令并购者望而却步。
其三,死亡换股。目标公司发行债券、特别股份或两者组合,以交换本公司普通股,通过减少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来抬高股价,达到提高并购价的目的,增加并购难度。
其四,在公司章程中订阅反收购条款。如规定凡任命或辞退董事、决定公司资产出售、合并、分立,均须经绝大多数股东同意方可实施;或规定公司每年只能改选少量(超少数)董事,而且辞退事由必须合理。面对这样的规定,即使并购完成也难以迅速掌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其五,股份回购。目标公司回购本公司普通股,减少流通量,在股东权益不降低的情况下,股价肯定提升,并购价格也会提升。我国公司法禁止在通常情况下回购本公司股票,但是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
上述“另类”反并购手段,有的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质,有的过份关注管理层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往往是在成功抵制了并购之后,轻则伤筋动骨,重者大伤元气,一蹶不振,甚至与并购方同归于尽。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在合法的前提下吸取其有价值的部分,摒弃其有害的部分,为我国的资本市场服务。
笔者需要特别申明的是,反并购措施仅针对那些恶意并购与不当的敌意并购。并购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的确有它的加速资源配置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实践中也不乏双赢的个案。如果并购本身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地位和长远发展,且并未损害股东利益,甚至增加了股东利益,则管理层实施反并购便违背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