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律师 陈有西

个人简历
  钱列阳律师,男,38岁(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先后就读于: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北京大学分校、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曾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一九九四年成为执业律师,先后担任中国华能集团北京公司、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国有、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工作单位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为
  执业证号:010095110108
  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转制主协调律师资格(证号:0330)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律师资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号:京01061)

承办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
  江西南昌“德国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故意伤害案
  台湾间谍寇建明间谍案(受司法部指定)
  台湾姚嘉珍、杨铭中间谍案(受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推荐)
  律师方傅根包庇案(受市司法局指定)
  秦德海故意伤害致死案(终审宣判无罪)
  北京市大兴县房管局局长傅冠宇贪污、玩忽职守案
  浙江反腐第一大案吴彪贪污、挪用公款案
  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
  河北沧州卫生局副局长张彦龙玩忽职守案
  京城小尾寒羊再审案(法律义务援助)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系列诉讼案等。

著述及主要文章

  《新刑法图表手册》  副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公民权利与司法公正》撰稿人 法律出版社
  《法治社会首先应转变观念》  《中国律师》杂志2000年第6期
  《刑辩律师距包庇罪有多远》  《中国律师》杂志2000年第9期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  《中国律师》杂志2001年第7期
  《自焚引发的玩忽职守案》   《中国律师》杂志2002年第1期
  《“刑讯逼供” 何时了》   中国律师网>>时事追踪>>时事点评
  另,在《北京律师》、《北京法制报》上发表文章多篇。

成功案例
自焚引发的玩忽职守案
——张彦龙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辩护词
编者按:河北省沧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彦龙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1年11月13日在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属于案中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法庭辩论激烈而精彩。第一被告人张彦龙的辩护人、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的辩护多次引起大家的共鸣。兹将钱律师的《辩护词》推荐给读者。
案情简介:2000年12月21日,河北省卫生厅给沧州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对疑似生产含矿物油饼干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沧州中原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2000年12月22日上午,沧州市卫生局根据该文件精神,责成主管的沧县防疫站对沧州中原食品厂进行突击检查,依法对该厂进行查封,并对该厂的产品及原材料食品油取样化验。到场的有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彦龙、市卫生局防保科科长赵洪征、市防疫站站长张振才,沧县防疫站站长张巨儒、副站长李金文、《燕赵都市报》记者刘树鹏等人。2000年12月23日《沧州日报》根据赵洪征提供的情况以《假“佳佳”饼干疑含矿物油》为题进行了报道。2000年12月25日,《燕赵都市报》也以《沧州查获一批含矿物油饼干》为题进行了报道。12月28日,对中原食品厂再次进行的检验结论又为检验样品不含矿物油。该厂法定代表人赵志华于2001年2月将《沧州日报》和《燕赵都市报》起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报予以赔偿,不久赵志华因他人劝说而自行撤诉。此后赵志华曾几次找《燕赵都市报》及相关单位及人员讨要说法未果。2001年4月30日上午,赵志华携一桶汽油在沧州市卫生局找张彦龙副局长讨说法未果后,当即在办公楼走廊内自焚身亡。2001年5月31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彦龙、张巨儒、李金文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2001年8月7日起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3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到底饼干是否含矿物油?媒体报道是否真实?此案真相扑朔迷离。死者赵志华之家属已就媒体的报道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而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该案正在审理中,人们对事件真相拭目以待。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一天的庭审,我觉得这是—件非常令人痛心和遗憾的事情。作为北京来的律师,我认为这件事情首先要对死者的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并且对他们在法庭上的过激行为表示理解。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都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越来越清楚地看出一个问题。即赵志华自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此问题并未查清。实际上赵志华的中原食品厂产品被卫生检疫部门封存七天带来的损失并不是很大,这就是赵志华没有向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真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原因。给他的企业造成损失最大的是《燕赵都市报》对此事的所谓“失实报道”,由此还引起了诉讼。后来赵志华又撤诉了。撤诉以后他又无处可告,因为法庭一事不再理。在这种情况下他感到很窝囊,所以到最后在4月30号发生了在卫生局楼内自杀的极端的事情。那么我认为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他为什么会有这样极端的做法?他又怎么会撤诉?我认为这里面存在着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他遇到了一个他怕的人,这个人压他,一定要让他撤诉。那么他只好撤诉,然后到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他的问题。第二种可能有人给了他—个承诺,这个承诺的意思是如果你撤诉了将得到某些兑现。然而当他撤诉以后,发现没给他兑现,他就感到被愚弄了。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他才会在4月30号走上绝路。本案始终围绕着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三个人是不是可能有诱骗赵志华撤诉的承诺,最后又不兑现。直至把赵志华逼上绝路的问题展开。在这个问题上通过一天的法庭调查,第一没有发现任何这方面的确确实实的证据, 第二从他们的职务和背景看,也确实没有能给出这种承诺的资本,比如给赵多少钱的补偿或给赵其他什么好处。那么我们就要问,赵志华走上这条路究竟是谁给了他承诺,或者他究竟遇上了哪些使他怕的人,使他足以到法院撤诉。实际上到今天为止,这仍然是一个疑案,这个问题今天法庭并没有真正查清,对赵志华死的那一天的心理动机,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是我想一定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合理的解释。刚才在法庭调查中第三被告的律师出示了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证据,即死者赵志华之弟赵志清的证言证实:赵志华在生前跟他讲过自己受到压力,是在地税局长刘淑华的办公室,包括《燕赵都市报》驻沧州记者站站长高福学也在场给他施加压力,让他撤诉。这种有其他人施压的线索至少可以说明一点,在《燕赵都市报》被赵志华起诉以后,确实有其他的力量、有其他的人在给赵志华施加撤诉的压力。这种合理的怀疑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在本案中这三位被告的问题远没有在排除上述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得到真正的澄清或证实。起诉书指控三被告施压和让赵志华上当受骗的证据显然是不充分、不确凿的。
  我认为今天对赵志华真正自杀原因的探究,即到底有什么人在背后操作这件事情,并不是本案的关键。作为第一被告沧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彦龙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只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依其责任应当履行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从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是不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最后造成的结果来衡定,这三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从今天公诉人的意见来看,主要是针对卫生局向媒体透露中原食品厂饼干有问题的信息和被告张彦龙动员撤诉的问题。现就第一个透露消息的问题提出我的看法。今天这个问题在法庭上已经调查清楚,媒体的消息来源是卫生局防保科科长赵红征。那么,赵红征科长的这个行为对于作为他的主管局长被告张彦龙来说有没有过错,是否有对下属于部有管理不力之嫌,就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已经发现,卫生局并没有作出过任何禁止关于科级干部单独接受媒体采访或透露消息的硬性规定,也就是说赵红征完全可以以自己工作中的所见所闻向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这不等于媒体报社一定要刊登,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应文责自负。对于赵红征所说的每一句话是否真实、客观负有查证属实的义务。媒体不作查实,原话照登,是不是违反新闻法规等相关规定那是另外的事,不是本案需探讨的问题。但是至少赵红征这样做没有违反卫生局内部的规定。因此,作为赵红征的主管局长也不存在对赵红征的行为有任何制约或者管教不力问题。简言之,在这个问题上,卫生局和被告张彦龙副局长都没有不尽职的过错。
  第二项指控是关于撤诉的问题。被告张彦龙是受媒体之托(他完全可以不接受》来做劝说赵志华撤回对媒体的侵权之诉的工作的。我认为动员撤诉本身并没有错。哪怕大街上有人打架,我们都可以在不分谁对谁错的情况下,首先应该上前去劝阻,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做撤诉工作也是为了化解矛盾的一个方法,关键问题是在做撤诉工作的过程中,有没有人故意给当事人设圈套,有没有用欺骗的方法变相坑害当事人。这就回到我刚才我所说的,今天被告的这三位是不是在做具体的撤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赵志华设套,或者有其他的错误行为。因此我不认为做撤诉工作本身是一个应该被追究的错误行为。
  现在,我们再来看2001年4月30日所发生的极端事件。作为卫生局副局长的被告张彦龙以接待群众来访的方式接待赵志华,这并没有错。赵志华到卫生局的本意并不是来找张彦龙的而是来找赵红征科长的,因赵红征不在转而才找主管领导张彦龙。假如那天张彦龙也不在单位,那么他可能就会找一把手。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是今天站在法庭上的就该是卫生局的一把手张俊熙局长了呢?如果直接找到市里,是不是就应该是市里的某个领导站在这里呢?这样的逻辑推理是很荒诞的,因为如果只以某一个上访者的死亡来推断和认定相关接待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我们就犯下了客观归罪的错误,这是与法理相悖的,也是绝对不能允许的,简言之,如果可以单纯以结果推断和认定犯罪,那还要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做什么?所以我认为在本案中,张彦龙从对赵红征的管理职责有无失误,到对撤诉工作的参与有无过错,以及最后对赵志华来访的接待是否应该,都无法找到张彦龙有任何不当之处的证据。相反,张彦龙在听到赵志华拎着汽油桶来卫生局后,完全可以一躲了之,或避而不见。张彦龙仍然以群众来访的方式接待了赵志华这一事实本身,恰恰说明张彦龙对工作不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而是“严重的负责任”。这种负责任并不能因此扩大张彦龙的工作职责范围。而且卫生局方面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包括今天公诉人员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能证明张彦龙在履行上述职责中有任何错误。如果连错误都谈不上的话,那怎么能谈得上犯罪呢?首先应该有错误,如果错误严重才可能构成犯罪。今天对他的所有行为是否履行了职责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也找不出任何错误。那么张彦龙的行为怎么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张彦龙的行为用玩忽职守罪来指控,按照我国《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罪疑从无”的基本原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仅仅以社会损害结果来简单推论和认定犯罪,而置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于不顾,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维护司法公正,不放纵一个有罪之人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不能冤枉一个无罪之人。这是法制建设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希望法庭本着公正、客观的态度来认真查明本寨,还—个基本的司法公正给这个社会。
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2002年第1期

专业专长
刑事辩护
公司法业务
办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

  江西南昌“德国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故意伤害案
  台湾间谍寇建明间谍案(受司法部指定)
  台湾姚嘉珍、杨铭中间谍案(受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推荐)
  律师方傅根包庇案(受市司法局指定)
  秦德海故意伤害致死案(终审宣判无罪)
  北京市大兴县房管局局长傅冠宇贪污、玩忽职守案
  浙江反腐第一大案吴彪贪污、挪用公款案
  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
  河北沧州卫生局副局长张彦龙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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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系列诉讼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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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合伙人


钱列阳新作:

破阵子·中国律师执业随想

夜里挑灯看卷,
梦回争讼法庭,
多少案庭辩是非,
多少卷案牍劳形。
法外尚有情!

笔作得马蹄快,
文如雪片厚平,
了却客户心中事,
求得公平正义赢。
可怜白发生!

钱列阳|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二00二年二月

联系方式
  电 话: (010) 6329 1803(办公室)
  传 真: (010) 6329 3547
  手 持: 139 0113 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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