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成和傅宏都是合肥人,贡是电影放映队队长。傅是新华书店营业员。同在宣传系统工作。两人由相识、亲近而成了朋友。贡从乡里巡回放映回城后,即到傅家作客。也就认识了傅妻小英。唯贡对她相见恨晚,慕爱倾心。
1955年5月某晚6时许,贡成特去新华书店宿舍区把傅从家里拉到放映队租住的永丰旅社(兼营饭店)内聚餐喝酒。放映队三人对小傅一人一起劝酒。尤其贡队长心怀歹念,蓄意欲将小傅灌醉。这一点其他人是不知情的。他们天南地北、酒话连篇、笑声不断。吆喝酒令声越来越高。真是热闹非凡。一瓶酒喝完了,又开一瓶;小菜吃完了再添一盘,一直喝到当晚10时左右。小傅终于醉倒在餐桌边。被贡队长与另一名队员搭搬到贡的床上躺下。贡却暗自欢喜。偷偷地、轻手轻脚地摸准傅家,推开房门。正巧这时小英正在呼呼大睡。贡立即脱掉衣裤,直往小英床上被窝里钻了进去……。
再说小英蒙头蒙脑地迷迷糊湖还以为是丈夫喝酒回来,一时性欲冲动逼迫及待地与自己作爱,一切是那么顺从,随他作为。等到发觉此人动作如此粗暴,与夫有明显的差异时,突然惊叫起来:“你是谁?你到底是谁呀?”他故不作答,反而更加紧紧地拥抱着她,压得她透不过气来。以致无力反抗。直到他射了精液,正欲起身逃脱之机,小英愤恨交加,两手用劲狠很地在他的屁股上,左右同时各抓了一把……。
天亮了,小傅回来了。获[]知小英被奸,泣不成声,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经公安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在不公开审理。终结后,将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报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贡成偷奸朋友之妻,违背妇女性自愿的要件所发生的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拾年。
1999年5月30日记
未成讼的无效婚姻
1985年夏,我在天长县人民法院担任信访接待专职工作。遇到一件无效婚姻纠纷。当时男女双方由其父母包办,未经结婚登记。而按当地乡间旧俗择办喜酒,男女拜堂后同居生活。不到三个月男方即与姘妇(有夫之妇)私奔在外。女方怀孕在身,一气之下,去医院刮了胎,并向仁和法庭告状,要求与男方离婚。法庭负责人请示院长后答复她:按事实婚姻处理,要她等待男方回来或在二年后才得受理此案。女方不服,含泪上访。经接待了解以上情况后,我对她不幸遭遇深感同情。我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适身处地地为女方着想,对她负责,提出我的异议。随时将此情况向上级作了汇报。请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应作如何处理?幸蒙省高院民庭及时答复:可按非法同居,无效婚姻处理。我有了这吧上方宝剑,以书信形式,抄录了高院民庭有关原文答复了女方。因此挽救了该女无须诉讼,即可重新获得婚姻自由。少受两年难熬之罪。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以上婚姻不能以既成事实婚姻关系对待,不应依法保护;而应以无效婚姻予以解除,才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才符合婚姻法的原则。
2000年5月21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