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定要请有多年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协助核查病历;
二、对有疑点的部分,在诉讼阶段,一定要拿病历的原件仔细核查。病历的刮痕、涂改都是通过病历原件发现的,很难从复印件中察觉;
三、不要对病历上的姓名、床号、日期等项偶然发生个别、孤立的笔误过多注意,但是如果上述项目发生一系列错误,就要引起注意,考虑该病历是否存在重新书写或修改的可能。
病历修改、造假,由于专业性强,而且往往是该病历的主管医师亲自修改,所以隐蔽性强,很难发现。但是病历,尤其是住院病历,是由医院诸多科室、诸多医务人员共同完成的,若想全面修改病历、造假,工程浩大,动静不小,还涉及到财务科、病案科、医院信息科、医保科。一旦病历造假经法庭确认,根据规定,鉴定机构会拒绝鉴定,医院将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封存病历的步骤
一、提出封存要求: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
二、点清病历页数: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然后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全部病历复印并封存。
三、封存复印件:为了不致影响医院对病历的管理,现在一般都是封存病历的复印件。患方应在封存件的边缘处签字并注明封存日期(医疗机构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病历都包括什么
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
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
客观病历: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根据条例规定,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资料。
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
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
医嘱单——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
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
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
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
护理记录——是指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复印领取客观病历 主观病历也可封存
根据条例规定,患方在医院只能复印并领取客观病历。但是患方却可以主动要求将主观性病历资料一并进行封存。因为条例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并没明确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还是可选择的权利,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如果患方想得到全部病历,只能在诉讼阶段,依照民事诉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