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小结
2010级 7班王宝霞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是语言哲学家Austin1955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做WilliamJames系列演讲时将该理论作为一种哲学分析工具首次提出的,并在随后的系列演讲中逐渐成型。后来在他的学生Searle的不断总结、创新和规范下,成为了一个系统。现在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中一个重要内容。Austin和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都做出了那些贡献,言语行为理论又有哪些缺点和不足呢,言语行为理论的将来发展的方向又是怎样的?这篇小文章将会慢慢道来。
一、言语行为理论概况
这里介绍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概况主要包括基本主张,强调内容,实用意义和研究角度。下面一一讲述。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纳为;“说话即做事。”(Austin1962)即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所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作言语行为。Austin认为,说话人总是在通过说话来做事,不论他们的说话方式直接还是间接,明晰还是含蓄。言语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话语表达意义的基本功能单位,也是研究语言使用的基本分析单位。
言语行为理论重视言语行为的实施者在语言交际中的作用,强调言语行为实施者的主体作用。另外,针对言语行为实施者作为反映的听话人的回答也是实施的言语行为,这也是言语行为理论探讨和强调的范围。
言语行为理论的实用意义,包括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直接目的是在于了解不同言语行为在不同语言文化中的实现模式、手段、语言资源及其实现机制,了解实施相同言语行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语手段,对比它们在语言学习和跨文化交际中的表现差异及导致的原因。最终目的是为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跨文化交际服务的。
研究言语行为理论可以从多个角度出发,比方说语用语言学、社交语用学、对比语用学和跨文化对比语用学等方面。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1、Austin与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哲学家们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提出的,其创始人是Austin,他提出了这一理论的稚形。他在言语行为理论方面的主要贡献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Austin推翻了哲学家们历来认为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即用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来判断一个句子的真假的观点,区分了言有所述(constatives)和言有所为(performatives)。他认为区分的标准就是句子中有没有施为动词,有施为动词的就是言有所为。并且他提出了两种言有所为的两种句法形式:一种是以第一人称为主语、谓语动词是主动语态的的I+VP形式,第二种是第一种的被动语态形式,即以第二人称为主语、谓语动词是被动语态的I+VP形式。这两种句法形式都可以加入hereby进行验证,如果句子通顺的话,就是行事动词,这个句子就是合法的,否则不是。但是后来他发现用hereby来判断一个句子是不是含有施为动词,是不是言有所为有点牵强,有些句子不使用施为动词,照样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比如:Shutthedoor.还有其他语言手段,比如句中的语气、语调还有句子所处的语境等也可以使听话人很好的明白话语的意思,而语境在言语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Austin发现以上的不足之后,他接着提出了把施为句分为隐性施为句(implicitperformatives )和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但是接着又发现所有的句子都是施为句,不管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他接着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式,即一个人说话的时候,是同时进行了三种行为。这是他第三个贡献。
最后,在Austin提出的新模式中,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 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言内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说话表达字面意义,是the act of sayingsomething,包括说话时所用的发出的语音、音节、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言外行为是说话人通过字面意义表达说话人的意图。是theact in sayingsomething,比如说发出命令等;言后行为是是指说话人的话语作用在听话人身上所带来的效果。在这三个言语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是语用学研究的重点,因为它们是语言交际的中心。同时Austin也提出了言外行为的五种分类,即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vitives)和阐述型(expositives)。但是Austin这样分类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些词可以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并且这种分类标准也仅仅是在对施为动词分类。
Searle在发现老师Austin提出的理论中的不足之后,接着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是其成为了一个系统。Searle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2、Searle与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是言语行为,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者句子。因此,Searle在Austin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具体的内容有一下几点:
首先,Searle在发现Austin对言外行为的研究时没有涉及到句子的具体内容,所以就提出了命题内容。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包含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做的描述。言内行为又分为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话语行为是说出话语和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是指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和“描述”这两种行为。实施相同的言语行为可以用不同的命题内容,实施相同的命题内容根据语境的不同可以表达不同过的言语行为。但美中不足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句子都有命题内容,比如hello没有命题内容,但是却实施了打招呼这一言语行为。
其次,Searle把语言行为视作一种社会性的规约行为,因此他把影响言语行为的规则分为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节性规则常用祈使句形式,表现为“要做……”“不要做……”,构成性规则表现为“X即是Y”。Searle区分这两者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人们使用语言所需要遵守的是构成性规则。接着他提出了满足某一言语行为的的八个条件,最后归纳为四个条件(happinesscondition),即命题内容条件(propositional contentcondition),准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诚意条件(sinceritycondition)和根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和相应的四个规则。
再次,Searle对言外行为重新分类,分为阐述类(representatives)、指令类(directives)、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类(expressives)和宣告类(declarations),并且提出了用言外之的和适从向来判断言外行为。
最后,Searle在Austin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于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act),即一个言外之力的实施间接地通过另一个间接言语行为的实施来实现。后来语言学家们从合作原则(Grice)、礼貌原则(Leech)、面子问题(Brown &Levinson)等各个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了阐释。
另外,Searle提出的隐喻观也是其贡献之一(Searle隐喻观来自于侯老师上课讲解)。他的隐喻观不属于这篇文章讨论的范围,所以就不在叙述。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前景
言语行为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很成熟的理论和系统。现在许多语用学家都是在其基础上发现其不足并不断发展其理论,另外还有语用学家用言语行为理论与其它的理论相结合,比如侯国金在2008年的《语用学大是非和语用翻译之路》中提到言语行为中的语用标记值,言语行为的语用标记关联模式,即把言语行为与语用标记性联系了起来。还有用Verschueren的顺应理论解释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再有,关注生活中的语言现象,用言语行为理论解释生活中的语言现象也是其我们学习和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方向。
四、小结
这是篇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的知识小结,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讨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强调的内容,意义和研究角度。第二部分讨论了Austin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三个贡献及其不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四个贡献及其不足。本文没有详细讨论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和隐喻观,因为不是这篇文章的讨论范围。第四部分谈了笔者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前景的一点点看法。本文总体上是学习言语行为理论知识的一个小结,如有总结不当或错误之处,还请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何兆熊.2000.新编语用学概要[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何自然,陈新仁.2004.当代语用学[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侯国金.2008.语用学大是非和语用翻译之路[M]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方晨.2010.浅谈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J].科技信息,301-302科技信息
徐佳.2010.言语行为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从奥斯丁到塞尔[J].赤峰学院学报,131-132
苗立波,关晶.言语行为理论在赵本山小品中的体现[J].人文论坛,210
An Inquiry of Speech Act Theory
2010级7班 代曼漫 2010207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英国哲学家J.Austin首次提出。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旨在回答语言用于“行”的问题。此理论一经提出便在语言学界产生了十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语言不仅仅是用于陈述。因为有一部分话语是无法判断真是或是谬误的。“陈述之言”用于陈述事实、描述事物的状态。这类话语可以得到验证,判断真假。但是有一部分话语是无法被验证的:
I do.
I name this ship Elizabeth.
I give 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brother.
I bet y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何兆熊,2009:87)
以上的四句话都是用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于构成某些行为的实施。说话人在说这些话时并不是想要陈述或描述,而是想要利用话语完成某事。比如第一句“Ido”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是作为结婚的起誓。交际活动中这样的情况普遍存在。说话人通过这些话语实施“许诺”、“道歉”、“警告”等行为。
基于此,Austin把言语分为两类: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分类之后,Austin觉得有必要确立一个标准来区分话语到底是言有所为还是言有所述。但是这样的尝试似乎不尽人意。
最初提出句法形式“I+VP”以及行事动词虽然表明话语实施了行为,但是仍有很多话语没有通过这样的形式一样也实施了行为。Austin尝试提出的标准并不是没有道理,但很显然都不是十分严密的。在此基础上Austin又提出“hereby”这个词来加强判断标准。但这一标准显然还是不足以判断言有所为。
Austin试图从语言形式方面入手探析言有所为的努力似乎没有什么成效。但是这种尝试让Austin认识到语言行为是不能单纯从语言形式入手来研究的。于是Austin又转向了一个新的方向继续研究。
Austin提出了一个新模式。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三种行为:言内行为(l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何兆熊,2009:92)
下面引用Levinson来介绍这三种行为:
(i)locutionary act: the utterance of a sentence withdeterminate sense and reference
(ii)illocutionary act: the making of a statement, offer,promise, etc. in uttering a sentence, by virtue of the conventionalforce associated with it (or with its explicit performativeparaphrase)
(iii)perlocutioary act: the bringing about of effects on theaudience by means of uttering the sentence, such effects beingspecial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utterence
(Levinson,2003:236)
毫无疑问,Austin讨论的重点是第二种:言外行为。在研究言外行为时,Austin对言外行为也作出了分类。他将言外行为分为五大类型: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v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何兆熊,2009:93-94)
这样的分类却不如Austin对言语模式的分类那样更有说服力。对言外行为的分类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只是对行为动词的分类。很多学者对Austin作出的分类都持批评态度。
继Austin之后,美国语言学家J.Searle也对言语行为理论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Searle提出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观点:
言语交际最小的单位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何兆熊,2009:95)
对于言语意义的研究,Searle还认为不需要区分句子意义和言语行为的研究,这两种研究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何兆熊,2009:95)
这些观点表明言语行为和语言本身分不开。要想实施言语行为,必然受到语言特征的影响。因此Searle认为这两个研究应该结合起来,作为一个研究的两个不同侧面。Searle提出了命题内容和言外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此,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实施区分出了两类规则: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rules)。他还提出了言语行为实施的条件,并且对言外行为同样做了分类。尽管这个分类相较Austin的分类更加合理和科学,但这一分类仍然有着自己的局限性。当然,这也激发了之后的学者不断思考和发展这一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解释研究语言意义的一种理论,学界对其归属有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言外行为理论是纯属语用学范围内的一种理论,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不必作为一种独立的语用理论而存在,因为完全可以把它归纳到一般的语义、句法理论中去。(何兆熊,2009:112)
笔者个人同意第一种观点——“不可归纳论点”(irreducibilitythesis)。原因很简单:虽然言语行为理论看似研究语言的意义,但其是对人们使用语言来实施行为这一的意义作出探讨。语义、句法理论是不考虑人的行为这一方面的。相对语用学,前两者更加注重语言方面。而言语行为理论是结合语言去探讨人们的行为。
不言而喻,言语行为的实施当然是离不开语言,但笔者个人觉得speech act 重点在于act,也可以说这一理论阐释的是人们的行为,这一行为又是通过言语来完成。这与语用学研究的方向一样:study language in use。言语行为理论就是在研究人们对语言的使用,而不是语言本身。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是对学界的一次巨大贡献。尽管这条路一路走来并不平坦,但是只要不断地探索发现,相信这个理论会越来越成熟,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Levinson, Stephen C. Pragmatics. Shanghai: Foreign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3.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
2010级7班潘丽霞2010206
言语行为理论的曲折发展历程
一、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英国哲学家奥斯丁(J.L.Austin)提出,它的主要思想是“言则行”。奥斯丁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探讨人类语言活动的本质,从而为语用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言语行为理论经过奥斯丁的学生———美国哲学家塞尔的修正和发展已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自从创立之日起对语言学各分支领域和相关学科的研究都具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心理学家认为,隐藏在言语行为背后的概念习得是语言习得的先决条件(Bruner,1975;Bates,1976);人类学家试图从言语行为理论探寻咒语和仪式的本质(Tambiah,1968);语言学家则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到句法学(Sadock,1974)、语义学(Fillmore,1971)和二语习得(Jakobovitz&Gordon,1974)等领域,以图解决实际问题。但是,伴随着巨大影响而来的是质疑和批判,例如,奥斯丁的言语行为分类不够科学(Searle,1977:28;Leech,1983:176);言语行为理论没有考虑语境、交际因素、社会因素和文化差别(Mey,2001)。也正是这些质疑和批判促使人们去论证言语行为理论的解释力,去完善和发展言语行为理论,从而推动语用学向前发展。
二、言语行为划分
1 奥斯丁的言语行为划分
奥斯丁认为说话就是做事(to say somethingis in the normal sense to dosomething)(Austin,2002:94)。语言本身包含着行动的力量,即言语行为力量(illocutionaryforce),简称语力。根据不同的语力,奥斯丁从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中抽象出三种行为:(1)说话行为(locutionaryact),它的语力在于命题本身,说话者能够说出有意义和所指的句子,其主要作用在于陈述;(2)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指在 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在表达语意的同时完成某一意图和目的;(3)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产生的某种效果。奥斯丁还从说话行为中进一步抽象出另外三种行为:发声行为(phoneticact)、发音行为(phatic act)和表意行为(rheticact)(ibid.:92-98)。发声行为即发出声音,发音行为指发出符合某种语言习惯的音节和词,表意行为指把发出来的音节和词构成有意义的话语。
2 奥斯丁言语行为划分受到的批判
首先,从说话行为的三个子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成功的发声行为不一定导致发音行为,成功的发音行为也不一定导致表意行为。那说话行为从哪里来呢?这是否意味着表意行为实际上就是说话行为本身?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区分表意行为和说话行为就没有实际意义。其次,奥斯丁指出,进行说话行为的同时也是在进行施事行为(ibid.:98-100)。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区别在于跟说话行为相联系的是话面意义,而跟施事行为相联系的是语力。这种区分在隐施事句中表现明显。例如:
(1)开火。
它的话面意义是开火。语力则是命令。但是,这种区分对显施事句则失去效用。例如:
(2)我命令你们开火。
话面意义:命令开火;语力:命令。对“我命令你们开火”这一话语而言,话面意义包括语力,也就是说,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部分重叠。再次,奥斯丁在转述表意行为和施事行为时都使用间接引语。例如:
(3)开火。(发声行为)→他命令开火。(转述表意行为)
(4)开火。(隐施事句)→他命令开火。(显施事句)
从以上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转述表意行为和转述施事行为的结果往往一样。这是否意味着表意行为就是施事行为呢?综上所述,表意行为的意义、说话行为的话面意义和施事行为的语力完全有可能重叠,尤其是当话语是显施事句的时候。我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奥斯丁对表意行为、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划分有严重的缺陷(顾曰国,2002:31;梁骏,2000:70)。
3 塞尔对奥斯丁言语行为划分的修正针对奥斯丁在对表意行为、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划分方面存在的缺陷塞尔进行了修正。他保存施事行为和语力,而用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act)取代表意行为和说话行为,认为它们只不过是施事行为的一类。塞尔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即话语行为、命题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Searle,2001:24-25)。话语行为指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命题行为指表述一个命题的行为。不同的话语可以用来表达同一命题,但却可以具有不同的语力,从而使命题中立于语力。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奥斯丁的语力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应该将它归并到意义里去,但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绝大多数人同意塞尔的修正方案。但是,无论是奥斯丁还是塞尔,在使用取效行为时都犯了相同的逻辑错误,即把行为等同于结果。就说者而言,要判断他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为必须考虑他的动机和意向;就听者而言,同样的话语对不同的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换句话说,就是说什么在说者,取得什么效果在听者。说话产生效果是一个说者和听者共同参与的过程(顾曰国,2002:33-36)。
三、施事行为分类
1 奥斯丁的施事行为分类
奥斯丁以及其后的言语行为理论完全侧重讨论施事行为,以至于施事行为甚至成为言语行为的代名词。奥斯丁发现,语力是由动词来表达的,因此可以通过动词分类来将施事行为分成不同的类别(Austin,2002:148-164)。他遍查一部简明英语词典,查得这类动词以103数量级计,即大约不下10的3次方。奥斯丁将查得的施事动词归并为五大类:(1)评判行为类,顾名思义是由陪审团、仲裁人或裁判给出评判,诸如估计、核算或评价等;(2)施权行为类,行使权力、权利或影响力,例如任命、表决、命令、敦促、劝告、警告等;(3)承诺行为类,允诺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承诺、保证、发誓、同意、反对、支持等;(4)表态行为类,表明态度、褒贬等,例如道歉、祝贺、赞扬、吊慰、诅咒和挑战;(5)论理行为类,在辩论或对话中说理、辩白等,由确认、否认、接受、回答等动词表示。
2奥斯丁施事行为分类的缺陷
奥斯丁的施事行为分类有以下三个主要缺点:一是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标准之间有重叠现象(Searle, 1977: 27 -45;Thomas,1996:28-33;梁骏,2000:71)。例如,施事行为类是以权力、社会地位、身份为标准,而表态行为类却是以说话者的态度为标准。其他行为也各有各的标准,刻度不一。此外,描述这一言语行为既属于评判行为类,又属于论理行为类,分类没有排他性。二是类的定义过于宽泛(Mey,2001:124)。例如,施权行为类包括任命、命令、命名、声称、建议、警告、执行、处罚、提名、乞求、原谅、促使、选择等(Austin,2002:155-157),几乎无所不包,显得凌乱、随意,使分类失去意义。三是奥斯丁混淆了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将两者等同起来(Searle,1977:28;Leech,1983)。利奇将这种做法称为施事动词谬误(illocutionary-verbfallacy)(Leech,1983:176)。塞尔则称之为言语行为谬误(speech actfallacy)(Searle,2001:136)。实际上,言语行为动词并不能作为言语行为存在与否的标准。言语行为与言语行为动词并不存在完全对等的关系(Mey,2001:106-111)。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言语行为都有与之一一对应的言语行为动词,而是有几个言语行为动词。例如,命令这一言语行为可以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
(5)我命令你关门。
(6)关门。
(7)你关门。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动词都是言语行为动词。例如:
(8)我相信上帝。
(9)我相信地球是扁平的。
例(8)是典型的由“相信”这一动词表示的信仰行为,而例(9)只不过是关于个人看法的描述,并不表达言语行为。此外,并不是所有的言语行为动词都能施事。例如:
(10)我宣布这座桥现在开通。(施事)
(11)我宣称自己是清白的。(非施事)
最后,完成言语行为可以不使用言语行为动词。例如:
(12)这里好像有点冷。(请求别人关窗)
3 塞尔对奥斯丁施事行为分类的修正
奥斯丁的施事行为分类漏洞较多,许多研究者对此进行了修正(Hancher,1979;Allwood,1976;Lyons,1977:745ff.;Bach&Hanish,1979;Searle,1977),其中塞尔的修正较为人所知。塞尔提出据以区别言语行为的十二个标准:语力、言语行为的适合方向(directionoffit)、说话者的心理状态、行为的力度等(Searle,1977:27-45)。但是,在十二个标准之中塞尔只选用了其中的四种:语力、适合方向(言语行为适合世界,还是世界适合言语行为)、说话者的心理状态和言语行为内容。根据以上四个标准,塞尔(1977)区分出五种基本言语行为类型:(1)判断行为类(represen-tativesorassertivess),说话者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判断(断言、下结论等);(2)指使行为类(direc-tives),说者试图促使听者做某事(请求、提问等);(3)承诺行为类(commissives),说者承诺将来做某事(允诺、威胁、提议等);(4)表述行为类(expressives),表达内心心理状态(感谢、道歉、欢迎、祝贺等);(5)宣告行为类(declaratives),宣告行为往往马上改变事态(宣战、雇主宣布解雇决定、施洗礼等)。
4 塞尔的施事行为分类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说,塞尔的施事行为分类比奥斯丁的分类更为严谨,因为他增加了一些判断标准。但是塞尔的分类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塞尔的分类同样没有一个前后统一的标准,并不是像他所声称的那样建立在言语得体的条件之上。因此,他的分类的严谨性大打折扣(Levin-son,2001:240)。第二,塞尔先是提出区分施事行为的十二大准则,但是在应用这些准则的时候只使用了其中的四个,而就是这四个也没有始终使用(Mey,2001:124)。如果说应用四个准言语行为理论批判:传承与嬗变则来区分施事行为足够的话,就没有必要提出十二个准则。第三,塞尔提出的真实性标准地位不明确(ibid.)。最后,无论是奥斯丁还是塞尔,都把自己的研究基本上局限在一个例句一个案例的做法(onesentence,one caseprinciple)上,没有触及更加宽广的观察维度(ibid.:125)。例如,为了证明他们的理论,他们运用典型的例句来证实某种言语行为。这是证有,而没法证无。此外,他们的研究视角始终紧盯言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语境、社会、文化因素对言语行为的影响。
四、赛尔的言语行为规则
1 赛尔的4条言语行为规则
赛尔认为说话人想通过语言来作出许诺必须遵守四条规则,并且这四条规则具有普遍意义,对于其他的言语行为,我们也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去制定具体的规则。他把《言语行为》中提到的关于“要求”的合适条件简化如下:
1) 命题内容规则
说话人言及一个听话人将要做的动作
2) 准备规则
a) 说话人相信听话人有能力做这一动作
b) 说话人和听话人双方都不认为这一动作是听话人通常所要做的
3) 诚意规则
说话人真心想要听话人去做这一动作
4)根本规则
说话人设法是听话人去做这一动作
赛尔还以“Can you pass thesalt”为例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还把分析扩展到了承诺性间接言语行为。他的结论是:“‘我怎么知道,当他只问了一个关于我的能力的问题时,他提出了一个要求?’这个问题,跟‘我怎么知道那是一辆车,而我所看到的知识高速公路上从我身边经过的一道闪光?’可能是一样的”。因此,他反对哲学家的习惯做法——要为所解释的现象找出一套逻辑上必需而又足够的条件。他也犯罪当时生成语法派的做法——为用于间接言语行为的句子找出一个深层结构和一套转换规则。他认为这些做法不能令他信服。
2 言语行为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他把实施间接言语行为的句子内容跟有关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挂钩,这种做法很牵强。他关于间接指令的四条规律,只有三条直接对应于合适条件。第四条涉及实施有关行为的理由,跟合适条件的关系比较松散。而跟这一条件有关的句子,如“Youare standing on my foot.”“I can’t see the moviescreen while youhave that hat on.”“How many times have I told you not to eat withyour finger?”等都属于这一类。赛尔说他讨论的这些间接指令是常规用法,不知道他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单从使用频率看,“Thedoor,please”大概也可以算常规用法。但是,这句话能跟哪条合适条件挂钩呢?他在《言语行为》中曾强调合适条件中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所说的话是意欲实施某种言语行为的,这句话就可以用来实施该行为。如果谈话有什么规律的话,每个人说是都有目的,应该是一条很重要的规律。要理解一个人的说话,就是要找出其目的,也就是要找出说话人意义。赛尔的间接指令之所以表面上是疑问句、陈述句、实际上却起到了祈使句的作用,就在于说话人的目的是要把他们用做祈使句。“Thedoor,please”能够起到提出要求的作用,也在于说话人的目的。但是,正如赛尔在《言语行为》中指出的,说话人并不是绝对自由的。他并不能想表达什么意思就表达什么意思。他的意图要受到多种因素,句法的、语义的、语用的因素的限制。语用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研究说话人要遵守的语用规律。在这方面,格莱斯的会话含义理论指出了一个正确的方向。他认为“我们的谈话通常不是由一串互不相关的话语组成的,否则就会不合情理。它们常常是合作举动,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其中有一个或一组共同目标,至少有一个彼此接受的方向”(Grice1975:45)。因此,他提出了合作原则:“使你的话语,在其所发生的阶段,符合你参与的谈话所公认的目标或方向”(同上)。赛尔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才在“间接言语行为”这篇文章中引进了格莱斯的理论。但是,他做的还不够。他虽然在理解首要行事要点的是个步骤中,提到了合作会话原则,在关于间接指令的四条规律中却对此只字未提。
第二,如盖士达(Gerald Gazdar 1981)指出,当赛尔坚持认为“Can you pass thesalt?”具有字面意义时,他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句子作为“提问”是不符合他的有关合适条件的(转引自Levinson1983:273 n21).在《言语行为》中,赛尔曾讨论过“提问”的合适条件,大致可改写为如下:
预备条件:S不知道答案,不知道该命题是真,还是假。
真诚条件:S需要该信息。
命题内容条件:任何命题
必要条件:这可以看作S要从H出得到该信息的企图。
这就是说如果“Can you pass thesalt”确实同时也是提问,说话人就不知道答案,而且想知道答案。可是,赛尔在分析理解这句话所需的是个步骤是说,
第三步:会话情景提示,对方对我的递盐能力没有理论兴趣(事实背景信息)
第四步:而且,他很可能早已知道,这个问题的大难是“是”(事实背景信息)
(Searle 1979[1975b]:46)
这其实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参考文献:
[1]顾曰国.导读[A].J.L.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2.
[2]梁骏.塞尔言语行为理论探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2)
[3]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
[4]姜望其.当代语用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卢红频 201022707班 第八次语用学作业
Speech Act 的应用
1.言语行为的提出
言语行为是现代语用学的研究重点之一,它是由英国牛津大学的哲学家奥斯汀(J. L. Austin)在其著作《论如何以言行事》里提出来的。他的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Austin,1962)。奥斯丁注重对语言使用的研究,,把语言的使用视为一种行为,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开拓了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使用这条道路。他提出了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即一个人说话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其中,说话行为指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为说者所为;施事行为指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illocutionaryforce),即语力,为说者所为;取效行为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为说者与听者共同而为。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J. R. Searl) 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 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
2.言语行为的应用
语言作为一种行为存在于我们的日常交际中,被人们广泛的使用,对言语行为的关注有助于提高我们语言使用的语用意识。在此,我对“请求”、“拒绝”和“撒谎”的言语行为进行一个讨论。
2.1“请求”言语行为
“请求”是一种使役性的言语行为,它的使用涉及到面子的威胁也就是礼貌及其程度问题。因此,人们在运用表示请求的言语时为了顾全面子,通常都不会直截了当的发出请求,而是借助一定的辅助性话语和间接性话语,以降低请求所产生的使役性,或减少该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例如:
(1) 嗨,小张,我的自行车坏了,可不可以借用一下你的?我明天一定还你。
例(1)是一个请求借用自行车的言语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此类的话语随处可见。例(1)这一长串话语所表达的中心就是“借一下你的自行车”这一中心行为,其他部分都是服务于该中心的附加性话语,其中“嗨,小张”是一种称呼语,用于打招呼,表示友好,引起对方注意;“我的自行车坏了”是一个信息的陈述,是提供请求原因的辅助性话语,为之后所实施的请求的言语行为创造条件;“可不可以…?”是人们实施请求行为时采用的委婉形式,有助于降低请求产生的驱使性;“我明天一定还你”则是实施请求的后置辅助性话语,它可以推动促成该行为的顺利实施。由此可见,言语行为在具体运用于请求时,根据语境添加大量的附加性话语请求功能的顺利完成。
2.2“拒绝”言语行为
“拒绝”言语行为是针对对方的请求、邀请或建议之后,说话人做出的一种“不合作性”选择,有时候也就是我们汉语所指的“婉言谢绝”、“断然拒绝”、“一口回绝”等说法,拒绝言语行为广泛存在于言语交际,而且形式多种多样。例如,
(2)女儿:妈妈,我去逛街了
母亲:不可以,写作业!
(3)小王:小明,你把橡皮擦借我用下吧
小明:上次你都不借我
(4)甲:明天下午去打球吧!
乙:我明天有课
(5)甲:请问考试是在什么时间啊?
乙:你上网查查就知道了
(6)售货员:就买这件吧,挺合适的
顾客:贵了点,看看别的吧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拒绝”言语行为在具体应用时是各种各样的:例(2)是直接拒绝,(3)是批评性的婉拒;(4)是提供原因或借口的婉拒;(5)是提供建议的婉拒;(6)则是提供借口,再建议,表示婉拒。在真正使用中,情况还会更加复杂,尤其是非直接性拒绝的原因。可见言语行为的事实也伴随着策略的使用,在拒绝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做出具体话语的选择。
2.3“撒谎”言语行为
一般地说,撒谎就是向对方提供不真实、虚假的信息,但这并不完全正确。有时候说话人在说话时并不是刻意追求话语的字面意义,而是传达一种非字面信息,我们并不能说他在实施“撒谎”的言语行为。例如,
(7)帝国主义是一只纸老虎
(8)有空来我家坐坐(告别时的礼貌用语,并非真正邀请对方)
(9)洗得还真干净!(反语:一点都没洗干净)
在例(7)中,我们都知道帝国主义和老虎并不是一样的,这里只是一个隐喻的用法,而例(8)是人们在交往中为了维护和提高双方的社交关系而假意的说话,通常听话人也是明白的但也不会视为其在撒谎;例(9)的字面意义和语用意义是相反的,他说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欺骗对方,而是达到某种交际效果,因此人们也不为将它视为撒谎现象。总之,判断言语行为是否是撒谎,关键是看说话人的交际目的是否是蓄意使人上当受骗。在语言应用中不能从字面意义来判断是不是撒谎的言语行为,而是要联系具体语境在对话语作出判断,探究其言外之意。
3.小结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为我们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它的运用远远不止于“请求”、“拒绝”和“撒谎”,很多时候,人们说话并不是为了陈述事实,而是在实施一种行为,这种现象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交流中,我们要学会理解和巧用不同的言语行为,以提高我们的语言使用的语用意识和达到以言行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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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级7班唐云志 2010222
言语行为对外语教学的启示
一、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它旨在回答语言是怎样用之于“行”,而不是用之于“指”这样一个问题,体现了“言”则“行”这样
的语言观。这一理论在20 世纪50年代由哲学家约翰·奥斯丁首先提出,此后的二三十年间,在语言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语言学家们先后对其合理性、理论
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作了大量的考究,在语言学界一度出现了言必称“行为”的局面。如今,对这一理论曾经有过的争议已渐渐平息,言语行为理论在语言研究中的地位已经确立,成为当代语言哲学和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被广泛运用。本文探讨的是言语行为理论对外语教学的启示及可能起到的作用。
二、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很简单,那就是人们在说话时不仅仅只在说话,同时也在做事,是通过说话在做事,即以言行事、言中有行。例如,一位国家领导人在某个庆典大会上宣布:“我宣布××大会现在开幕!”他不仅是说出这句话,同时也在做“宣布”这件事。用言语行为理论的术语说,他在说这句话的同时,也做了“宣布”这个施事行为,他的话具有“宣布”语力(言语力量)。
以言行事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人们几乎每时每刻都在用语言做事,这实际上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一种语言功能,但最深刻的往往是最简单的,也往往最易被人所忽略。直到20世纪,一些现象学家和人类学家才注意到这一语言现象,而奥斯丁和他的学生塞尔则在这方面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他们提出和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最为系统地论述了这一现象。塞尔在奥斯丁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言语行为理论对交际教学法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言语行为理论侧重于研究人们的交际能力而非语言能力,它分析了说话双方是怎样实施言语行为以及参与到言语事件当中。言语行为理论澄清了交际功能的范畴,对交际能力作出了全面的界定,因此为语言教学带来了新的启示。
首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培养学生区分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从而准确地理解说话人交际意图的能力。在言语行为理论中,言内行为指句子本身或句子的字面意义,对应于相关理论中说话人的信息意图。而言外行为指说话时所实施的行为,对应说话人的交际意图。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不仅可以阐释话语而且可以提高人们日常交际的质量。例如,一个母亲对看了整晚电视的儿子说:“Whattime is
it?”儿子回答:“Isn’t it theweekend?”从说话内容来看是说话人(母亲)向听话人(儿子)询问时间,但事实上问句“What time isit?”是在实施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是一个建议:“It’s so late that you should go tosleep.”或一个责备:“It's so late,why don't you go to sleep?”也或是一个命令“Go tosleep.”等。儿子通过当时的情境即可推断出他母亲的话语意味着责备,所以他回答:“Today is theweekend”。当然,母亲也可以从儿子的话语中推断出为自己的辩护。
其次,言语行为理论可以被运用到翻译教学中。在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中,交际意图与信息意图并不相一致,这通常会导致在理解和翻译源文时出现许多困难。翻译者须结合语境来推断出说话人在实施间接言语行为时所要表达的交际意图。例如,在教室的墙上贴有这样一副标语:“Nofood in theclassroom.”按其字面意义翻译成中文是“教室里没有食物。”但这副标语的目的是建议学生不要把食物带入教室,因此,将其翻译为“请勿将食物带入教室内。”更为准确。在翻译课程中,老师通常会传授给学生一些翻译技巧,如补充、省略、转换等。言语行为理论是这些技巧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所以,教师在翻译教学中应当引导学生掌握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此外,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中英言语行为中的文化差异。语言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者互相影响,语言可以反映文化特征,相反文化可以影响语言的使用。在翻译中文化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障碍或困难。例如,当跟他人打招呼时中国人通常会说“你吃了吗?”、“到哪儿去呀”等,如果按字面意义翻译英文“Haveyou eaten?”“Where are yougoing?”,听话人便会觉得疑惑甚至产生误解,英国人或美国人可能会理解成一种邀请或被询问隐私。而在中国文化里,它们的言外行为是与他人礼貌地打招呼。因此,应将以上几句寒暄语按照西方文化翻译为“Hello.”“Howareyou?”等。由此可以看出,在翻译教学中,教师培养学生结合具体的语境及文化背景知识来理解和掌握“言外之意”显得尤为重要。
四、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它已成为语用学中的基础理论和核心。言语行为理论不仅对语言研究及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还为外语教学带来了新的启示。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到学中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际能力。因此,教师应向学生介绍言语行为理论相关知识,强调情境理解的重要性,引导他们在实际运用中掌握语用原则,从而减少学生在语言运用中的错误以及从整体上提高他们的语用交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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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 2010014 第十二次
言语行为理论发展的问题
言语行为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首先是语言哲学当中的理论,其后又被语言学家们借用成为一个新兴的学科一一语用学的基本理论。言语行为理论在其被提出后的二十多年里被修改和完善着。但是,随后该理论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的状态。本文试图从意向性问题人手来分析该理论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意向性是哲学研究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哲学家们对意向性认识的不断深人,才使得言语行为理论得以产生,即意向性是这一理论产生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与意向性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言语行为理论与意向性的不可分割性
言语行为理论是把言语看作行为,强调说话时的语境与说活者的意向等等语用学因素的理沦,由英国语言哲学家奥斯汀(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并在其1962年发表的《如何以言行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一书中做了系统阐述。其后,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Searle)和格赖斯(Cirice)等人也一直致力于不断修改和补充这一理论。持这一理论的学者们认为语言使用是人们的一种行为,言语行为具有意向、目的。表达言语行为的语句所起的作用取决于说话者的意向等因素。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者和修改者们都非常注重对于意向性问题的研究,意向性贯穿于言语行为理论之中。但就言语行为理论与意向性的研究本身而言,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源于语言哲学家们认同精神哲学家的某些观点,认同精神的内在的意向性,言语行为的产生依据于人的精神的意向性、意识的意向性。说话者意识的意向性决定其言语行为,在完成言语行为的过程中把意向、言语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通过言语行为实现自己意向的表达与传递。
奥斯汀认为言语行为是意义的基本单位,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体现在人类的言语活动之中,语言意义、经验世界和言语行为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的,语言和世界的联系是间接的、抽象的。必需通过言语行为实现。语言的功能首先是被用于完成言语行为,言语行为既体现了表明语言和经验世界的关系的意义,又体现了认识的活动。言语行为体现人的意一识活动、人的意向。奥斯汀对于言语行为做了如下分类: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act),即用语句来传达某种思想;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act),即用语句来完成某种行为;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act),即用语句来取得某种效果。例如,一卜面这三个语句就分别表示上述三种言语行为。(一)她对他说:“你不能这样做。”(二)“她反对他这样做。”(三)“她阻止他这样做。”第一句话表达了她的思想,是以言表意行为。第二句话表达的反对的意思,具有一定的力量,是以言行事的行为。第三句话反映了这句话所产生的效果,阻止他人做事,是以言取效的行为。奥斯汀作为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者,通过上述分类系统地向世人揭示了言语行为是如何体现了人的意向及人的意识活动的,人在外在的经验世界的活动通过言语与内在的、看不见、摸不着、无法直接观察得到的意识活动有了对应、指称的关系。
不仅将言语行为完善成为更清晰、更准确、更完整的理论,而且对言语行为和意向性问题做更进一步深人探讨的是塞尔(Searle)。他在《意向性》一书中提出意向性属于心灵,心灵通过意向,意向通过言语行为使人类和外部世界联系在一起。对于意向性与语言符号是如何联系起来的,他有如下论述,“我口中发出的声音,我写在纸_上的文字或符号.画布上的色彩或颜料,这些都纯然是物理性的东西,它们本身是无所谓意义的,但是这些物理现象确实又具有惊人的表现一世界的能力,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讲话者,符号使用者把自己的意向强加给了对象”。他认为在一定的视角下,各种语句与其他客体一样,同为世界的物质,不过是一些声响或书写标志。塞尔认为语句的代表能力不可能是内在的,而是从精神的意向性派生出来的。精神状态的意向性才是语句的内在的东西他还认为言语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意向性。在言语行为之中,语言符号被使用来表达说话者的意向。但是,心智的意向性是最墓本的,语言符号的意l句性派生于心智的意向性。因而,言语行为是派生而来的意向形式。他强调语言交流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具有意向性。也正是因为人的意识的意向性,人们才能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使言语行为得以实现并且得到理解。语言哲学家在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时找到了自己理论得以成立的哲学依据。
另一方面,就单纯研究意向性的哲学家而言,如果不借助言语行为,人的精神、意识的意向性也无法得以阐释。意向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内在于人的头脑、精神之中,模糊而无法直接观察、描述,于是人们寻求通过外在的行为来解释内在的、存于人的内心之中的意向。意向性因素被归结为对行为的描述。行为本身并无意向性,精神的、意识的、内在的意向性被用来解释外在的行为的意向性。因此,言语行为理论与意向性不可分割是一种必然。虽然言语行为理论除了意向性、说话者的意图之外,还强调说话者的语境以及规则和惯例的重要性,但是意向性是言语行为理论最重要的理论支撑。
二、意向性与言语行为理论发展的“瓶颈”
言语行为理论发展至今出现了相对停滞的状态,尚停滞于塞尔的阐述,整个理论体系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奥斯汀和塞尔的一言语行为理沦是依据意向性来解释言语行为,解释语言,他们认为说出某种语言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如陈述、发出命令、提出问题、做出承诺等等:说话即在行事,其意义等于某种行为。因而,他们试图对于语言进行言语行为的分类,从语句的句法出发,归纳出来完成行为式动词(performativeverbs)等等。然而,意向性对于语言的阐释并不完全。意向性对于描述心理现象、意识的特征和属性方面固然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心理现象和意识都具有意向性,而只能说绝大多数心理现象和意识具有意向性。由语言所表现的心理现象和意识同样也不是都具有意向性的。意向性是心灵对于事物、事态的再现,但是不能涵盖所有事物、事态,并不是所有事物、事态均具有意向性。
言语行为理论发展的“瓶颈”有两点:第一,意向性和语言不是等同的(塞尔本人也承认这一点)。例如,婴儿和动物也具有意向性,但是却没有语言;而梦话和胡言乱语是语言,但是却没有意向性。因而,并不是只要说出语言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并不是只要说话就是在行事。以意向性为重要特征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合理性、完善性受限于这一哲学依据,存在着理论阐释的盲区。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者们认为语言的主要作用是完成言语行为,但是事实上是由于语言和意向性的不等同性,也决定了言语行为只是部分语言的特点。言语行为对于语言的解释是不完全的。这一点,言语行为理论者们自身也赞同。塞尔不仅承认而且也因此做了语言行为(linguisticact)和言语行为(speechact)的区分。但是·即便是符合言语行为理论的那部分语言活动,该理论也无法全部清楚阐释。例如,以言表意和以言行事的行为的界限以及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界限不清楚等等。
第二,意向性问题的模糊性决定了言语行为理论中某:些分类的模糊性。言语行为理论发展至今,仍然没有对于言语行为的明确定义。奥斯汀对于言语行为的分类比较粗糙,塞尔的分类虽然较奥斯汀细致得多,也完善得多了,但是,也只是从句法等层面上对几类内容进行论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塞尔和格赖斯等人一直努力修改着言语行为理论,不断深化着探讨内容的范围,用新的概念和分类完善奥斯汀理论的不足,如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新的分类,提出了新的概念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用命题行为代替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中的以言表意行为。另外,他还对于意向行为和言语行为的联系和区别做了阐释。但是,发展至今的言语行为理论,仍然无法摆脱试图用有限的分类去解释语言中无‘限的言语行为的现状。
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发展的“瓶颈”在于其理论依据--一意向性。人们完全赞同诸如“我答应你我明天参加会议”,“总统任命他为国务卿”以及“巴顿命·令士兵开赴新的战场”这样的言语行为具有意向性,意向性确实贯穿于言语行为之中,可是,由于意向性本身相当复杂,不易被观察,人们看不到、摸不着它,因此对于意向性、意识活动的描述也十分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言语行为被笼统地界定为:有意向性的行为,无法从类别上对其准确地细分当要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时,它无法从意向性这里找到细化、分类的依据,而言语行为又确实因说话者表达意向的不同不能也无法被划归为一类。一个言语行为之所以是言语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就在于它的意向性,也正因为意向性十分复杂,导致由意向性这个本质特征界定的言语行为的复杂性。
2010032 陈磊 语用学第12次作业
浅析言语行为理论解析
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合作原则;礼貌原则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奥斯丁(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理论框架和发展,同时也阐述了赛尔(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格莱斯(trice)的合作原则以及Leech的礼貌原则,并举例说明了作者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解。
1、言语行为理论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就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langue)和“言语”( parole)。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又进一步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二者的理论所涉及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无论是索绪尔还是乔姆斯基实际上都认为人类的语言活动涉及语言的体系和语言的使用两个方面。但真正对语言使用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牛津大学哲学家J.L AustinoAustin。其关于言语理论的观点是1955年在哈佛大学讲座时提出来的。此后他在1957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言有所为》(《How todo things withwords》)一书。书中不仅探讨了语言的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对为何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论述。美国哲学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人们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语言交流都包括言语行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手段,但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仅仅是符号、词、句子或者这些符号、词、句子的标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不同的行为可以通过同一种言语来表达,同一行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言语得以实现。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说话人所表达的是话语的意思而不是语言本身的意思;对于一种结构的研究往往是对意义、语言的使用以及言外之意功能的预设。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words》一书中,Austin开始明确地把话语分成述谓句或指陈性的语句以及施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语句。他指出述谓句的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报道事态,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trueorfalse)(如例1);施为句则是实施一种行为的话语(如例2),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但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对它们不用“真假”来衡量,而是用“适宜性条件”(felicitous)或“非适宜性条件”(infelicitous ) ,“诚实”(sincere)或“不诚实”(insincere),“真实”(authentic)或“不真实”(inauthentic),“使用得当”(invoked)或“使用不得当”(misinvoked)来衡量。
例1: London is the capital of England.
例2:I name my daughter Jane.
Austin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裁决类(verdictives ) ,如“描述”、“估计”;施权类(exercitives),如“命令”、“禁止”;承诺类(commissives ),如“答应”、“保证”;阐述类( expositives),如“描述”、“肯定”;表态类(behabitives),如“道歉”、“感谢”、“抱怨”等。Austin后来还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施为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explicitper-formatives)和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包含有施为动词。隐性施为句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不包含施为动词。在此基础上Searle又进一步把施为句分为以下新五类:指令类(directives),如“请求”、“命令”、“要求”;宣告类(declarations),如“宣布战争开始”、“声明证件作废”;承诺类(commissives),如“答应”、“保证”;断言类(assertives),其施为意图是对话语表达的命题的真假做出判断;表达类(expressives),如“道歉”、“吹牛”、“感谢”等。
Austin还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人类在说任何一句话时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作话语行为(或说话行为)即以言指事(thelocutionary act)、语现行动(或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act)、言后行为(或取效行为)即以言成事(the perlocutionaryact)。换句话说,言内行为包含意思,它能产生可理解的话语;言外行为体现一种语力,它通过语调、态度、感觉、动机或意图来实现。言后行为包含因果关系,它对听话人产生影响。在描述一种危险情况时(言内行为locutuinaryact ),说话人可能会用一种警告的语调(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听话人可能会因此而吓得跳起来(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而Searle修正了Austin关于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a、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utteranceact) ; b、指称和述谓,也就是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c、以言行事或施为性言语行为。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会对后人产生影响、给后人带来启示。Searle不仅在Austin言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施为句的新五类和新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还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通过一个话段直接实现其传递信息的目的,就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如:Iorder you to getup,说话人传达给听话人的信息就是该话段的字面意思。如果我们的话语形式不直接实现传递信息的目的,而是通过这样的话段表达了该话语形式之外的意思时,我们言语行为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如:1feel cold。说话人传达给听话人的信息不仅仅是“我冷”,还有可能是让对方关上门、让对方递给他一件衣服等等。
Searle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两大类即:隐含的言外行为(primary illocutionaryacts)和间接的言外行为(indirect illocutionary acts)o隐含的言外行为有三种类型,表现在逻辑层面和语言结构方面:陈述(statements),说话人说出一个命题;疑问(interrogati ves),说话人对听话人提出问题(说话人给听话人选择不采取该行动的机会);祈使(imperatives),说话人建议听话人采取一个行动(说话人不给听话人选择不采取该行动的机会)。间接的言外行为有两大类(通过间接施为句来表达)即:人际行为和宣布行为。人际行为包括陈述类行为、预测类行为、表意类行为、指令类行为和授权类行为;宣布类行为包括致效行为和表致行为。
在语言交际中,间接言语行为比比皆是。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的情况。有时候说话人的话段字面意思(literalmeaning)与说话人要表达的意思即言外之意(implied meaning)有差异。如:Can you open thedoor?从字面意思来看这是一个问句,说话人是在询问听话人有没有开门的能力,实际上其言外之意是一种请求,是请求对方把门打开。它是通过提问的方式发出了一种请求,这类句子比较简单。还有一类句子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Iamhungry。说话人可能就是在简单的陈述他饿了这样一个事实;可能是告诉听话人他饿了,不想继续工作了;也可能是希望听话人能请他吃饭。总之,对于这样的言语行为的理解,需要听话人根据当时的语境、说话人的语气、双方的共识、语用推理等才能够判断,这就涉及到间接言语行为的真值问题。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有不同的真值:命题句是关于所谈论的事件中那些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事实,其真值在于听话人需判断该命题是否陈述了一个事实;预测句实现的可能性是要根据事实来判断的;听话人对承诺语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他对说话人履行诺言诚意的判断;对问候、道歉、祝贺、感谢等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说话人的话语当时是否得到认可;命令句的真值在于听话人判断说话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让听话人按照说话人的意图去做。如果听话人认为命令句言语行为的发出者没有那样的权威,可以选择不照他的话去做。
3、合作原则
上文中已经提到人类的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但往往比较复杂。一句话说出来,说话者通常不仅仅是要表达这句话的字面意思,而是有他自己的弦外之音(言外之意)。如果会话的双方不理解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implicature),或者对对方的言外之意虽然理解了,但故意装作不懂,会话就很难成功地进行。为了实现交际成功的愿望,人们必须要遵守诸如真实、充分、关联、清楚等原则和准则,这就是Grice在1975年提出来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他指出合作原则有四个准则(maxims) ;(1)数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a、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质量准则(the maxim ofquantity )。a.不要说自知识虚假的话;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3)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ation),要有关联;(4)方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a.避免隐晦;b避免歧义;c、简练;d、井井有条。
根据合作原则,人们在会话时都应该遵守以上四个准则。但实际上人们在日常会话中会违反某个准则,而对话仍可以继续进行。例如:Ithink he was married and had a lioness athome。这句话虽然违反了质量准则,但会话双方都理解“lioness”指的是那人的妻子。
4、礼貌原则
Grice的合作原则解释了话语的字面意义和它的实际意义的关系、人们的“言外之意”是如何产生(由于违反了合作原则)以及如何解释“言外之意”,但它没有说明人们为什么会违返合作原则。因此,1983年Leech在此基础上效法Grice的合作原则提出了礼貌原则作为对前者的补充(但后来他发现实际上礼貌原则比合作原则更具约束力,因此两者成了并存的关系)。这一原则解释了人们在交际中为什么会违反(有时甚至是有意违反)合作原则,那就是为了“面子”。有时候人们为了礼貌的缘故有意违反合作原则,以便含蓄地表达自己的真意。如下例中B的话显然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但他完全是出于礼貌才避免说出“Welike Mary, but we don' t like John”的。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理解B的言外之意。
例如:A. You all like John and Mary, right?
B. Yes, we all like Mary.
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不仅包含有6项准则:得体准则(Tact Maxim )、慷慨准则(GenerosityMaxim)、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一致准则(AgreementMaxim)和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 ),而且还包含三种不同类型的区分礼貌程度的语用等级(Pragmaticscales):损益程度等级(The cost benefit scale)、选择程度等级(The optionalityscale)和间接程度等级(The indirectness scale )。
礼貌原则的6项准则表明,人们要想使用得体的语言进行交际,就要遵守这6项准则。而三种礼貌程度的等级则让人们明白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使用不同的礼貌程度等级。下面7个例子中的礼貌等级依次递增。
例如:1)I order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2 ) Answer the phone.
3)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4)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5)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6) Would you answer the phone?
7) Would you mind answering the phone?
言语行为理论与其他理论一样也存在它的不足之处,例如Searle把隐含性的言外行为划分为陈述( statements)、疑问(interrogatives)、祈使(imperatives)等三种类型。实际上这三种类型的分类标准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的,陈述是在逻辑层面上的概念,而疑问和祈使则是在语言结构层面上的概念。这就为语言学家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也为当今的语言学家们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的突破口。我们期待着言语行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言语行为理论
范俊 2010016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语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根据言语行为理论,我们说话的同时是在实施某种行为。根据言语行为理论,说话者说话时可能同时实施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
言内行为是说出词、短语和分句的行为, 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言外行为是表达说话者的意图的行为,它是在说某些话时所实施的行为。言后行为是通过某些话所实施的行为,或讲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它是通过讲某些话所完成的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美国的哲学语言学家约翰.舍尔(Searle)对言语行为有了深入的探讨,参考实施言外行为的恰当条件(准备条件、诚意条件、命题内容条件、根本条件)对言语行为间接指令进行分类。对实施间接指令的各种方式即“指令”这一行为所涉及的几个因素出发考虑:说话人(发出指令者)、听话人(指令对象)和说话人想要听话人去做的动作。例如,在餐桌上请别人递一下盐瓶,可以有以下各种间接的形式。
以说话人为出发点:
a)陈述愿望 I would like you to pass me the salt.
b)询问愿望 *Would I like you to pass me the salt?
听话人为出发点:
1a)陈述能力 You can pass me thesalt.
1b)询问能力 Can you pass me thesalt?
2a)陈述意愿 You want to pass methe salt.
2b)询问意愿 Would you mindpassing me the salt?
3a)陈述将来的动作 You will pass methe salt.
3b)询问将来的动作 Will you pass me the salt?
以动作为出发点:
a)陈述理由 The soup is not salty enough.
b)询问理由 Wouldn't it be a good idea if we add some salt to the soup?
他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每一类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普遍的目的。这五大类是:
阐述类:陈述或描述说话者认为是真实的情况;
指令类:试图使听话者做某些事情;
承诺类:说话者自己承诺未来要有一些行为。
表达类:表达对某一现状的感情和态度。
宣告类:通过说话引起骤变。
每一类中的行为都有同样的目的,但具有同样目的的言外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言外之力。
言语行为理论的评价
有部分学者,如斯珀伯和威尔逊(Sperber & Wilson,1986a),对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言语行为理论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而对列文森(Levinson,1983:226)的观点,既“言语行为与前提、含意一样,是任何普通语用学理论必须解释的主要现象”,提出了质疑并指出“言语行为理论家们关注的大量现象对语用学来说没有特殊兴趣”(Sperber& Wilson,1986a:243)。
20世纪90年代初期,托马斯(Thomas,1995)详细地分析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后指出,该理论之所以对语言学界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A.在真值条件语义学受到挫折时推出《如何以言行事》一书显得很及时;
B.他的观点清楚易懂;
C.虽然他对自己的观点前后作过改变,但他的作品始终保持一条连贯的思想主线;
D.他提出的很多问题至今仍是语用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与问题
施为假设问题
言语行为不仅可以叙事、指事,还可以行事,传递语用用意或施为用意。不管话语中的施为用意是显性的或隐形的,凡是认为施为用意总可以通过施为句表现的观点,就是施为假设(Sadock,1988)。可见,持这一假设的学者认为,施为句包含或者隐含施为动词、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然而,只有施为动词假设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A.存在可以将施为动词与其它动词区分开来的形式或语法手段;
B.施为动词的出现不一定能保证某一行为的实施,如仪式性施为句和协作性施为句,就受必要的合适条件的限制,否则便不能以言行事,元语言施为句也会产生类似问题;
C.没有施为动词同样可以以言行事。这一假设受到了间接言语行为的直接挑战。这为后来塞尔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奠定了基础。
社会文化特征问题
言语行为理论可以解释句法学、真实条件语义学等无能为力的很多语言现象。可见,言语行为理论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但任何理论又都存在不完备性。在一定程度上,奥斯汀与塞尔都坚持言语行为的规约性或惯用性,但塞尔同时强调了意向性(intentionality)。他认为,礼貌是使用间接言语行为(比如“请求”)最重要的动因,不过他忽略了影响言语行为礼貌程度的社会文化特征。Koyama(1997)对此提出了批评意见,并认为言语行为的基础“说话人”和“听话人”这样的概念也具有文化特色,以致在人类交往和语言使用中不同文化背景的说话人和听话人会表现不同的特征。罗萨多(Rosaldo,1982)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忽略了重要的情景和文化因素对语言使用的制约作用。知道怎样说话就等于如何以言行事,以及何时以言行事。以此为据,他反对塞尔将言语行为划分为:断言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宣告类等),因为这样的分类不是语言使用中跨文化分类(cross-culturaltypology)的基础。同时,在分析了除英语以外的其他语料以后,威尔日比卡(Wierzbicka,1985a)指出,许诺、命令、警告等言语行为在英语里是通过常规方式实施的,而在有的语言中则具有文化依附性,因而应该强调言语行为的文化特殊性。
制约条件问题
在对言语行为进行评论时,梅伊(Mey,1993)也认为,应该将言语行为与人们所处的社会语境(societalcontexts)结合起来。进而,他提出从社会和语言两个角度考察的“语用行为”(pragmaticact)这一概念。从社会的角度看,言语行为应该涉及一定的社会制约条件,比如说话人接受的特殊教育、年龄、性别、职业等,这些制约因素就构成了交际中人们背景信息的一部分。从语言学角度而言,梅伊关注的是可以用来实施某一语用行为的语言形式,也既使用什么样的语言以及语言形式去设施语用行为。在维索尔伦(Verschuern,1999)看来,这就是语言顺应性(adaptability)问题。言语行为是语用行为的一部分,其理解需要依靠语境条件和交际目的。因而,语用行为是受语境条件制约的、是顺应性行为。语境包含了社会习俗、文化、社会结构,或者合适条件。在这一观点支持下,梅伊认为以前的言语行为理论就不能对言语行为的社会基础进行解释。
蒲琳(1)2010030语用学第十二次作业
言语行为理论的应用
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时时刻刻都离不开言语行为。我们靠语言进行交流,有语言就会产生言语行为。本文简述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定义、内容,并结合案例给出言语行为理论的应用。
关键词: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 应用
1、 言语行为的定义
最早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英国牛津大学的奥斯汀教授。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纳为:“说话即做事。”即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所理解的话,就可以
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做“言语行为”(speech act)。
2、 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认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通常意义行为,叙事行为(locutionaryact),即移动发音器官,发出话语,并按规则排列成合格的词、句子。第二种行为是表明说话人意图的行为,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即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者说它表达的是说话人的目的。第三种行为是成事行为(perlocutionaryact),它是指说话人在说完一句话之后所导致的结果。即听话人有所行动。例如。说话者说“It is noisyoutside”.说话人移动了发音器官,发出了“It is noisyoutside”这句话,说话者就完成了叙事行为。说话者的意图是嫌外面吵,想让听话者听到他的话语之后关上门,那么说话者又完成了施事行为。最后,听话者听到说话者的话语后,关上了门,这说明听话者明白了说话者的意图,所以成事行为也就完成了。当然听话人也可能无动于衷,假装没听见或没听懂。
3、 言语行为在具体案例中的分析
案例1、近年来,赵本山一直是春晚语言栏目中最受欢迎的小品演员。他的小品堪称是近年来人们茶余饭后的最好笑料。然而仔细加以分析,赵本山的小品中,言语行为被运用的是非常的充分。例如:在小品《卖拐》中,
高秀敏:拐了噢,拐啦,拐了噢!拐啦,拐啦!拐啦!
范伟:我说你瞎指挥啥呀你啊?你知道我要上哪你就
让我拐呀你啊?
赵本山:喊卖。
高秀敏:卖噢!卖,
赵本山:卖啥呀?
高秀敏:拐。
赵本山:连上。
高秀敏:拐卖了噢!拐卖了!
范伟:恩?怎么回事儿?谁要拐卖你呀?
高秀敏:不是,他拐卖了。
范伟:你要拐卖呀?
在这段对话中,高秀敏喊拐,她的施事行为,即她的本意是想吸引人们的注意来买拐。可是范伟听到后,却骑着自行车跟着拐。所以它的成事行为就是误导了范伟,以为是让他拐呢。紧接着,高秀敏又喊:“拐卖了噢!拐卖了”。她的本意还是卖拐。可是造成了范伟以为要拐卖人口,所以他停了下来,这样赵本山有机会忽悠他了。这就是成事行为。
案例2、在小品《卖车》中
范伟:大哥,大哥你听我说句话行不?现在虽然我这智商有点问题,但是我不是愚昧人,我相信科学,刚才听了你的科学讲解之后我明白了,我下半辈子就离不开这个了,这么地,多少钱?
赵本山:先别掏钱,兄弟,你这人爱偏信,回去之后别人一说你又不坐了,这轮椅说实话就是去年你那自行车改的,我就知道你得这病在这等你半年,你要给钱,你就给个改装费,四百块,你要给多我不跟你处,下次啥都不卖你。
范伟:没问题,没问题,大哥,我这就三百多块钱。
高秀敏:那就拿着,不少啦!
赵本山:带表了?带什么表了!
范伟:哎呀,那个,
高秀敏:你又赖我!去年你就赖我,我没说要表!
赵本山:我跟你说你咋这样呢?
范伟:大哥,大哥,你来大哥,我跟你说噢,想我这
种智商的人,以后基本就看不懂手表了,你拿着噢,你拿着。
赵本山:回去好好养病,一年就好了。
高秀敏:你不能可一个人坑啊你,兄弟你先别走,你要信我话你赶紧下来走着回去,把车给我们,他还是坑你呢!
在这段对话中,范伟被骗,准备买下赵本山的轮椅。可钱不够。高秀敏的意思是这些钱就足够了,别再多要了。可是赵本山故意借高秀敏说话的谐音,故意说“带表了?带什么表了!”赵本山故意指责高秀敏,他的施事行为就是想让范伟想起钱不够可以用手表来凑够。范伟把手表给赵本山了。所以赵本山的目的也达成了。而高秀敏对于骗人有点不忍心,所以告诉范伟说他被坑了。然而范伟不相信她,反而相信赵本山。这里就体现出了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范伟不但用钱和手表换了车,让赵本山达成所愿。又附带着实施了另一个言后行为,即范伟还感谢赵本山。
案例3、大河网讯“躲猫猫”事件参与调查的网民遭遇尴尬。21日,事件调查委成员遭网友“人肉搜索”,质疑部分成员身份对此,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否认受人请托、代人发言,并表示适当的时候会回应。(2月22日《新京报》)
“躲猫猫”事件进行到目前还在“躲猫猫”,更在“瞎子摸鱼”。此事应该说在网络舆论的强大攻势下是有进步,至少让网民能参与到其中,让网民自己来调查事情的经过,但调查归调查,此事从一开始还是在躲猫猫。…………
对8名网友进行“人肉搜索”解不开“躲猫猫”的谜,解铃还须系铃人,而应该让当地政府和公检法与相关民间组织亮剑,才能让此事有一个结果。其实组织大型调查活动就该有目的,应让网民有目的而去,不能只是去看看,看后什么也不知道,这怎么能让没有参加的网民信服如此调查呢?其实既然组织起来了,开弓就没有回头箭,应该就此事组织各方进行调查,以公检法为主,让专业人士和一些相关单位都能参加,网民调查委员监督整个过程,这样才能公开透明,才不对此事再玩“躲猫猫”和“瞎子摸鱼”的游戏了,而真正是让“躲猫猫”不再躲,也会让网民心服口服,才不会给这8名网民造成伤害,形成“人肉搜索”妨碍。(《“人肉搜索”解不开“躲猫猫”之谜》大河网2009年2月24日08:42)
如何发挥网络新闻语言最大的言后效力正是新闻作者冥思苦想之处。上例为实现新闻语言的言后行为效力采用了如下手段:在词汇运用上,借用网络热点词汇“人肉搜索”与“躲猫猫”增加眼球效应,使受传者理解并认同作者的观点,以最大程度实现其言后行为。其次,运用“解铃还须系铃人”、“开弓就没有回头箭”等熟语说理,使新闻作用于受传者的情感心理效果进一步加强,更有利于影响受传者的心理和行动,增强新闻作者的言外行为力。在句式的选择上,标题中使用了个否定句,能够引起传播对象的兴趣;正文中每小节开头都采用断言方式表达,以增强说服力。
4、 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是把语言的实际运用作为考察对象进行分析的,言语行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与其他言语行为结合并依靠连贯关系组成言语行为序列来发挥功能。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符号系统。交际的本质就是进行信息交流和交换,人们使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过程就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理论是从研究日常语言的功能开始的。
参考文献:
1、 Austin, J.L.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2.
2、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0.
3、 何自然,陈新仁.当代语用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4.
言语行为理论的评价与不足
2010008陈礼权2010级一班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Theory)是语言语用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根据言语行为理论,我们说话的同时是在实施某种行为。本文适从对言语行为理论的评价和不足探讨言语行为理论。
1、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评价
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部分学者,如斯珀伯和威尔逊(Sperber &Wilson,1986a),对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言语行为理论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而对列文森(Levinson,1983:226)的观点,即“言语行为与前提、含意一样,是任何普通语用学理论必须解释的主要现象”,提出了质疑并指出“言语行为理论家们关注的大量现象对语用学来说没有特殊兴趣”(Sperber& Wilson,1986a:243)。
20世纪90年代初期,托马斯(Thomas,1995)详细地分析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后指出,该理论之所以对语言学界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A.在真值条件语义学受到挫折时推出《如何以言行事》一书显得很及时;
B.他的观点清楚易懂;
C.虽然他对自己的观点前后作过改变,但他的作品始终保持一条连贯的思想主线;
D.他提出的很多问题至今仍是语用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2、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与问题
2.1 施为假设问题
言语行为不仅可以叙事、指事,还可以行事,传递语用用意或施为用意。不管话语中的施为用意是显性的或隐形的,凡是认为施为用意总可以通过施为句表现的观点,就是施为假设(Sadock,1988)。
可见,持这一假设的学者认为,施为句包含或者隐含施为动词、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然而,只有施为动词假设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A.存在可以将施为动词与其它动词区分开来的形式或语法手段;
B.施为动词的出现不一定能保证某一行为的实施,如仪式性施为句和协作性施为句,就受必要的合适条件的限制,否则便不能以言行事,元语言施为句也会产生类似问题;
C.没有施为动词同样可以以言行事。
这一假设受到了间接言语行为的直接挑战。这为后来塞尔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奠定了基础。
2.2 社会文化特征问题
言语行为理论可以解释句法学、真实条件语义学等无能为力的很多语言现象。可见,言语行为理论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但任何理论又都存在不完备性。
在一定程度上,奥斯汀与塞尔都坚持言语行为的规约性或惯用性,但塞尔同时强调了意向性(intentionality)。他认为,礼貌是使用间接言语行为(比如“请求”)最重要的动因,不过他忽略了影响言语行为礼貌程度的社会文化特征。
Koyama(1997)对此提出了批评意见,并认为言语行为的基础“说话人”和“听话人”这样的概念也具有文化特色,以致在人类交往和语言使用中不同文化背景的说话人和听话人会表现不同的特征。
罗萨多(Rosaldo,1982)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忽略了重要的情景和文化因素对语言使用的制约作用。知道怎样说话就等于如何以言行事,以及何时以言行事。以此为据,他反对塞尔将言语行为划分为:断言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宣告类等),因为这样的分类不是语言使用中跨文化分类(cross-culturaltypology)的基础。
同时,在分析了除英语以外的其他语料以后,威尔日比卡(Wierzbicka,1985a)指出,许诺、命令、警告等言语行为在英语里是通过常规方式实施的,而在有的语言中则具有文化依附性,因而应该强调言语行为的文化特殊性。
2.3 制约条件问题
在对言语行为进行评论时,梅伊(Mey,1993)也认为,应该将言语行为与人们所处的社会语境(societalcontexts)结合起来。进而,他提出从社会和语言两个角度考察的“语用行为”(pragmatic act)这一概念。
从社会的角度看,言语行为应该涉及一定的社会制约条件,比如说话人接受的特殊教育、年龄、性别、职业等,这些制约因素就构成了交际中人们背景信息的一部分。
从语言学角度而言,梅伊关注的是可以用来实施某一语用行为的语言形式,也既使用什么样的语言以及语言形式去设施语用行为。
在维索尔伦(Verschuern,1999)看来,这就是语言顺应性(adaptability)问题。言语行为是语用行为的一部分,其理解需要依靠语境条件和交际目的。因而,语用行为是受语境条件制约的、是顺应性行为。语境包含了社会习俗、文化、社会结构,或者合适条件。
在这一观点支持下,梅伊认为以前的言语行为理论就不能对言语行为的社会基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