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害经济类型的前行,“高利贷”就是其中一项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的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
对于“高利贷”:问题首先我们需要解决的什么是“高利贷”,即“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融资,因此“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即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行为。对于“高利贷”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分 别作出了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182号)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描述为: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编者认为所谓“高利贷“是指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三倍的民间借贷。而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将投放高利贷及接受高利贷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只是在民事诉讼领域规定对高于法定利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4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这一规定却并不能有效惩治及预防高利贷行为。
从某种角度而言,“高利贷”是一个较为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和强势的现实因素共同导致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沉重的代价。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不能完成连法律都无法做到的惩治高利贷,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拒绝高利贷渗入生活,独善其身也是为防止建设做出贡献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