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6

上海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由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仅供参考)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室。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路。

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投票权数票;非住宅面积平方米,投票权数票。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计入投票权数)。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制订、修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罢免业主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业主大会活动经费;

(七)审议决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事会、业主小组的工作权限;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业主小组、业主代表大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应该经过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层一个单元一名业主代表,K座2名,J座3名;某法人可以委托1人参加;

2、业主代表由相应单元或楼幢业主推选产生,担任相应业主小组组长;

3、业主小组选举产生副组长一名,在组长不能出席业主代表会议时作为业主代表出席;

4、业主代表(组长、副组长)经过业主小组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方可当选,但是通过二次投票仍然不能过半数赞同的,得票最多者当选组长(业主代表),得票次之者当选副组长。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五日前,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根据需要召集业主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小组楼幢管理事宜,商议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事宜。

第九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挂号信等有效方式;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savanture不提倡使用本条】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能提供相应证明,证明形式如拍照、挂号存根、公证等;或者同时电话联系业主,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四)传真。

(五)通过业主提供的其他联系地址,经邮局挂号或快递发送书面征询意见。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参与投票的业主中多数业主意见。

业主大会统计票数应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公开计票、唱票,接受业主监督。

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会监事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已经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参与表决中得票数排名前列的相应名额的候选人当选或者获得较多数票数的物业服务企业获聘。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代表以实到业主代表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代表计算。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人数、建筑面积)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七月、一月。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savanture建议降低到5%】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在3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三)15名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_

(四)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五)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30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或者半数以上委员辞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管理部门在60日内启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程序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15天内决定召开,或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的,应该在30天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公告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结果。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3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_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3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六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收到相关政府文书或者发生相关事实的15天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或者3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公告业主大会议题、议案,并在表决事项投票日期五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同住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代理人必须是本代表所在区域的业主;

(二)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职责:

1、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大会议案进行讨论,经与会业主代表1/2表决通过方可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2、对小区公共部位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在5万以内的单项项目进行决策,经业主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后实施;5万以上的维修更新项目先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有权对维修资金的存放、使用进行监管;

3、业主代表10名以上可以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会监事的提议;

4、业主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可以罢免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会监事;

5、业主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监事会的不当决定;

6、业主代表10名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7、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半数以上委员辞职或者不能按期换届改选时,可以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8、业主大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的计票: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与会业主代表以实到业主代表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代表计算。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人数、建筑面积)的业主。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应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代表表决采取实名制,每张表决票应该登载相应业主代表所在区域的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与会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计算以表决票书面送达业主代表为准。

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定,赞同票代表的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同时达到全体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应该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该在15天内召集业主代表大会:

1、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在15天内举行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相关事宜;

2、10名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在15天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拒绝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3、业主监事会决定举行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在15天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4、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该在15天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商议处理,或者在30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5、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半数以上委员辞职或者不能按时换届改选时,十名名以上业主代表提议,或者街道办事处、房管局或者居民委员会提议,在15天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商议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事宜。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物业管理方案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组织、主持或者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会议;

(十)对紧急事项作出决定和处理,并在紧急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全体业主公告或告知相关业主;

(十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该向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汇报要求其指导小区换届改选工作,业主监事会可以敦促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换届改选工作;

(十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或者半数以上委员辞职的,应该提前举行换届改选,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在街道、房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通过书面推荐或组织座谈会的形式自荐或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提名初步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的,由初步候选人在业主代表大会上演讲,由业主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_名,候补委员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2_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_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可以续签。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或者虽然是业主,但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小区内居住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等;

(九)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2)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3)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属于第(五)、(六)、(七)、(八)、(九)项情形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应该提前三个月向街道办事处和房管局书面提出,并在小区向全体业主公告。街道办事处和房管局应该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委员会秘书拒不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履行工作职责,给业主、业主大会造成损失的,由业主委员会秘书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秘书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业主委员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和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秘书被解聘或者合同到期,应该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拒不交接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 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

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八)

(九)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十一)

(十二)

第五章 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其成员数为人。业主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业主同住人代表。业主监事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财务;

(二)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业主的利益时,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在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

(五)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给业主、业主大会造成损失的,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秘书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业主监事会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业主大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业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业主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业主监事会提出经业主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后公告实施。

业主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业主大会承担。

第六章 业主小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小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市政管理处办公楼区域组成一个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三十六条 (业主小组、业主利益的维护)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侵害业主小组所在单元、楼幢的利益。业主小组或者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本小组或业主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小组决议对本区域业主有约束力。业主认为业主小组决定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业主小组的召集)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事项前五日内,业主代表应该征询业主意见或者召开业主小组会议讨论相关表决事项,并在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表达业主意见。

涉及本区域维修更新改造的,经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召开业主小组会议或者征询业主小组意见的,业主代表应该提前15天书面告知业主小组全体业主,并在小组区域公告。或者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征询本区域业主意见。

本业主小组区域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小组会议时,业主代表应该在15天内召开业主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宜。

业主代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应小组业主可以更换业主代表,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小组相关事宜。

第七章 印章、公告、档案管理和活动经费

第三十八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不能由一人同时保管二枚以上印章,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业主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印章使用应该经过成员讨论半数通过,经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半数以上签字方可用印。使用印章应该办理登记并留存底稿原件存档备查。

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公告、决定和经业主大会批准或授权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决议、公告、函件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或执行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业主监事会印章用于业主监事会决议、公告、函件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监事会决定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印章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制订,报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全体业主公告实施。

第三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业主监事会决定;

(四)_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业主小组收到的诉讼、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等相关文书;

(六)业主小组决定在相应区域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 (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事会、业主小组资料交接和财务移交同样参照以上条款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承担,由业主按照住宅与非住宅按照物业服务费的比例分摊,其中住宅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开支,计_5000_元/年,按实报销;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按实报销;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费用元/月;小计元/月

(2)业主监事会监事,费用元/月_;小计元/月

(3)业主委员会委员,费用_元/月;小计元/月

(4)业主委员会秘书,费用元/月;

(5)业委会财务人员,费用元/月。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提取5%用于业主大会活动经费。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活动经费、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收支和物业服务费按实结算部分每年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次,在次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并送达。

第八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四十四条 (改选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六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业主代表大会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或者采用业主大会推荐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四十八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或者重新产生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侵害业主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小区物业管理事宜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十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上海市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上海市(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业主拒绝改正的应该在24小时内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业主或承租人改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书面责令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业主拒绝改正的应该在24小时内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业主或承租人改正;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及时阻止并书面责令停止搭建或拆除违法搭建;业主、使用人拒绝改正的,应该在24小时内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其他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制止违法搭建,劝止无效的,应该再4小时内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电话: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业主和使用人恢复原状。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应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停放必须停在指定位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制订车辆管理办法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电梯使用:_装饰装修垃圾必须避开乘梯高峰,门口有两台电梯的,必须至少有一台电梯保证日常运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电梯使用管理办法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宠物饲养:持证养狗(准养证复印件交物业管理处备案),无证养狗报告公安部门处理。遛狗时用绳牵好,大型犬需戴狗口罩,上下电梯,以人为本;注意公共卫生,及时清理污物,自觉避开上下班高峰,防止以外伤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制订宠物饲养管理办法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阳台封闭:不得违章封闭阳台,要注意和小区的风格统一协调。

(四)晒衣架安装:_不得安装外伸衣架,不得破坏小区的美观、整洁。

(五)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六) 禁止未经批准在公共部位擅自安装太阳能装置;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提前15天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业主、承租人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材料属于业主大会所有,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应该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业主、承租人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材料原件。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二)种方式处理:

(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二)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支出、相应区域的维修更新改造支出或者业主大会活动经费;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在拍照或录像后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和相关业主的见证下予以强制拆除;

采取以上措施无效的应该在24小时内书面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书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违法业主、使用人的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给业主、业主大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该给予双倍赔偿。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公开招投标或者公开竞聘。其中续聘方式适用于业主大会选聘并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满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方式应该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由业主大会表决,并不得改变原来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或者公开竞聘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企业竞聘承诺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上海市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6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1 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为了规范上海市(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执行。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二)项方式补充:

(一)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二)_按业主大会决议_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三)项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续筹方案,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后执行。

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三)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二)分___________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___________元/平方米交纳;

(三)_按政府现行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拒绝缴纳的,由业主委员会通过诉讼追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拒缴业主承担。_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以上支出项目应该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小组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小组审核和质询。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同意实施;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代表先行确认后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二)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支付;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代表组织业主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业主委员会同意支付;

(三)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后实施;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实施;

(四)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0元以上,经业主大会通过决定后实施;属于业主小组所在楼幢的,由业主小组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实施。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3元/平方米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五)20%以上业主要求审价并自行承担审计费用的。

以上审价费用除第(五)项外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承担,第(五)项经审计存在问题的,审价费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承担,经审价审计不存在问题的,审价审计费用由提议审价审计的业主分摊。

审价单位、审价范围和审价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每年年终审计;

(三)物业服务企业更换时审计。_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或者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造成业主损失的,由违法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责任。

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和审计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账目和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全部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和收支情况通过公告、书面送达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本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无论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的年度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审计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1/2以上通过后实施。年度审计报告应该在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告并送达全体业主。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10年1月30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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