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
A.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B.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的全部利益。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恶意:返还不当得利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行使条件: A.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B.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收益人。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
B.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我国不承认)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重要性。
②债务履行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受益人取得利益少于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场合,受害人可以首先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尚未补偿的损失再通过请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平复。
④当拾得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被恶意占有时,拾得物行为才转化为侵权行为,成为不当得利,时效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拾得人恶意占有拾得物时起算。
⑤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
A.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根据《合同法》第97条“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含不当得利返还;B.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给付人享有,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物不能返还的,则构成不当得利。⑥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 A.原则上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 B.不能返还时构成不当得利。 ⑦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生效、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日起算。【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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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当事人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者判决协议解除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