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利弊分析
自约翰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始至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西方的三权分立逐渐发展完善。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暴露,追求民主自由的战士们逐渐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自己的思想武器,掀起思想运动的一次次浪潮,推动着历史的一次次进步。
随着18世纪末美国联邦制政府以三权分立为理论的建立以及良性运行,人们看到了三权分立在解决权利的过分集中,力求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所表现出的优越性,三权分立学说更是得到广泛传播。
但在现实生活的三权分立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权力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导致的效率低下。那么我们该怎样正确的认识三权分立呢,怎样评价三权分立的利弊呢?
孟德斯鸠的自由学说是三权分立产生的基础。简单地说,要想实现自由,在政治上表现在政治自由,就要保证权力执掌者不滥用职权,要保证权力执掌者不滥用职权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三权分立,实现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间的制约与平衡。
下面是美国具体实行三权分立的权力运行状况: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有:总统必须向国会两院提出国情咨文;国会参议院有权就总统提交的高级官员及法官任命名单提出意见并予以批准;总统签署的对外条约须国会参议院批准,国会有权对总统及高级官员、法官等提出弹劾并予以裁决;国会与总统共享对外宣战权等。总统对国会的制约权体现在: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批准;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但如果国会参、众两院重新分别以2/3绝对多数通过,该法案则自然生效);而联邦法院则具有司法独立的地位。并因1803年获得违宪审查权拥有了对国会所通过的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命令或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定的权力。”①
下面我们转变一下思维,以威尔逊、古德诺等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来看待三权分立。
“分权原则的极端形式不能作为任何具体政治组织的基础。因为这一原则要求分立的政府机构每一机构只限于行使一种被分开的政府功能。然而,实际政治的需要却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②显然,三权分立的最大弊端,是它导致了政治与行政的失调。“这种分权,特别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造成了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的执行出现了问题。”③同时,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分立,互相牵制,大大降低了中央集权化的程度。
面对三权分立的弊端,再次面对集权,或许“在我们对集权的传统恐惧中,我们可能受到了一个由体制设计者幻想出来的魔鬼的恐吓”。④而对于美国总统权力不断扩大的事实解释,也就显而易见了。由于三权分立中立法与行政之间的分立,使得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联系中断,使得立法者并不清楚现实社会中具体法律的需要,而这恰恰是执法者所了解的,因此我们看到美国总统在立法权方面权力逐渐扩大的事实。
那么怎样在三权分立(民主自由)与行政管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呢?这,或许是执政者们考虑的问题了,而其中监督体制的创新是十分必要的。
注:①唐晓、王为、王春英:《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第45页
②[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第14页
③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3页
④[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