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案例分析 药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案件】
“药家鑫案”案例分析 药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 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分析】
药家鑫的犯罪手段极其恶劣,最开始把被害人撞伤,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到后来药家鑫下车拿刀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并致其死亡时,事件的性质已经完全发生了改变,发展成为故意杀人。在案件审理时,药家鑫的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
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在此案件中很明显不能以激情杀人论处,因为当时被害人完全没有发表任何言论。所以此观点不能成立。
最终法庭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本案背后,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反而深刻反映了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已经出现了紊乱,人性的淡漠似乎成了一种理所应当,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药家鑫的案件发生也便顺理成章了。健全的人性与成熟的法治并不矛盾,相反的,二者之间往往还会形成互补,可观时下的法治,人们更多的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若人人如此,则社会可想而知,同样的,一个不受制约的社会中,人心也能略观一二,在此,再三呼吁,扬起人性的风帆,树起道德的旗帜,“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间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让我们用内心的火热去温暖人间,让我们的人性与法治建设相结合,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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