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运用于收 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利差损主要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寿险预定利率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因素与利差损的产生也有直接的关系。
寿险产品的费率主要依据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一般来说,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确定的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预定利率的确定,对寿险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使得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主要依据银行存款利率制定。由于没有深刻考虑到经济形式的变化可能引起的银行利率的波动,导致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运用渠道的寿险资金收益率,因银行降息而达不到产品预定利率水平而对寿险经营带来损失。
通俗地说,就是因央行颁布的利率水平的波动给保险公司(主要是寿险公司,投资型险种)带来的损失。
若干年前,银行存款利率很高,当时保险公司卖的投资型险种的预定利率(保底回报率)也相应很高。但是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央行多次下调利率,很快达到了一个较低的水平。由于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很严厉的限制,仅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所以,利率的调低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迅速减少。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按照预定利率支付给客户的钱超出了其资产投资收益,其经营情况迅速恶化。这个损失,就是利差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