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腾挪术之二:同业代付及偿付
2013-10-08银联信并购重组新三板IPO资管
一、定义及产生背景
(一)定义
所谓同业代付,是一家银行代替另一家银行来兑现信用承诺,主要基于信用证,即:委托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业务优势:一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为委托行的客户解决融资问题;二是不受贷款规模限制:对于申请行来说是表外业务,不在信贷科目里,类似于承诺,而对于融资行来说有申请行的担保,一般不列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归口在同业拆放科目;三是不受存贷比限制;四是可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同业偿付为同业代付的一种变体,主要基于假远期信用证。在这种信用证下,偿付行只向客户贷款后,假远期信用证的承兑对象就变成了偿付行,即两家银行的关系变为承兑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同业偿付,跟同业代付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只是将时间压缩到一年以内,代付无固定期限而偿付有固定期限。因此,以下我们仅介绍同业代付业务。
(二)产生背景
我国同业代付业务始于2009年,迫于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被严格控制,2011年以来通过同业代付获取放贷资金的做法被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广泛使用。2011年全国银行业代付业务增长了4000亿-5000亿元,年末总规模达到1万亿元,占银行贷款的2%。
该业务之所以备受青睐,是因为它可以帮助银行绕开监管,方法是:在会计科目上,开证行记在表外,代付行记在“应收账款”或“同业资产”,不受存贷比或信贷额度限制。由于现在各行进行的信用证代付业务往往开证行(委托行)和受益人开户行是同一家,因此代付行收到开证行的代付指示后,将代付款项划转至开证行账户上。通过代付,委托行、代付行都绕开了信贷规模限制,无形中增加了实际贷款规模。在实际操作中,两家银行常常互为交易对手进行代付,相互帮忙绕规模。
二、操作流程:四大步骤
同业代付业务的操作流程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由资金需求企业向委托行提出申请;第二步,委托行以自身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第三步,代付银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或者由受托行直接付款给委托行的客户;第四步,融资企业到期还款给委托行,委托行偿还他行代付款本息。
三、产品创新:三大类型
同业代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国内保理项下、票据类的代付三类。
(一)信用证代付业务
1、定义
目前银行热衷的同业代付中,信用证代付最为常见。信用证代付业务,是指即期信用证项下单到后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日前,开证申请人如有融资需求,即时提出申请,在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的前提下,开证行指定或授权其代理行(偿付行)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代为偿付。待融资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国内信用证项下人民币代付业务,是在银行受信贷规模限制的背景下,参照目前被国际业务广泛采用的“海外代付”业务而产生的一种同业银行间代理支付业务。该项业务是指在信用证开证行(委托行)开出国内信用证后,委托代付行(该行)将融资资金划至委托行指定的自身账户,为其客户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资金融资,并在信用证业务到期日由委托行归还代付行代付款项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业。对于委托行,其优点是:在资金筹措的同时,可以按照“其他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核算,不占用其信贷规模;对于代付行,其优点是:分享了开证行业务资源,获取了额外的利息授予及中间业务收入。
2、业务流程
条件:在进口信用证付款前,进口商出现临时资金紧张,需开证行提供融资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而此时开证行也面临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开证行可以通过代付行先行支付货款。
申请:开证行同进口商达成信用证代付协议,开证行向代付行提出申请,代付行以国际资金市场拆借利率(如Libor利率)为基础对开证行报价,双方谈妥。
付款:开证行在信用证款项支付前(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同志代付行付款详情,内容包括付款币种、付款金额、付款日期、收款行、代付期限、代付金额等,代付行根据开证行指示付款。
还款:付款后,付款行通过加加压报文的形式同志开证行代付详情,内容包括付款币种、付款金额、起息日、代付到期日、代付金额、利息和费用等。在融资到期日,进口商偿还开证行,开证行再偿还代付行,业务完结。
3、适用客户类型
第一,大型的跨国外资企业或三资企业。企业特征:一般实行全球采购,在国内也存在部分生产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对信用证的使用不陌生,企业拥有较高素质的财务结算人员队伍,企业目前处于市场扩张期。企业的需求点:希望扩大国内的采购量,但是又难以向供应商争取到有利的赊购条件或难以有效的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
第二,外贸公司。业务需求点:由于传统外贸公司一般都是以二两拨千斤的格局撬动进出口业务,因此天然存在背对背信用证和转让信用证的需求。企业需求点:企业单纯的向银行申请授信困难,但是银行可以通过贸易项下信用证结算有效控制单据和结算的跟踪,将货权凭证或交货条件与付款条件有效地结合实现对贸易风险的有效控制,真正实现贸易融资。
第三,大宗贸易的贸易商。尤其适合刚进入市场的贸易商,重点行业包括煤炭、燃料油、粮食、汽车等,由于该类行业单笔的交易金额大,双方交易谨慎,因此信用证方式的介入能有效减低双方的不信任感。
第四,正在扩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大型销售商。业务需求特点:银行信用的介入能扩大销售商可以信任的买方范围,销售渠道得以拓宽,由于存在销售剧增引起的风险控制需求,为了保证完成既定市场份额目标,又必须控制业务规模增大而产生的风险,因此会要求下游买家提供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
1、定义
国内保理代付业务,是指保理商(一般为银行),基于买卖双方均在中国大陆境内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在卖方转让其应收账款的前提下,为融资方提供融资服务,发放融资款时,不占用自己的资金,而是由协议代付行支付融资款。收到买方还款后,再向代付行支付本金利息的业务品种。该业务可分为卖方代付业务、买方代付业务两种:
(1)卖方代付业务:是指卖方客户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书》,卖方向银行转让应收账款并申请相应的保理服务,银行接受卖方申请并在卖方融资额度内,由银行指示代付银行将预付融资资金支付给卖方;预付融资到期时,卖方以买方付款或自有资金归还预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在发放预付融资时先扣除利息),银行在扣除差价收入后,将融资本金及应付利息转付给代付银行的融资行为。现阶段,卖方代付业务仅限于回购型保理业务。
(2)买方代付业务:是指买方认可的卖方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书》,卖方向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银行接受买方客户申请,在约定的买方付款日,由银行使用代付银行资金代买方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卖方;融资到期时,买方客户以自有资金归还融资本金及利息,银行在扣除差价收入后,将融资本金及应付利息偿付给代付银行的融资行为。
2、适用客户类型
供应商已与下游企业建立稳固的业务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稳定。交易行为连续,可以形成连续的应收账款。这类供应商多是经销商,下游企业实力颇强。如钢铁经销商,下游是大型施工企业或房地产公司;煤炭经销商,下游是发电企业;粮食经销商,下游是大型粮食局;成品油经销商,下游是大型炼化企业。
3、产品定价
如果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融资利率一般由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资信确定;如果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要求单笔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如30%;通常银行会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收取的比例在融资或融信金额的0.1%-0.3%之间。
(三)票据融资代付业务
票据融资代付,是指客户在开证行开立敞口银行承兑汇票,再由开证行转于另一家银行代付贴现,实现了票据资金体内循环落地,并为开证行带来了较为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该项业务开创了一条满足客户需求、节约经济资本占用、有效带动存款沉淀、拓宽中间业务收入等综合收益的新路径。
四、监管态势:压缩限制
和其他影子银行一样,同业代付的突发性增长是在信贷额度紧张的背景下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但同时也造成了风险的过度积累,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代付业务造成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基于这一情况,2012年银监会陆续下发了《关于对票据业务实施快速自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对疯狂增长的同业代付业务踩下“刹车”。未来,监管部门还可能进一步采取限制措施:一是要求代付行及委托行提取资本金及拨备,这可能会增加银行信贷成本;二是要求银行将这些资产计入正常贷款并纳入到贷款额度管理;三是不排除同业代付业务遭遇“叫停”的可能性。
五、风险点
法律规范缺失。信用证代付依据的都是各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没有行业惯例和法律判例,法律文件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信用风险。对手银行之间风险保障协议不健全,企业延迟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都有可能形成委托行坏账。
资产风险被低估。进口押汇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须在表内核算。代付业务使用代付行资金,没有动用自有资金,通过表外科目(或有负债)核算,但开证行承担的仍然是进口商的资信风险,同其办理进口押汇所承担风险无丝毫降低。从代付行的账务上看,代付行承担的是开证行的资信封信,而不是进口商的资信风险,因此被视为低风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