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及分类 2016年新药分类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根据此规定,《新药审批办法》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证,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于新药管理范围。”《新生物药物制品审批办法》则明确指出:“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制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制品。已批准生产制品,凡有重大的生产工艺改革或改换用于制备活疫苗,活菌苗的毒种或菌种亦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关于新药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述。例如日本,它对新药的规定是:(1)新的化学品。(2)第一次当作药用的物质。(3)增加新的适应证。(4)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5)改变剂量的药品。(6)国外药典已收载而日本未生产过的药品。

  从药政管理角度,将新药分为中药和西药两大类。凡根据中国传统医学理论研制的药物为中药,而按现代医学理论研制的药物则为西药。这两类药物又分别按照药物本身开发研究初期的成熟程度各分为5类。新生物制品分为4类予以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天然药物中所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和传统处方组方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证的中成药。

  以上所列“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是指人工合成、培养、发酵等方法配制的与原中药材性能相仿的产品,如人工麝香、人工牛黄等。而不是指用提取或合成方法制得的中药材中的某一有效成分。“中药材新的用药部位”是指那些与原来使用的动植物药用部位不同者,如原使用的中药材为某一植物的根,而现在用其茎或叶等即属此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主要是指注射剂,也含有传统中药制剂所不采用的喷雾剂、肛门栓剂等。“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则是指由动植物中用化学方法提取的非单一有效成分,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甙等,此点请勿与“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相混同。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是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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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证的药品。

  三、新生物制品

  按生物制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减毒的活菌、活疫苗。

  第二类:死菌苗、死疫苗、类毒素、抗毒素、抗血清、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噬菌体及用于人体内的诊断用品。

  第三类:人血液制品及由人和动物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的免疫制品。

  第四类:体外试验用的属于血清学和免疫学的诊断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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