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兑付VESTING cliff vesting

股权兑付(VESTING) cliff vesting

问:在融资文件中的股权兑付条款是什么含义?为什么要这样设置?

答:Vesting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先用邵亦波先生的例子来解释一下:

公司发行2,000,000股,创始人甲乙两人,各有1,000,000股。其中,20%,即200,000股,在公司创始时,就马上vest,公司以后不能回购。剩下800,000股,分四年vest。

如果甲一年后离开的话,他会拿到200,000股,加上创始时的200,000股,共400,000。剩下的600,000被公司以象征性价格回购。公司总股份量变为1,400,000。甲占有4/14=29%;乙占有10/14=71%。和和气气,公共平平。

如果没有事先谈定vesting的话,甲离开时,会与乙有很大的争吵。甲会说“我已为公司做了很大的贡献,我的1,000,000股应该都是我的”。乙一定反对。最后甲会说“反正已经是我的了,看你怎么办”。乙会说,“这样太不公平,那我也不做了”,或,“那我把这个公司关掉,重启炉灶。”争吵继续升级,还会出现偷公司公章,抢钥匙,上法院,等等。我都见过。可以想象,公司的员工和业务,会受到的影响。

好吧,通过这个例子你可能已经能够大致了解股权兑付的含义了,简单的说,就是股权怎么给。对股权兑付的陌生是很正常的,因为这个概念及其实践是个舶来品,在中国现有公司法体系下并不存在,即使是执业律师,如果不是专业从事融资服务的,通常对此也不了解。

上述例子是针对创始人(合伙人)之间的安排,值得国内的创业者在公司组建及运营时借鉴。此外,股权兑付也可适用于拟取得公司股权的其他群体,比如:高管、重要员工、顾问等。

其实,股权兑付作为一项制度,无非是通过设置时间窗口来保障取得股权的特定人士,对公司价值做出相对应的贡献。站在投资人的角度,要求全体创始人遵从股权兑付的安排,也就不难理解了。

Vesting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如果甲乙出现股份多少的纠纷(比如一年以后,乙的贡献或重要性比甲多),也比较容易解决。董事会与甲乙商量后做决议,把双方的还没有vest的股份重新分配。甲乙都会比较容易接受,因为已经vest的股份不变。而且如果一方不接受的话,离开公司,也有一个明确公平的已经vest的股份。(注:对邵先生的这个解释我持保留意见,虽然看似比较公平,但有多少创始人能够接受呢?)

Vesting是一个很公平的方法,因为创业是一个艰苦的多年过程,而不是一个主意。主意本身,没有相信它的人充满热情,放弃一切的做,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没有经历过股份纠纷的创业者,即使了解上一段,同意它是公平的,都不喜欢vesting,因为怕被投资者炒鱿鱼,失去股份。经历过股份纠纷的创业者,会在投资者进来以前,就和合作伙伴商量好vesting。

问:股权兑付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总体来说,股权兑付在国内还是比较新的实践,尤其是没有经历过司法审判的考验,一些做法或相关安排的法律约束力或可能存在的隐患,仍等待时间的检验。

在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一、实施股权回购的主体;

在国外,当创始人提前离开公司时,通常由公司行使回购权,回购尚未兑付的股权。而在中国公司法下,除特殊情况,公司不得持有自己股权,故不能独立行使回购权,而必须由其他股东行使。这是中外实践的一个主要差别。各方需要提前约定,未兑付股权回购的主体、各方的利益安排及具体程序。

二、潜在的劳动争议;

股东提前离职(无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通常是触发股权兑付条款的原因,这很可能伴随着劳动争议的产生,尤其是在股东非主动离职的情形下。双方的争议标的也将集中在未兑付的股权价值上。如何估值?如何赔偿?如何执行?都将是处理这类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大挑战。

三、当公司面临重大资产重组(如:收购、合并、分立,或到公开交易市场挂牌)时,尚未兑付股权的处理 方式;

四、对加速触发条件的合理设置;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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