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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55www.com/caijing/finance/tuoshou.htm
一、托收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收款结算业务,指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当事人
1.委托方(Principal)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称作“需要时的代理”(a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
三、托收申请书
(一)定义: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关于该笔托收业务的契约性文件,也是银行进行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
(二)内容:
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1、托收的交单条件。
2、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
信汇(M/T)或电汇(T/T)。
3、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
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
一般是贸易双方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应明确是否如果付款人不支付代收行的费用提示行就不得交单。
5、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
6、明确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遇拒付时,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
这些附加规定包括:付款人延迟付款是否加收利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等。
8、关于指定代收行的意见。
四、托收指示
(一)定义:
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
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代收行将不理会除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二)内容:
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各项适用的内容:
1、托收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如有)的情况。
包括全称、邮政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2、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3、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4、(1)取得付款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2)交单条款。
5、要求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有),是否可以放弃。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8、发生不符款、不承兑或未执行其它指示情况时的指示。
托收行在缮制托收指示书时,应将交款指示明确、清楚地表达出来。交款指示是托收行对代收行在款项收妥后如何汇交的指示。
五、托收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1.概念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
2.光票托收的程序
首先由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开具托收汇票一并交与托收行;
然后托收行依据托收申请制作托收指示,一并航寄代收行。
对即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将汇票交与付款人入账。
对于远期汇票,代收行接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款。
如遇付款人拒付,除非托收指示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具体跟单托收的程序,将在后续的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一节中详细讲解。
(三)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银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这就是直接托收。
托收格式中应表示:
1、该托收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
2、该托收应被代收行视为是从寄单行收到的
第二节 跟单托收的条件
教学内容:
一、凭着承兑交单
二、凭即期付款交单
三、凭远期付款交单
一、凭着承兑交单(D/A)
就是凭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出单据。
具体做法如下图所示:(见教材100面图4-2 )
二、凭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就是凭即期汇票付款或者简单地凭付款而交出单据。
具体做法如下图所示:(见教材101面图4-3)
三、凭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就是凭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
具体做法如下图所示:(见教材101面图4-4)
第三节 托收风险
教学内容:
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风险
二、托收风险的来源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一、不同交单条件下的托收风险
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不同的托收种类其风险和损失的程度是不同的。
从跟单托收看,承兑交单风险最大。因为承兑交单对于出口商来说在收到货款之前已经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将完全要依靠进口商的信用来收取货款了。承兑交单的风险损失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运输费用、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银行费用等等。
付款交单风险较小。因为付款交单条件下,只要进口商未付款,物权凭证仍掌握在代收 行手中,仍属于出口商所有。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风险损失。如果进口商不来付款赎单,则出口商仍要负担以下诸多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双程运输费用(如果将货物运回本国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仓、保险、支付代理人的费用(如果货物寻求当地处理)以及货物临时处理而带来的价格损失、银行费用等等。
假如托收委托书允许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则风险损失如同承兑交单。
光票托收的风险损失是托收款和银行费用。
二、托收风险的来源
托收风险主要来自于:
1、市场风险。
2、进口国环境变化的风险。
3、进口商经营能力的风险。
三、托收风险的防范
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与托收业务关系交密切的主要是进口国家的银行(代收行)是否做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以及如何处理这类业务的;进口国海关方面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外汇管制方面的有关规定。
2、对进口商的调查,包括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规模等等。
第四节 托收当中的资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汇
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上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又称议付。
2、贷款
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贷款作押汇。
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
(1)对出口商的融资。
(2)对进口商的融资。
4、凭信托收据借单。
银行对进口商的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是D/P的变通。
图示见教材第108面图4-8。
第五节 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为调和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于1967年拟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国际商会对该规则一再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
以下是该规则所涉及的部分内容: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受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的责任。但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无法照办时,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如未经同意就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该行无义务提取货物,仍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3、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