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老板为何欲怒砸西门子电梯?
司马平邦 任合一
贴有西门子商标的电梯标牌
电梯控制盘的数字都是后贴上的
电梯盘已破烂不堪至此
人在洛阳,听到这样一条消息:
当地某四星级酒店及该酒店投资方,因其使用的德国西门子电梯产品质量严重不过关,受不了经年累月的维护之苦和宾客的怨声载道,加之在与电梯生产厂——许昌某电梯厂商的官司中,仲裁裁决严重不公,情急无奈之下该酒店老板大发狠心,准备搞一次轰轰烈烈的砸电梯行动,以期引起全社会对此事的关注。
这让人很自然地想到当年出现在武汉的奔驰车主砸大奔事件――消费者到如今这个年代仍然最后选择抬棺游行这一无奈方式争取合法权益,真是已然进入所谓高度发达的中国经济社会的深刻悲哀。
不过,在笔者亲自采访和探察之后,更发现,“砸电梯”事件的背后内容远比这一项简单的抬棺游行式抗争更为波诡云谲。
位于洛阳市中州中路的某饭店,是一家四星级豪华酒店,不过,与酒店堂皇瑰丽的装修不相称的是其店内的4部“伤痕累累”的西门子电梯,这里的每一部电梯都有明显的修理过的痕迹,或者是厢壁上有明显被硬物凿击的坑坑洼洼,有的接缝处已经严重变形豁牙露齿,更有甚者,电梯经常会发生突然中途停车、颠簸等运行中的安全事件。而我一进入电梯,正巧遇到在此租赁办公的工作人员议论刚刚发生的一部电梯悬在23楼的停车事故,看她们的表情,显然还在心有余悸之中。
更让人感到不能理解的是,在电梯操控盘的上方,赫然印着英文“SIEMENS”(西门子牌)字样,如此的质量,真让人不敢相信,居然是拥有百年品牌的西门子电梯生产的产品……说实话,如果这只是一个不知名厂商生产的电梯,不会引起笔者太大的兴趣,只是这个SIEMENS电梯实在“吸引人”;又说实话,如果只是这一部电梯如此伤痕累累也不会让笔者太感兴趣,只是这一个酒店里的4部电梯个个如此累,且经常出现安全问题,让人不得不相信这组SIEMENS电梯的质量实在太差。
顺着笔者的调查,在酒店方存档的电梯维修记录上,仅仅2009年,被正式记录在案的维修就有13次之多。维修记录显示,2009年3月29日3时30分,2号梯出现侧壁摩擦声,电梯运行不正常,并最后困人,经生产厂方宋姓维修人员施修,电梯才得以运转正常,被困旅客方得以脱身。
该酒店的内部人员告诉我,其实,许多被困事故都还没有被记录在案,而当我们第二天离开酒店乘电梯下行时,亦遇到一次电梯停车事件,笔者几位包括一名旅客停在一个楼层半天,既打不开门又不下行,等了好久才恢复正常,亲身经历这一场虚惊之后,笔者对酒店老板对电梯质量的抱怨和砸电梯行动有了切身的理解。
接下来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洛阳该酒店电梯投资方与该电梯生产厂商之间的那场官司――2006年4月酒店投资方与许昌某电梯厂商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并于2008年9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2009年12月23日,许昌市仲裁委员会就双方因《产品订货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涉及的合同纠纷做出仲裁裁决。对许昌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酒店投资方表示了强烈的质疑。主要质疑点为:
一.许昌市仲裁委是在“认可《补充协议》第2页的内容,对第1页的内容则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对双方的争执做出裁决的。
该酒店投资方律师说,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1.当事人签订独立仲裁协议;2.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该案中当事人是在《补充协议》中订立了仲裁条款。该电梯厂商申请仲裁,完整的《补充协议》是其立案证据,亦是许昌仲裁委受理案件依据。该案审理过程中在无相反证据否定《补充协议》第1页真实性的情况下,许昌仲裁委不认定《补充协议》第一页内容。那么其受理案件依据何在?仲裁委的审理逻辑是:《补充协议》可做立案依据,但不做审理依据,这种逻辑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更是违法。仲裁委受理本案实质是:其明知某电梯厂商不认可《补充协议》第一页内容,但仅凭《补充协议》第二页,在实际上无法立案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因此,许昌仲裁委明显违法立案。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是在《补充协议》第一页约定的,而仲裁委对《补充协议》第一页内容不认定,那么该电梯厂商依据《补充协议》享有的实体权利是什么?在该电梯厂商实体权利内容未认定的情况下即认定该酒店投资方违约,法律依据何在?许昌仲裁委对《补充协议》第一页内容不认定,实质上是:在某电梯厂商未提交任何证据,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情况下变相否认了《补充协议》效力。因此,许昌仲裁委员会不查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内容,仅依据程序性条款(仲裁条款)即裁决申请人违约严重违法。
二.许昌仲裁委认定该酒店投资方不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与本案事实不符:本案该电梯厂商于2009年6月28日收到该酒店投资方书面交房通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该电梯厂商在2009年7月20日才向许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之前该酒店投资方即履行了合同义务。许昌仲裁委员会不顾此客观存在之事实,认定申请人不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显然错误。
带着以上诸疑问,笔者以及其它记者亦分别到许昌仲裁委和该电梯厂商采访,并直接接触了负责此次裁决的首席仲裁员聂某和该电梯厂商董事长刘某。
经过笔者实地采访,围绕“洛阳老板欲怒砸西门子电梯”这桩轰动新闻及新闻背后的深层信息已经基本显现,依笔者之见,此事件里有以下诸等意义:
第一,2000年以来,大量的老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后,至今,虽然股权关系、财富格局的改造都已经基本完成,但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是不是完全继承了当初的企业服务和企业精神,却颇让人怀疑,为该酒店投资方供货的电梯生产商最近4年之间已经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变成了现在的股份制公司,虽然可能经理还是原来的经理,厂址也还是原来的厂址,但无论是出产的产品还是与客户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二,以前由许昌市某国有电梯厂商出产的SIEMENS电梯的“SIEMENS”(西门子牌)标识,现在已经被改制后该公司产品中“SIEMENSPartner ofAutomation&Drives”(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合作伙伴)的标识取代,即该投资方2006年向该电梯厂商购买的西门子电梯最后可能被证明充其量只是中国厂家生产的贴牌电梯罢了,而酒店投资方下属产业中使用的15部电梯,是“合理合法”的贴牌西门子--这让笔者有一个更强烈的疑问,即为什么改制前的2006年可以使用“西门子牌”,而4年之后的现在却只能使用“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合作伙伴”的标识呢?匪夷所思。
但,该投资方说,当初最终和该电梯厂商签订购货合同,也就是因为相信西门子公司产品的品牌和质量,而且,当时该电梯厂商的销售人员还向该投资方承诺出售给该公司的电梯产品90%部件均为德国原产,但电梯自安装使用4年以来太过频繁的安全与质量事件,已经让投资方和该酒店对“90%部分均为德国原产”的说法抱有怀疑 ,只是尚无法做专业鉴定。
从该酒店所使有的西门子标识的电梯质量看,同一时期该产品的质量或者均值得怀疑,但同一时期,由该电梯厂商生产的同类电梯到底有多少,销向何方,恐怕只有该电梯厂商能说得清楚。
第三,作为现代化楼宇建筑重要的工业产品,电梯的使用安全一直是一个被行业忽视的特殊现象,该电梯厂商董事长刘某对笔者和其它记者关于该公司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的采访和追问未置可否,听之任之,表示该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这也让人不得不思考政府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督部门在此案件中是否存在着后续职能缺位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如电梯这样在楼宇建筑中与居住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关系重大的产品,可不可以实施召回制――即在如该酒店所使用4部电梯全部质量不过关并发生过安全事故后,生产厂家有没有责任执行产品召回――今年发生在美国的最著名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就是因为该公司产品在使用安全方面出现严重而频繁的故障――那么经由该投资方所购买的多部西门子电梯已经频繁出现安全故障,它们的出路完全取决于电梯行业是不是有明确的召回制,毕竟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第一重要的,但在刘董事长堂而皇之的道理里,电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并不在其中。
据2008年南方某媒体报道,深圳市质监局曾对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在深圳销售安装的98台存在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电梯,责令厂家对缺陷产品实施全面召回返修,消除事故隐患,这曾是深圳首次实施特种设备缺陷产品成批召回返修。据悉深圳的这批召回电梯缘起于当年5月4日,深圳南山区某小区使用的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的GF88型电梯发生一起轿厢冲顶事故,但未造员伤亡,且2005年9月该公司同型号的电梯曾在深圳盐田区因同种原因发生过同样的事故。
第四,笔者在采访中一再强调并追问,2006年间的该电梯厂商是不是已经得到德国西门子公司的授权可以在该公司出产的电梯中使用“SIEMENS”标签,即表明它们是西门子产品,刘先生说有,但不能出示给第三方――但是,笔者亦看到4年后的今天在该电梯厂商出产的电梯上,才只能使用“SIEMENSPartner ofAutomation&Drives”(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合作伙伴)的标识--之后,笔者特向杭州德国西门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继电梯公司主页上的链接http://www.liftcn.com/company.asp?id=2834)电话(0571-86557987)求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确认,许继电梯公司在2006年是西门子电梯的合作者,其生产的电梯可以认定就是“西门子电梯”,依此可见,被使用于洛阳某酒店的标有“SIEMENS”(西门子牌)标签的电梯可以被认为是西门子电梯无疑。
第五,作为该电梯厂商与该投资方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许昌仲裁委的首席仲裁员聂先生,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对于仲裁书中既然已经不认定《补充协议》第1页的内容,却为什么又依据该协议的第2页的内容做出裁决,并不能给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只是以此案已经仲裁程序所以内容不能公开,以及这是依法执法等理由回答之,仲裁机关的这种态度,让人有理由质疑该机构对此案的处理上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既然仲裁机关有保守秘密不示人的权利,作为采访者和评论者,也就有这样的怀疑权,我们亦希望许昌仲裁委也能对此做出更公开和更合理的解释。
对该事态的发展,笔者将继续跟踪、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