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和第13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16条规定:“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及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这两条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得出下面的结论:
(一)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要去申请施工许可证。
(二)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