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按照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非账务类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原始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记录、证明某项经营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有关经营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记载着大量的经济信息,又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初始文件,与记账凭证相比较,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1.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在经营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客户、其他金融机构等外部主体取得,如现金缴款单、进账单、个人业务凭条、联行及代理行报单以及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支票、本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在经营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银行内部手工填制,或在业务交易发生后由系统打印输出,如领缴现凭证。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作为自制原始凭证的附件。
2.原始凭证按格式和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凭证、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
基本凭证是根据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或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依据,亦称————“会计传票”。按其性质分为现金收入(付出)传票、转账借方(贷方)传票、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外汇买卖借方(贷方)传票、表外科目收入(付出)传票。
特种转账传票是银行主动划收或划付客户账户资金时使用的会计凭证,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其使用范围。使用时,必须附合法的业务凭据;如无业务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方能办理。
(2)特定凭证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如现金缴款单、进账单、联行报单、外汇买卖凭证、利息收付清单、手续费凭证、结算申请书、网银转账凭证、借款凭证、挂账通知书,以及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凭证。一式几联的特定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各种特定凭证的种类、格式、基本内容、联数及印鉴要求等,均应符合票据法和相关业务办法的规定。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会计部门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是根据审核合格的有效凭证、按经济业务性质和适用的会计科目、账户编制。使用会计系统处理会计业务,统一采用机制复式记账凭证。
1.机制复式记账凭证,是根据会计系统设置的会计分录,在业务处理完成后,系统自动将某项经济业务涉及的全部会计事项(包括票据使用的表外支付登记等),集中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反映,表内业务按各币种借贷相等。
2.机制复式记账凭证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汇总复式记账凭证、记账清单。复式记账凭证是业务处理后由会计系统逐笔生成的账务记录;汇总复式记账凭证是业务处理后由会计系统汇总多笔生成的账务记录;记账清单是系统完成批量处理业务后汇总多笔生成的账务记录。
3.机制复式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所附外来原始凭证借贷完整相等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不再打印;原汇总记账凭证可用汇总入账清单的形式打印。
(三)非账务类凭证
非账务类凭证,是指由客户或会计机构根据规定填制或打印,作会计管理的依据,如开销户申请书、查询查复书、挂失申请书等。非账务类凭证是会计凭证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