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两方以上 的贸易关系中,经常会涉及信用证转让或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情况,这两种信用证有何异同:
第一开证行责任不同,可转让信用证下如果转让行依据可转让信用证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新证,那么原开证行对新证也承担开证行责任;而背对背信用证的原证的开证行并不对新开信用证承担开证行责任.
第二从法律关系上看可转让信用证是基于一个信用证产生的开证行对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的付款承兑等信用证法律关系,背对背信用证则是两个有关联但基本独立的信用证,各自有其完整的信用证关系关系体系(开证行 申请人受益人等),相互并不依存.
第三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内容应根据信用证规定进行转让,通常在其数量 金额日期等范围内转让,不得超过;而背对背信用证的新证内容与原证并不要求保持一致.
第四业务操作上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付款都是基于原证,交单付款行为一次完成;而背对背信用证由于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信用证,两者之间各自完成交单付款行为.
第五中间行的责任,在可转让信用证关系中,转让行并不承担付款责任,风险较小;而背对背信用证关系中,中间行是作为新证的开证行承担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如果原证受益人违约则新证可能收到影响,银行可能要承担偿付责任.
第六 对于供货人采用背对背信用证比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更为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