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与押汇业务 福费廷业务

一、福费廷定义

福费廷(Forfaiting),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融资方式,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

二、押汇定义

在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以出口单据为抵押在途资金融通

出口押汇的范围包括:信用证下出口押汇跟单托收下出口押汇外币出口押汇人民币出口押汇.

三、福费廷与押汇的区别

(1)福费廷的票据一般是商业汇票,是收款权凭证;而押汇的单据一般是提单之类的,是物权凭证。

(2)福费廷是买断,即银行无追索权,在会计上反映为应收账款减少,银行存款增加,属于销售收入;而押汇则是出口商仍负第一还款责任,在会计上反映为短期借款与银行存款增加,属于负债。

(3)前者由于相当于买断债券业务风险较高,后者提供的是短期融资业务风险较低(银行角度),进而可知,前者费用高、后者费用低。

(4)福费廷业务期限一般5年或者更长,而押汇业务为在途融资,时间期限较短。

四、福费廷业务介绍

  福费廷业务由于对出口方要求很高在实际业务中较少采用(详见四(二)部分),但了解一下相关知识还是有必要的。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方面的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它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了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在国内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业务,而融资商通常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

(一)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福费廷业务与押汇业务 福费廷业务

  1.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技术贸易

  2.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对出口商、背书人无追索权。

  4.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其票据的期限一般在1~5,属中期贸易融资。但随着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其融资期限扩充到1个月至10年不等,时间跨度很大。

  5.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属批发性融资工具,融资金额由10万美金至2亿美金。可融资币种为主要交易货币。

  6.包买商为出口商承做的福费廷业务,大多需要进口商的银行做担保。

  7.出口商支付承担费(CommitmentFee)。在承担期内,包买商因为对该项交易承担了融资责任而相应限制了他承做其他交易的能力,以及承担了利率和汇价风险,所以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福费廷业务适合于哪些出口商

  由于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所以从期限上来讲,资本性物资的交易更适合福费廷业务。

  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1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

  2.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按固定时间间隔依次出具,以满足福费廷业务需要。

  3.除非包买商同意,否则债权凭证必须由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进行保付或提供独立的担保。

(三)福费廷业务采用什么债权凭证

  由于汇票和本票的广泛使用,并且世界各国有较为统一的票据法规,因此在包买票据业务中汇票和本票是最常见的债权凭证。此外,发票和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也可以作为债权凭证由银行福费廷。

  在业务过程中常见的票据主要有:

  1.出口商出具的并已经被进口商银行承兑的汇票。

  2.由进口商往来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下已承兑汇票。

  3.进口商出具的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本票。

  4.包买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Per Aval)的汇票和本票。

(四)福费廷业务如何进行担保

  由于包买商是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债权,并且承担了一切风险,因此一般均由第三方对进口商的资级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人常常是对进口商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比较了解的当地银行,也可以是包买商能接受的进口国政府机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付签字,即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或本票上加注“PerAval”字样,并签上担保银行的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消的保付责任;另外一种是由担保银行出具单独的保函。

(五)福费廷业务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出口商向包买商提出融资要求后,包买商一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自己的报价。如果包买商的报价可以接受,出口商将在报价的有效期内要求包买商确认报价,包买商在确认报价的同时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期限,即选择期,通常为几天。出口商则将已确定的融资费用打入成本并向进口商提出报价,报价经进口商接受后,出口商则在选择期内尽早通知包买商他将利用融资的决定,选择期至此结束。从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到实际缴付货物也有一段时间,这段短则数月,长可达一年的时间就叫做承担期。

  在选择期内,包买商的报价属福费廷合同关系在成立之前的要约,一旦报价,则构成包买商明确的责任,且确定了有效期,则在期限内不可撤销,如经出口商承诺,则双方的福费廷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包买商未给予选择期,则要求出口商立即承诺。如出口商未能在选择期内承诺,福费廷则合同未成立或可将其视为新的要约。

  在承担期内,因福费廷合同已经成立,包买商和出口商均对这笔融资交易承担契约责任。一般来讲,双方会签订合同书,但在实务中也可不签订正式的合同书,而是以双方往来的信函或以其他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无论何种情况,如果违约或单方中止交易,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因某种特殊情况,出口商不能正常交货并出售作为债权凭证的有关票据,那么包买商为提供融资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以及为消除业务风险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的业务费用应全部由出口商承担。

  2.如果包买商因某种原因而无法正常提供融资或被迫中止交--易时,出口商由于要重新安排融资,并且通常是成本更高的融资而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损失也要由包买商承担。

  在提交单据和贴现付款阶段,双方处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应先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承兑,待承兑后办理福费廷业务。福费廷只是对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汇票所做的一种融资。此时,汇票是福费廷业务的债权凭证,包买商应履行其合同义务,对已承兑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在汇票到期后,包买商或持票人直接向汇票承兑人(一般为开证行)请求付款,出口商不会参与其中。一般来讲,包买商与出口商之间的福费廷合同关系到贴现付款阶段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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