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联社 原始股买卖违规操作&n 原始股如何买卖

东莞农商行原始股买卖违规操作致本人损失2000多万元法院不予公正判决女作家喊冤!

夏可可

东莞市农商行2004年到2009年4月的章程明文规定如下(2005年11月29日):22条:本联社的股份可以转让。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23条:资格股转让时必须与投资股一起转让。投资股只能转让给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董事会认可的人选,董事会认可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为投资股,并按投资股转让的规定办理。28条:拟入股本联社成为股东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工和在东莞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以及经济联合体等镇、村属集体企业除外)等,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股东义务。(二)

自然入股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东莞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属性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卖给银行介绍来的李维安交易的89.9万投资股到今天已经是300多万股,加上这些年的分红有100多万。如果每股是8元,那么我的损失就是2400多万元人民币了。

2012年8月20日我在东莞市工商局档案室查找到李维安是北京户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5705076035,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3号10楼642号。

这样一件很简单的事件,法院屡次判我败诉,天理在哪里?所以我投诉东莞市农商行内部管理混乱,没有行使好监管审查的责任并且串通李维安买卖我的投资股,致使我损失非常惨重,我希望讨回公道,让我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

一、违规的股权买卖,银行为何一错再错?

2004年12月我买了东城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股90万。2006年年底我向东莞东城农信社袁主任提出把我的股权转让,当时我找不到人,他们银行也没有找到人,过年之后,银行的袁植雄经理打电话说他们银行已经找到一个人,2007年2月5日,我由东城农信社的工作人员赵玮玄带去农信社联社那里办理我的89.9万股的投资股股权的转让事宜,转让人是东城农信社袁植雄经理找来的一个在峰景地产做副总的李维安,2月5日之前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是2月5日那天交易时才见到他,当时赵小姐说只能1元转让,到2007年10月,那时我遇到南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因为2004年我购买90万股的时候,是去东莞市南城东一环信用社把那里的账户上的90万转到东城信用社那里购买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票的,所以他们那里的人员知道我拥有他们信用社90万股)说该股现在是3、4块钱了,我那时意识到我被蒙骗了。2007年10月之后,我一直有给李维安电话,请求他把股权卖回给我,他在电话里对我说,他不是东莞人,他卖给了有东莞户口的人,我这时意识到这个交易肯定有问题。从那时开始,我找李维安要回股份,李维安置之不理,我只好找农商行的何沛良要求查明这个股权交易非法的事实真相,打电话发信息给何沛良行长,何行长都是置之不理的。

按照银行自己制定的章程规定,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东莞户口的人,既然他不是东莞人,那银行应该让他把股权退回给我,我还钱给他,而不是银行犯了一个错误,让我把我的股权卖给一个不是东莞户口的人,之后,银行发现错误,不去纠正,继续再犯一个错误,让一个没有转让股权资格的李维安把一个不合法的交易产生的不应该属于他的股权卖给一个拥有东莞户口的人,银行犯了两次错误!

东莞农商行违反了《东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关于股东条件的规定“本市户口、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工和在东莞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买受人条件违法,根据该规定,买受人李维安不是东莞市户口,导致了我的持股转让无效。为此,在我打分红官司的一审二审时,法官指令东莞农商行提供交易记录、凭证及李维安的身份资料,以审查是否合格,但农商行一直拒绝提供,到今天我打交易是否合法的这个官司,他们还是拒绝提供,这里到底有多大的阴谋呢?又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勾当呢?如果坦坦荡荡,为什么不肯提供出来呢?

二、拒不提供李维安东莞身份证明究竟为何?

我本来想通过和李维安的协调来解决这件事,他对我不理不睬,我就去找农信社的何沛良行长,发过很多信息给他,也打过很多电话给他,我告诉他,如果是因为银行的错误让我丧失了我的股权,我希望银行纠正错误,还给我应该属于我的股权,那个交易是不合法的!何行长让我找他们指定的人员,我去银行后,每次工作人员都是推诿的,我希望他们给我查找档案,可是我通过跟银行人员很久以来的交道,他们开始欺骗我说关于我要查找的那次交易的记录档案他们因为改制清毁了,我要求他们提供章程给我,他们也拒绝提供。我知道,我要和平地协商地通过银行改正错误来要回本来就属于我的股权是不可能的之后,我才找律师打这个官司。

我的律师建议我先查找李维安的身份,查找了半年,也是毫无结果,东莞的社保局没有他的社保记录,李维安的手机号码也没有他的身份记录,因为他的手机号码是以公司登记的,在公安局那里查找他的身份,我根据他电话里告诉我他是广东台山人去查找,结果查到一个很像他的人,可是身份证是1933年而在出生年月那里写着1958年,我不知道公安局为什么会有这样身份的人,就这样,我至今还不知道李维安到底是哪里人,这样折腾了半年多,我的律师和我才下决心立案,我们已经知道在东莞的户籍里根本没有李维安这个人,那么我和他的交易就是非法交易,是银行违规操作造成了我至今那部分股份和几年的分红,所以我的律师认为交易非法,那么我还是拥有股份的人,就打第一个官司:要求银行给我这几年的分红。

可是,一审时,农信社狡辩说2007年2月5日对我的股权进行了处分,如何处分的,处分给了谁,他们没有任何证据。法官要求他们一定要提供有力的证据,他们仅仅提供了2007年2月5日我提交的申请书,那天银行工作人员赵玮玄填写了申请书,我签了名,可是按照我购买股权时农信社定下的章程来说,我提出申请,需要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审核购买人资格后同意后才可以交易,至于我跟谁交易,交易的对象合不合乎章程的约定,关于在案件中要对方提供交易资料、凭证及交易对象详细资料,可以按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办理,如东莞农商行拒不提供,法院可推定我的主张成立。可是法官根本不管而判我败诉。

我坚决不服,就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后,在庭上,高法官对农信社的代理律师说希望他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我交易对象交易凭证的原始证据,并对对方说如果不提交要承担后果,可是,银行还是拒绝提交。银行既然可以提交我2007年2月5日的申请书,为什么就不肯提交那天的交易凭证以及交易协议等很重要也是当事人之所以打官司之冻结所在的证据,这就说明银行明明知道那证据绝对对自己不利,也绝对证明银行是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才拒绝提交,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夏可可的利益,我一直希望法官应该本着法律的严肃性和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来判决此案,可是也是我一厢情愿的想得美。可是因为东莞农商行在东莞的势力强大,法院在我上诉后,由于我拒绝和银行调解,银行愿意赔偿我5万块钱,但是要求我写保证“保证以后再也不能就这个股权的案子和银行打官司了。”我拒绝这样的调解,可是法院在东莞农商行拒绝提供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还是坚持维持原判,判我败诉。有录音为证。

因为李维安告诉我他不是东莞人,所以,我一直在查找他的身份,在东莞的公安局,我查不到他的任何身份,至少证明他没有说谎,他确实不是东莞人,如果,银行说他是东莞人,请拿出证据来,他如果是东莞人,我只希望得到我2006年的分红就好了,如果他不是东莞人,这个官司,我认为我一定会赢,我希望法官本着良心来办理此案。因为和平友好的协商的路我没有办法走通,我只有通过寻求法律的公正,得到我一个小公民的维权。

三、东莞法院为何不作为?

第一次打这个官司,我的律师和我不承认这个交易合法,所以就打要求银行给我这几年的分红的官司,可是,法官就根据银行提供的2007年2月5日我提交的申请书以及我存折上刚好有一笔89.9万块钱而不是根据2007年2月5日我交易的凭证以及和谁交易的证据就判定我有买卖股权的交易,所以我没有资格再分红,就判我败诉,法院根本没有在我律师要求证据保全去作为一个很公正的法院为民取证调查的情况判我败诉,之后我上诉,开庭之后,审理我案子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法官说银行愿意赔我5万块钱,但要求我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能再打官司了,我拒绝了5万的赔偿,我只求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可是,法院在两次银行拒绝提供我2007年2月5日交易记录以及我和谁交易的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我败诉,维持原判,我真的很伤心。法官仅仅凭着2007年2月5日我写的申请书,以及我存折上有那么一笔钱,可是并没有交易当天完整的交易凭证以及我和谁交易的证据就这样猜测判断我交易了,而不管我这个交易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符合银行制定的章程的规定,根本不管我的死活就这样裁定我败诉,这样不负责任的判决结果我坚决不服!

当时已经是3块钱的股份,他们让我1块钱转让,2007年2月5日签订的所有银行交给我的那些纸质文件我签名之后没有给我一张,,仅仅过了几个月,我向李维安追我的股份,他以他不是东莞人卖掉了股份给东莞户口的人为由拒绝给回我股份,这89.9万股份本来应该给我将近300万现金而只给我89.9万,就在我卖给李维安不久银行就让他卖掉,银行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发现他不是东莞人应该让他退回股份给我而我退回钱给他,可是银行却让他卖掉给了别人,这中间到底有什么样的阴谋?为什么完全置我的利益于不顾呢?我是完全不知道该股升值的事,银行应该知道呀,为什么银行要隐瞒李维安的身份要隐藏我和他交易的记录到底是因为什么?难道真的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吗?

本来打第一个官司,我的律师就告诉我,花点钱让法院证据保全能够让银行提供我交易当天的凭证和对方的身份证明,可是,我要通过法律寻求公正的想法是多么幼稚,法院保护的到底是谁的利益?不是公民该享有的权益,而是势力强大农商行的利益,我要到哪里可以寻求我要的公正?我就不懂,法院在银行两次拒绝提供有力的关于这个案子很关键的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只是根据猜测来判定我败诉,这是为什么?一一在银行这个垄断行业垄断所有关键票据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我败诉?法院为什么几次在我的律师证据保全的申请下连一次有为的作为都没有去做,这是为什么?法院不为民作主这个国家到底哪里是可以让小老百姓申诉冤屈的地方?

我耗费了时间、金钱来打这个官司,我的律师对我说,要我相信法律的公正,要我相信世界上有好人,好法官,可是,为什么我经历从2010年12月就立案立到今年过了半年才让我立案成功,第二次立案是和银行打这个交易的确权之术,开了庭,可没有想到我律师再次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可是还是被对方拒绝提供当天我跟谁交易的凭证和证据,张法官打电话对我律师说,对方银行还是愿意赔偿我5万块钱希望和我调解,我还是坚决不同意,我只希望还我一个公正一一银行错了就要承担错了的后果,还给我股份,还给我这些年来我的分红,我只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

东莞农商行之所以宁愿赔偿我5万块钱也不愿意提供我交易那天的凭证和我交易对象的是谁的证据,这到底是为什么?

银行如果没有错,为什么愿意赔我5万元?如果赔我五万元就代表他们愿意认错;如果他们有错就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全部赔偿才对!

难道银行明明知道是违规操作还要去违规操作只为了几个人分我该得的钱吗?如果银行没有违规操作为什么不敢提供我作为当事人也作为还拥有由剩下没卖掉的1000股变成如今3200多股的股东有权利要求提供我自己交易的凭证和对方身份证明呢?难道就因为东莞农商行在东莞势力强大就要损害我一个小老百姓的利益吗?就为了东莞农商行的利益来置我的利益于不顾吗?那我还花钱费米去法院寻找法律的公正就永远只能是南柯一梦?要知道我的股份如今已经是一个300多万股和150多万的分红,相当于如今价值近2000多万的损失啊!法院这样不作为又到底是为什么?

2010年11月起诉东莞农商行打分红的官司,法院判决我败诉,到2011年12月我起诉东莞农商行,打确认股权交易是否合法的官司,可直到2012年5月才给我立案,7月开庭,结果8月20日我从东莞市工商局那里查到了我和李维安股权交易的档案以及东莞农商行成立以来的所有的章程,我才知道李维安根本不是东莞户籍,也不是他在电话里告诉我的台山户籍,而是北京户籍,东莞市农商行的章程直到2009年4月的章程还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必须要符合股东条件,而这个条件就是只能转让给东莞户籍的人。而东莞农商行不仅让一个非东莞人买了我的股份,并且还让一个没有资格的李维安把我的89.9万投资股以及他违反章程买的100万股在2007年8月30日一起卖给一个叫袁锐标的东莞户籍的人,东莞农商行明明知道李维安既没有买我的股份的资格,更没有资格卖我的股份的情况下两次违规操作这样股权交易,这不是侵犯我的财产又是什么?而东莞农商行却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我和李维安股权转让的时间是2008年8月21日,也就是在李维安把我的股份卖掉几乎一年之后东莞农商行才在东莞市工商局变更登记,这不是东莞农商行侵犯我的权利又是什么?可是我的主审张伟伟法官明明在知道我在收集证据,我8月20日还给电话给法官,他电话里对我说,你赶紧整理好证据,8月21日下午我还专程赶到第一人民法石龙那里见到张伟伟法官,给他看了我收集到的很重要的证据,他还是对我说,那你就要好好准备好几份提交上来,可是22日一早接到他打来的电话,他说我们的裁定书已经给了被告了,这样一个莫名其妙的电话让我始料不及,我问他昨天见你你还没有告诉我已经有裁定书了,他说裁定书是他的书记员寄走的,他不知道,我当时感觉很绝望。有这么荒唐的事?我质问他为什么21日见面的时候没有说?他说是他的书记员寄了他不知道。明明知道我有重要的证据,明明知道我清楚了受让人李维安的真实身份,可是他作为法官这样作为,真的让我很伤心。之后我上诉,也递交了李维安的身份证明,本来上诉法官应该根据我递交的证据裁定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还一味说“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你向法院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应当向受让人主张,东莞农商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你不清楚股权受让人的身份,亦不清楚受让人是否已经成为东莞农商行的股东,法院也未能查证,对于股权受让人身份不明的后果应当由你承担,因你对应诉的对象无法明确,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正确,应于以支持。”我8月28日在递交的上诉状及证据里就递交了李维安是北京户籍而非东莞户籍的证明,而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的陈天宇审判长、李远伦审判员和单利审判员李达明全部视而不见,在11月20日在我打给李远伦法官的电话里,我也讲明了我的一些情况,之前一直我不知道谁是我这个案子的法官,因为没有公开审理,也一直没有接到任何法院的电话,可是我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明明知道这一切,中院竟维持原来的裁定,说东莞农商行不是适格的被告。(以上都有和法官的电话录音为证。)还这样下裁定书。这个国家到底还有没有法?

到2012年11月28日,我重新提交资料给第一人民法院,可是,资料提交上去并没有马上给我立案,他们说要审核我的材料,我感到身心疲惫,我要到哪里可以伸张我的权利?我要到哪里可以找到我要的公正和公平啊!

我告李维安的案子立案,可开庭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却做出这样的判决:“本案原告主张涉案股权交易行为因违反第三人公司章程及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文件而无效的观点,因公司章程及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此主张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而判我败诉。我身心俱惫。我没有上诉,我知道我就是打一百次官司,都会是败诉,因为中国的法官是要用钱喂养的法官,我没有那么去喂养,我本以为普通百姓通过司法可以寻求一点司法公正,看来我是多么幼稚和可笑啊!

东莞市农商行自己制定的章程,却在制定之初公然违反自己制定的章程,允许不是东莞户籍的李维安在2004年12月15日买了100万的东莞市农商行的原始股,并于2007年2月5日也公然允许非东莞户籍的李维安违反公司章程买夏可可的89.9万投资股,东莞市农商行这样内部暗箱操作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不是适格被告吗?第一人民法院和中院这样在明知道东莞市农商行屡次不提交夏可可股东记录和转让记录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我败诉的判决和对方不是适格被告的裁定,到底法院是为谁的法院?难道小老百姓举张自己的权利就这样困难吗?

东莞市农商行还起诉我恶意诉讼,我看到起诉书签名的是何沛良董事长,他明明知道他们银行违规操作我的股权买卖还这样来告我,明明是他们银行愿意补偿我5万块钱被我拒绝还要告我恶意诉讼并要求我赔偿他们7万5千元的财产损失费(律师费)但是在我2012年8月20日在东莞市工商局查找到的确凿的证据面前,法院判决我没有恶意诉讼,这个案子我赢了。

可是我作为原告的2个案子,东莞市农商行这样明知道自己违反章程却拒绝提交我交易档案,而法院在这样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不做调查不做取证公然判决我败诉,这是明显的司法不公。

之后在2012年12月,为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石龙法庭提起诉讼,告我的交易违法,可是,法院还是做出了对我不利的判决,说只是违反章程,并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又再次判我败诉,我坚决不服,一个银行,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公然违反,它还有什么事不可以违章违规去做?只要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那么这样的银行就可以横行霸道了吗?像我这样的股民就要操遭受这样不公平的对待吗?这个国家到底是可以任意妄为无法无天了吗?指望法律给我们公道这是多大的痴心妄想啊!如果东莞农商行按照章程的明文规定执行了审查的义务,我的交易他们完全可以制止,我就不会遭受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他们明明知道这个人不是东莞人却故意找来这样一个人与我交易,这明明就是欺骗和诈骗!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联社)原始股买卖违规操作&n 原始股如何买卖

我写这个材料,实名举报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巨大的问题,我这个股权交易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我希望通过对我的案子的查处,看看在东莞市农商行内部还有多少见不得光的事情没有暴露,我希望能给与我这个小老百姓一个说法,使得我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弥补。

我,夏可可,不仅作为一名民革党员,也作为一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目前在全国出版发行了7本书:小说集《谁知我心》(1995年广西民族出版社)、《南漂女》(2000年作家出版社)、《路上的爱情》(2007年大众文艺出版社)和诗集《梅雨笺》(1997年广西民族出版社)、长篇小说《飘来飘去》(2002年时代文艺出版社)、长篇小说《我的情人虎子》(2005年河南文艺出版社),长篇小说《一个人的爱情》(2006年海天出版社)],同时也是一名自由画家,请求能有现代的包青天为民伸冤,金融体制的黑暗、司法的黑暗坚决要彻查清楚,还老百姓一个晴朗朗的蓝天,当官如果不为民作主,那我们的政府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吗?

夏可可:1390264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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