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7月1日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1960年7月1日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1960年7月1日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卫生部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

(60)中劳护毛字第65号

一、总 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该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5.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以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7.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8.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1)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件、锻件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应用喷雾降温时,应注意大量水蒸汽对工作地点的影响。

  (2)新建和扩建的厂矿在合理布置热源方面,对于应用穿堂风的单跨或是双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尽可能布置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着背风面的外墙处;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尽可能先通过工人操作地带,然后再通过热源排出。同时,在设计厂房总体布置时,应将热加工车间设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热加工车间,尽可能地不设计多跨厂房。热源比较集中的三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布置在中间。

9.当各种热源(炉子和应用在量蒸汽的设备等)的发热表面辐射热和对流热显著影响操作工人时,应尽量采取以下隔热措施;采取隔热措施后,其外表面温度要求不超过60℃,最好在40℃以下。

  (1)对于温度很高的热源(如炉口),应尽量缩小其辐射面积。如水滴对生产过程有影响时,应采用循环水箱或隔热炉门;如水滴对生产没有影响时,则可采用各种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铁皮水幕和铁纱水幕等。

  (2)对于大型加热炉、退火炉等炉壁,可采用隔热材料和空气隔热层。隔热材料应就地取材,根据热表面温度情况可用石棉板、木丝板、草灰和青砖等。凡炉膛、设备等内表面温度不宜增高时,应采用流动空气层,使热空气尽量从上部排出室外。

  (3)小型锻炉可用青砖砌成隔热排气围炉结构,玻璃熔炉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热罩等。

  (4)凡产生大量蒸汽的发热设备,一般可在表面包隔热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绳外涂纸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复时,可用木丝板等制成隔热罩,从上部排出余热。

  (5)轮船上的锅炉间以及拖拉机、挖土机等的热源或热表面,可用湿润的麻布和帆布隔热。

  (6)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双瓦、通风屋顶)或喷水等。

  (7)工人操作处的地面温度超过40℃,例如轧钢车间的铁板地面和地下有烟道通过时,可利用循环水管、地下喷水或空气层隔热。

  (8)农业生产和工地露天作业,地点较为固定时,可采用活动布幕或用树枝芦席等措施凉棚,以减少太阳辐射。

10.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

  (1)炎热地区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应用穿堂风的车间,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冬天的温度,台风、暴雨的影响)、工艺特点、车间余热量的大小,采用“侧窗式”或是“开敞式”围炉结构。

  (2)单跨的厂房应利用下侧窗、下开敞口、大门、地脚窗进行自然通风。多跨厂房可根据跨数的多少适当加大“侧窗”或“开敞”的面积。下侧窗或下开敞口离车间地面的高度应在0.3-0.8米(应考虑防汛、防台风的具体措施)。

  (3)应用下开敞式自然通风的车间,在冬天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应当用抹泥席棚围住,或安装可以拆卸的围护结构。

  (4)凡是有炉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气体设备的上部,应有挡风板天窗(即气楼)。挡风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宽度窄、没有炉子和穿堂风大的车间,可不设备天窗。在这种房中已安设天窗的,也可以不设置挡风板。

  (5)冬天不太冷的地区,有相当大余热量的车间,有挡风板的天窗可以延长天窗屋檐挡雨,不设置窗扇。

11.新建、扩建厂矿高温车间的厂房建筑,为使自然通风畅通,首先应考虑建筑方位与自然通风的关系,使厂房的纵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

  厂房的纵轴必须东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如涂云青粉、挂布帘、搭凉棚、绿化等)。

  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一般应用穿堂风的厂房,根据自然通风的要求,厂房迎风面与前一建筑的合理间距应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厂房迎风而不宜设置附属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产工艺的要求必需设置辅助房屋时,则应设有足够的进风口。

12.除工艺过程的要求或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车间,应装设全面机械通风,一般高温车间可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在辐射很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车间,可采用送风风扇,如普通天轴风扇、机床风扇、轴流风扇和拉风扇等(机械加工等冷作业,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最高风速宜为2-4米/秒;一般车间最高风速不超过6米/秒)。

  (2)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除车间内空气不宜回用者外,首先应采用喷雾风扇。喷雾风扇的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喷的雾点的直径应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

  喷雾风扇的高度应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尘飞扬。选择地点时,应尽量吸入室外新鲜空气。根据工作要求,应选取不同大小型号和辐射的喷雾风扇。

  (3)凡工艺过程不能有细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鲜空气的工作地点,可采用空气淋浴。

13.高温、高湿及放散有害气体的车间,如各电解、印染、缫丝车间等,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机械排风装置(隔热排雾罩等)。

1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如高温车间的天车,应采用隔热、送风或小型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如使用空气调节器时,驾驶室内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0℃,风速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注意补充新鲜空气。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他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

15.砖瓦工业的轮窑,不要过早出热窑,应尽量提前打开窑门和火眼盖通风,并淋水以加速砖瓦的冷却,再用风扇或喷雾风扇送风及隔热,以降低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减少辐射热。

16.在采用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的设备时,必须先经详细的了解和设计,才能施工和安装;交工时应有验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费。

17.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大检修一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8.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车间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车间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各种隔热通风设备,应进行效果评价。小型厂矿自己不能测定时,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三、保健措施

19.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和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0.炎热时期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和田间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对于曾患过中暑者及老年、体弱、孕妇和未成年工尤应注意。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中暑的诊断和急救办法如附件。

21.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2.对高温作业者的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

  (1)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轻体力劳动一般每日每人供应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体力劳动不宜少于3-5升;但应防止暴饮。

  (2)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23.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他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装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四、组织措施

24.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5.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应注意以下几项:

  (1)调整工人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

  (2)开展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

  (3)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作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6.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27.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1)休息室应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的影响。

  (2)休息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一般以30℃以下为宜。

  (3)休息室内要求设有靠椅、饮料、如有条件可增设风扇或喷雾风扇及半身淋浴等。

28.结合除害灭病讲卫生,应对高温作业工人和农民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http://www.66law.cn/channel/post/2010-07-06/20418.aspx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年已半百仍在"暂行"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10日

法制网记者 郭晓宇

  在过去的一周里,热,无疑是人们提及最多的一个词。

  6月20日至7月2日,中央气象台连续13天发布高温蓝色预警,并于7月6日首次将高温预警等级升级为橙色预警。北京中南部、河北中南部、山东西北部、河南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40℃左右。

  热!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更热!随着高温变成一种灾害,人们对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的关注也迅速升温,法律无疑是能够给予他们的最大保护。

  可是,唯一的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暂行50年,高温立法何时能跟进?

  全国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

  7月5日,根据北京市气象台监测统计,南郊观象台最高气温定格在40.6℃,打破59年来北京7月上旬同期最高温纪录。其中,建国门的古观象台是最热点,达到43.8℃。

  从7月2日起,京城35℃以上的高温鸣枪起跑,36℃、37℃、39℃……高温预警升级为橙色信号,打破了历史同期连续高温日最长纪录。

  不止北京,全国各地大都饱受高温之苦。7月5日14时,新疆东北部、内蒙古西部、陕西关中地区、华北中东部、江南中南部和华南南部出现大范围35℃以上的高温天气。河北全省10多个县市气温超过40℃。

  据统计,从6月1日至7月4日,东北、华北、新疆、长江流域和华南等地区共有162个站日最高气温达到极端事件标准,其中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和新疆的34个站突破历史极值。

  各地气象部门的“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不断响起,连我国最北端的漠河也出现了39℃创纪录高温。

  气温持续走高,催热了中国“宅消费”。很多人都“宅”在家里,吃饭叫外卖,购物用快递,吃、喝、购物,甚至连工作都在家里搞定,就为享受空调带来的凉爽而远离室外高温。然而,毕竟还有大批劳动者要“战高温斗酷暑”,如何给他们带来一丝凉意?这些天,各地的高温津贴标准纷纷出台。

  14省份公布高温津贴标准

  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北京高温津贴标准将进行调整。根据新标准,高温津贴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翻一番。

  在此前后,有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中,江苏、浙江和湖南补贴最高,为160元。从发放时间来看,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上海、浙江和山东发放4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一般来讲,各地气候条件不同,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也不一样。比如广州,夏季时间持续比较长,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也比较长。

  高温津贴标准是有了,但实际上,这个津贴并不能换来高温下劳动者的健康。业内人士表示,劳动者本身更需要的是高温停工,应该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除了一些无法停工的特殊行业外,当气温到达一定程度时,劳动者应该在高温时段停止户外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立法须提上议事日程

  在敬佩奋战在烈日酷暑下的劳动者可贵的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始终在脑海显现:以血肉之躯与严酷的自然环境做斗争是否科学?高温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目前,各地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颁布于1960年,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

  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办法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束手无措,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办法至今已有50岁高龄,却仍在“暂行”。50年来,社会变化可谓巨大。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面对持续的高温灾害,“年事已高”的暂行办法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此外,《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象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高温席卷,立法重提。人们不禁要问,高温防护方面的权威立法,何时跟进?有关人士呼吁,在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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