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出票银行出具的票据出售证明,以证明票据出票的真实性。
2、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要求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及收款人,以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3、背书人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如果票据经过背书,还必须由前手背书人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个人:个人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申请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院可能还需要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针对法人),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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