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为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价格以市场为基础,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主要受到央行票据利率、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央行负责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方式实行备案制、余额管理,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说明书、企业现金流分析报告、企业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评级公司的企业评级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出具的录用数据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前三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决策层决策文件(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安排发行。发行后的短期融资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
一、短期融资券的优势
自央行开辟短期融资券融资通道以来,一方面短期融资券已成为投资者追捧的投资品种,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另一方面企业申请发行的热情也不断高涨,参与的企业数量和发行的规模增长迅猛,这说明短期融资券这种融资方式有自己独有的优势,与我国现有的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短期融资券的优势突出表现在:
第一,灵活性强。首先,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备案制审批手续相对简单,发行周期明显缩短;其次,余额管理制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利率、供求情况和自身融资需要来决定产品的发行时机和产品期限结构,灵活性较强;短期融资券包括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等多个品种,且央行采用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企业可一次申请余额,分次发行,在核定总额度后,企业只需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央行备案即可发行。企业可自主选择发行品种,并可滚动发行,既可保证企业资金使用需要,又可缓解还款压力;最后,银行间市场聚集了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发行人迅速完成融资。
短期融资券一是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主要强调有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最近一年须盈利,不需要担保,没有盈利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方面的要求;二是采用备案制使得发行程序及申请手续相对简单,准备时间短,企业工作量小;三是审批难度小、发行快速,企业只要找到愿意承销的中介机构、愿意购买的投资者,就可以向央行提出申请;而央行对业绩优良、信誉度好的大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持鼓励态度。从花费的时间来说,由于备案材料相对简单,一般在两个月内即可完成,而央行一般20日内将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发出备案通知,完成一个完整的发行过程约花费3个月时间。
第二,融资成本低。短期融资券与银行贷款相比,成本明显偏低。例如,已发行的1年期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利率(甚至是优惠贷款利率)相比,具有约两个百分点的成本优势。
(1)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通过发行利率来反映: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主要受到央行票据利率、市场供应量、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水平、规模大小、从事行业、所有制性质、是否为上市公司等因素影响,它将随市场变化而变动。
(2)中介机构费用:中介机构费用主要包括承销费、律师费、评级费、会计师费用。承销费是支付给承销商的手续费,央行规定承销费率不得低于发行金额的0.4%;律师及会计师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和财务报告承诺书应支付的服务费;评级费用是指评级公司为企业出具满足央行要求的评级报告需支付的服务费用。
(3)发行登记费、兑付费:发行登记费为发行金额的0.06‰~0.07‰(30亿元以上部分0.06‰,30亿元以下部分0.07‰),兑付费为发行金额的0.05‰。
在2005年6月前已发行的170期短期融资券中,一年期发行利率最高为3.69%,最低为2.92%,加上中介机构费用,综合成本率约在3.4%~3.7%间,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8%)低近两个百分点,其成本优势显而易见。
第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可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持续融资和进行长期债券融资以及股权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二、短期融资券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
《办法》规定企业在进行评级后只需向央行进行备案,30天后即可发行。可见信用评级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着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但从当前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对于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的评级结果基本都在A一1级以上,最差也是B+,即意味着这些企业是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企业,具有极强的还本付息能力,投资者几乎没有风险。实际却不然,这种结果的出现恰恰反映出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业还很不健全,存在诸多弊端:
1.评级方法不科学,评级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的评级业务尚未设立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各个评级机构都有自己的评级体系,在评级程序、评级指标、信用级别设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随意性较大,导致目前我国短期融资券的评级情况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评级标准有别,信用级别混乱”的情况。
2.缺乏市场化的评级机构
我国现行的评级机构多数拥有行政背景,这就使得评级过程中难免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使得评级结果的科学性和公证性受到质疑。
3.信用评级结果缺乏实用性
我国企业的信用评级一般是由被评级主体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和付费,获得一次性评级。评级机构不提供跟踪评级,这种评级由于缺乏连续性和动态性,实际用途不大。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资者对于投资决策的作出主要建立在企业的信息披露文件上。投资者通常都会认可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自主分析、自主投资、自主承担投资风险。但要完全依靠企业自身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就会有“自卖自夸”的嫌疑,因而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史上,信息披露一直是个薄弱环节。在整个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特别是当存在连续融资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隐含了财务黑洞.这危机就会像击鼓传花游戏一样,一直传递下去,最终导致危机总爆发。
(三)备案发行制度徒有虚名
目前我国短期融资券名义上实行备案发行制,但所有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即使符合条件,也必须得到央行的受理并下达备案通知书后才允许发行,决定权在央行。可以看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备案发行制,而是备案审批制。显然。这与坚持市场化为原则,弱化市场准入行政干预的初衷是相矛盾的;另外,央行作为短期融资券的主管机构.过多地承担具体企业的审批工作。有可能降低融资券的发展速度。影响监管效率,甚至还会让投资者产生已得到人民银行认可得假象。
三、完善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信用评级市场
信用级别是投资者评判短期融资券风险最主要的指标,信用评级机构公正、客观、独立、专业的服务是短期融资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因此,要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监管部门就必须规范信用评级市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评级机构服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1.统一规范评级制度
由于中外不同评级机构评级工作所采取标准存在差异,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评级结果。例如,中诚信评定的“A一1+”和标准普尔评定的“BBB+”级别,在各自公司的评级体系中,已属中国市场债券所能获得的最高级别.但它们在形式上并不是AAA级别。然而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给一些机构投资者在债券信用级别的判断上造成困惑。因此,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条例来解决我国信用等级与国际的接轨。明确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差异。
2.充分体现短期融资券评级的市场化
监管部门应下力气改革和完善目前的评级体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整顿信用评级机构,允许和鼓励评级机构向大型机构投资者有偿提供评级资料和信息,建立评级“卖方”市场,消除评级中的“寻租”现象;提高评级水平。由单纯的信用评级向综合商业评级发展,逐步实现融资券价格与评级直接挂钩。推进企业融资券市场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3.提高我国国内信用评级水平
国外评级机构已具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已成为我国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的理性选择。但我国信用评级仍应坚持自主创新为根本,将国际先进的评级技术和合理经验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与我国未来信用经济建设相联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保证我国自身对信用评级业的主动权。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要防止发行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现象,损害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投资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除了依托《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加以规范和完善:
1.制定信息披露制度,专人负责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可以参照目前上市公司的做法,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由专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信息披露工作。以此形成规范的信息披露渠道.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
2.实行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并重
虽然央行在发行备案材料中要求发行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意见全文,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有相关财务法规的基本格式.不能突出反映融资券投资者所需的财务信息。因此。可在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强制要求发行人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一是管理层对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性结论意见,并主要说明可能产生的财务困难和偿债风险以及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二是披露投资者关注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指标;三是对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的现金流量做出科学的预测,分析短期融资券到期时发行人偿还融资券的主要资金来源;四是披露管理层就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问题研究的专项说明等。
3.增加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限比较短,因此在持续信息披露中.对影响短期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都应予以披露。在此基础上,还应将以下事项列为重大事项:一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二是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经理等人员的变动;三是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四是在列举上述通常的重大事项后,再补充:“凡是公司认为会对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都应及时披露”的条款。
(三)实行名副其实的备案发行制
要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备案发行制,较好的做法应该是适当将核准权限下放至相关机构,如国债登记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建议这样操作:短期融资券的企业按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备案材料,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授权相关机构审核发行人的材料和信用评级是否符合《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凡符合条件及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同时明确表示不对投资人做任何保证,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所有风险。核准后的企业由国债登记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市场状况,统筹安排发行上市等事项,发行能否成功则取决于企业和承销商的努力以及投资人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