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局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局所得税核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结合区局征管工作总体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本年度所得税核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本年度所得税核定工作严格按照省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要求,实行网上与纸质审批并行。
(三)本实施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和标准,一律比照以往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一)本年度应参加企业所得税鉴定的纳税人包括:
1、在我局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纳税人状态为开业且2013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地税核定征收管理的企业以及目前尚无有效核定信息的企业(企业名单附后)。未列入名单中的企业按照文件规定应该核定征收和原纳税核定中有错误、遗漏需更正的纳税人也应一并在本次征收方式鉴定中予以调整;
2、所有建筑业企业包括主营为非建筑业但存在建筑业兼营项目的企业,应按照市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沈阳地税公告2010第1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公告》(沈阳地税公告2011第4号)文件规定进行征收方式鉴定;
3、2009年至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实征收”的企业,如果本年度征收方式不发生变化,则不需要重新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二)本年度应参加个人所得税鉴定的纳税人包括:
1.在我局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纳税人状态为开业且2013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地税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及个人合伙企业(企业名单附后)。未列入名单中的企业按照文件规定需要核定征收及原纳税核定中有错误、遗漏需更正的纳税人也应一并调整上报;
2.未参加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所得税鉴定的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进行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3、2009年度至今,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如果本年度征收方式不发生变化,则不需要重新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要求
各科、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应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09]68号)的规定,准确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往核定中如有违背下列规定的,应在本次核定中予以调整。
(一)当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以下行业、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2.注册资金在1,OO0万元 (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3.年应税收入额在2,OO0万元 (含)以上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6.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8.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
9.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10.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1.2013年未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新办企业以及2014年新办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以查实征收。
(三)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
1.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
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3.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4.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
5.废旧物资企业;
6.餐饮企业;
7.建安企业;
8.民办教育企业;
9.以收购凭证入账为主的企业;
10.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果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逾期仍不能提供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
11.税务稽查查出有偷漏税问题的企业;
12.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四、核定标准
(一)企业所得税
1、下列行业本年度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列举的行业和应税所得率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不低于7%)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不低于7%) |
2、建筑业应严格按照市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公告》(沈阳地税公告2011第4号)规定行业和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建筑、安装、修缮、其他工程作业 | 8% |
建筑装饰业 | 15% |
3、按照市局《关于规范营业税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局自2012年起,下列行业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交通运输业 | 10% |
娱乐业 | 25% |
饮食服务业 | 10% |
其他行业 | 12% |
4、按照《关于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8】44号)文件要求,2014年度应税所得率的核定不得低于企业上年实际执行的标准。
5、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09]68号)文件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无法确定主营项目的纳税人,在其日常经营的各业中选择适用最高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
1、下列行业本年度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文件、《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7号)列举的行业和应税所得率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商业 | 8%—20%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10%-20% |
2、按照市局《关于规范营业税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局自2012年起,下列行业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交通运输业 | 10% |
娱乐业 | 25% |
饮食服务业 | 10% |
其他行业 | 12% |
五、特殊事项鉴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鉴定
以往鉴定为查实征收房地产企业,本年度不再重新进行征收方式鉴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鉴定为查实征收,填写《2014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其实现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按15%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在我区注册的分支机构类型企业的鉴定
本年度,对在我局注册的分支机构、企业工商登记为负责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即在我区注册的分支机构,如果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由总机构提供,且经过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则应在我局综合业务一科办理分支机构认定,按分配比例表分配税额在我区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鉴定系统认定为查实征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则应按照本文第三条第(三)款第10项规定予以核定征收。
(三)高收入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问题
1、核定征收的范围:
(1)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账征收的人员;
(2)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的厨师及其他收入较高、难以查账征收的人员。
2、核定工作流程及填报资料
由于金税三期的管理系统不能对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核定数据进行录入,因此需采取书面审批方式。由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并审核后,报所长审批,经综合业务二科科员、科长复核后,报送局长终审。随表需报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核定表。
3、核定原则
(1)依据《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148号),《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5】67号)文件进行核定。
(2)对账簿健全,核算真实准确,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的,不适用本核定方式。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适用于《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148号)文件规定范围。
4、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按规定纳税。
5、特殊情况需报经区局评税委员会审批。
六、工作流程
(一)文书受理
1、报送资料。纳税人应在收到《2014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联)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给税收管理员。随表报送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3年度征收方式鉴定表复印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如果企业存在兼营业务,为准确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由企业出具详细情况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上年收入明细汇总及比例),由税收管理员、所长(科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各科、所公章。
2、税收管理员受理。税收管理员应在受理《2014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准确核定该企业应税所得率,并在金税三期系统的文书受理登记岗录入相关信息。操作路径为:文书受理—选择文书种类(核定类)—选择文书代码(250501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入办理(审批)区界面。(个人所得税核定金税三期录入税目为: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无此税目则报综合业务一科做增项后再录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办理(审批)区界面中的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实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录入相关信息后经所长审批,发送给综合业务二科审核人员审核(企业所得税审核人员:孙丽丽,个人所得税审核人员:齐越)。同时将鉴定表(一式三联)和相关资料报送综合业务二科。
(二)综合二科审核
综合业务二科在收到《2014年度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综合业务二科指定的审核人员在办理(审批)区中,针对相关项目所对应的税务机关核定情况(合格或不合格)进行审核,给出审批结果(同意或不同意),发送给综合二科科长岗位。综合二科科长在办理(审批)区中给出审批意见,然后发送给主管局长审批,并将审核后的鉴定表(一式三联)和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给出审批意见后,发送给下一个处理岗位。如果同意,信息会发送给税收管理员,并在鉴定表上(一式三联)签署意见;如果不同意,退回到上一环节,重新修订后报批。
(四)文书销号
税收管理员接到主管局长同意的审批信息后,要及时进行文书销号,同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文书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让纳税人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审批后的《2014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联),一份返回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所(管理科)留存,一份由税务所(管理科)将其转征收科归档。纳税人领取鉴定表时,应在留存及归档联签收栏处签收,以确认送达。
七、鉴定工作要求:
(一)各科、所要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确保所得税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二)各科、所在保证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准确的前提下,保证录入、审批工作的及时性。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除上述情况外,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按纳税人上年缴纳税款为标准,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在25万元及其以下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变更申报期限需报送综合业务一科处理。
(五)我局应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鉴定工作,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因核定应税所得率提高而产生的需补缴的所得税税款,需在7月份申报期内申报补缴。
(六)为保证《2014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严肃性,填制鉴定表时,必须保证鉴定表书写整洁、规范,无涂改。
(七)此次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起止日期的规定:“有效期起”:2014年1月1日。为保证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明年年初能正常申报,所有企业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有效期止”:空白。
八、时间安排:
本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自2014年3月10日起开始实施,各科、所应及早安排鉴定工作,并及时录入、报批。2014年4月30日前,各科、所完成征收方式鉴定的内部审批环节,并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及相关资料随同电子件一并报送综合业务二科;区局审批环节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结束。
各科、所对企业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2014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及送达回证应于2014年6月31日前送达完毕。
2014年6月31日前,各科、所要做出工作总结,对各所总体核定工作及未进行核定的企业逐户进行说明,报送综合业务二科,2014年度所得税鉴定工作将列入区局年底征管质量考核范围。
附件1:2014年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鉴定企业名单
附件2:2014年度需进行个人所得税鉴定企业名单
沈阳市大东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