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当得利返还请 不当得利时效

【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

、一年期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二年期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③《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三、三年期

①《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四、四年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五、最长保护期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9.01)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当得利返还请 不当得利时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企业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此复

1996年9月23日

【案情】

2001年9月2日,A化工公司向B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还款期为2年。2002年10月12,A复向B借款22万元,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未提及利息。后A公司未按约还款,B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由A公司返还其出借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

A公司辩称:1.只有借条,没有借款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确认无效;2.B公司不是适格诉讼主体;3.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A、B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满足合同要件,是合同的一种合法形式。B是适格诉讼主体((关于此点不赘述)。关于诉讼时效,B不具有出借资金的职能,其向A公司出借资金违反我国金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主张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该请求权只能在合同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后才能提出并依法得到支持。现B不是依据借条主张归还借款,而是主张相对人A公司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30万元,利息从各自债权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算。

【分析】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而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所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制。但是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得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并未被排除在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外,应当受诉讼时效的保护。至于该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起算,最高法对外直言不讳:该问题争议颇大,甚至连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刻意回避。

窃以为,既然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在具体案件中要具体分析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而判断诉讼时效起算点。

就本案而言,合同无效是因为企业之间互相借贷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并生效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里的“有关金融法规”,就是指《贷款通则》。)——关于企业间借贷,这是通说及通判,个人持保留观点。也就是说,自1996年9月23日起,企业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已是非常明确的成文规定。所以,本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自交付借款之日起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及对方不当得利的事实,所以,B向A交付借款之日即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也就是,8万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时效至2003年9月1日,22万元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至2004年10月11日。所以,B起诉返还其出借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本案中对利息的处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而本案中法院判决由A公司与B根据过错原则各承担50%的利息损失,由A向B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计算的利息,显然与“收缴”的规定不符。

附一:《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2007.05)

记者:诉讼时效问题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由于我们现有的立法规定比较原则,因此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了不少问题,希望能听到您的看法。

宋:在过去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相关批复、答复中对诉讼时效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化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疑问和不同做法。当前,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有必要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否审理的问题。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当然,当事人基于恶意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应除外。反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也应按前述原则处理。在前述情形下,二审法院最好不要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人民法院由于诉讼时效问题对判决进行改判的,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第二,关于连带债务中的时效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这是学术界和国外立法中普遍接受的观念。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一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不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其原因在于,虽债务具有连带性,但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不能代他人行使,因此,承认债务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后,对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第三,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应当看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范畴。目前,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签订之次日起起算。原因在于: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对于相对方因违法行为而致其财产损失的事实即已知晓,因此,其由于合同无效而享有赔偿损失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理由是: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判决或裁决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出现,并且日期清晰明了,时效期间自该日期的次日起算,才妥当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在合同无效后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往往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认为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具有有效性,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此,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义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权利人应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所以,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原因在于: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对该问题的审理实质涉及到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目的以及对当事人各方利益如何进行平衡保护问题,由于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故应加强、加快对该问题的研究,以统一裁判尺度、正确审理该类案件。

第四,关于未定履行期限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普遍性的观点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第一次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所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义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表明其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五,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有一个逐步深入、成熟的认识过程。最初的相关答复认为,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后来相关答复则认为应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分别计算。2004年12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即考虑到同一合同债务具有整体性,分别起算可能因割裂合同的整体性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多数同志认为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目前,这个问题尚在进一步研究中。(来自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09)

问: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本次起草过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在发布稿中没有规定该内容,请问是怎么考虑的?

 答: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来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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